论文摘要
当今中国刑事诉讼领域,“证人作证难”问题己成为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重点问题,然而在“证人作证难”的众多抱怨声中,在一味强调证人作证义务,追求证人出庭作证率的过程中,我们却淡漠了证人对自由、公正及权利的渴望,忽视了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法学界对证人拒证问题作了全面研究,最流行的观点是: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对拒证行为进行惩戒以使证人自觉履行作证义务。但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并不意味着该义务的绝对化,片面强调证人作证义务是非常不明智的,因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二者具有“结构上的相关关系”。片面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结果是为实现秩序与效率而牺牲了公正与自由,而它在促进效率与秩序价值的实现方面也同样值得怀疑。为保证证人履行义务,法律应设置相应的权利并切实予以保障,例如证人的免证特权、经济补偿权和人身财产保护权等。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已经由过去注重打击犯罪转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所以我国法律在完善证人作证制度时,一方面应设定“强制证人作证义务”,另一方面也应确立证人的免证特权制度。免证特权是相对于一般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而言的,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例外。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证人免证特权规则。而我国在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的立法上是一片空白,这种制度的缺失在实践中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很多学者提出应当借鉴、移植西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免证特权制度,以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难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不加限制地在我国全面移植证人免证特权制度可能与我国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相违背。本文通过对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的正当性分析和目前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现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构建有限度的证人免证特权制度。文章总共由四个部分构成,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证人免证特权问题的由来及含义。第二部分简单介绍了中外证人免证特权制度并进行了简要的比较。第三部分论述了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的正当性。第四部分提出了在我国设立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