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我国境内赴境外上市企业的数量已达数百家,其中,香港更是作为我国内地企业实现跨境上市最主要的地区。我国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热潮自1990年初开始,这一方面帮助我国企业募集到了大量的外汇资金,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经营和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也促使香港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了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本文中的中国内地赴港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内地赴港上市企业”)不仅包括注册在内地直接赴港上市的企业,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重组后以海外公司的名义在香港上市的情况。通过内地和香港两地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和努力,两地之间跨越了法律制度上的冲突,对内地赴港上市企业建立起了跨境监管架构。不容否认,前述监管架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境内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巨大变化,我国境外上市法律制度已显现出严重的滞时性和落后性,以及和我国现行基本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此外,内地赴港上市企业在香港证券市场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两地之间对于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监管效果仍不够理想,在监管过程中仍可能存在空白地带,进一步加强两地对于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监管合作,将和我国自身的境外上市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一起,共同加强对于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监管实效,维护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形象和境外融资渠道的畅通。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境外上市企业的概述,通过对于我国境外上市企业的概念、主要方式、主要特点和法律架构、以及对内地和香港两地产生的影响的介绍,引入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概念、法律特点、法律架构和立法背景。第二章通过对于内地赴港上市企业面临的内地和香港主要的监管法律的介绍,通过比较的方式作出分析,较为详尽地阐述了两地对于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双重法律监管的内容,并立足于我国境外上市法律规定的角度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我国对于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监管制度主要是九十年代初期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境外上市的规定。由于我国对境外上市相关法律规定的制订时间较早,并且自制订后并未作出任何修改,随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重大修改,我国对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法律监管制度的滞后性已突现。顺应《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基本法律的修改和证券市场的巨大变化,进一步完善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治理结构,加强对于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监管,我国境外上市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已刻不容缓。此外,尽管内地和香港的证券监管机构已就跨境上市事宜通过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形式建立起了监管合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两地证券监管机构之间通过合作备忘录形式建立的监管合作仍然远远不够,两地合作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司法领域,通过双边安排或司法协助的形式,形成对于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有效监管机制、及时有效地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对于内地赴港上市企业在双重监管体系下所面临的法律冲突作出了一定研究,对于法律冲突的范围、性质和产生原因作出介绍,并从民商事、行政和刑事等三个领域对于所涉及的法律冲突作出了分析。在对现行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作出介绍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提出了相关建议。通过完善我国内地的相关立法和加强两地间的监管合作和司法协助,将进一步减少两地间的法律冲突,加强两地对于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监管的实效。第四章对于我国现行境外上市法律制度的修改提出了若干意见,我国应尽快对现行的境外上市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完整的、有系统的、相对稳定的境外上市法律制度,完善针对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税收、外汇等方面的综合性规定,形成对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全方位的监管。此外,进一步加强我国境外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完善治理结构和强化董事责任,从根本上减少违规行为产生的源头,为跨境监管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也是监管能取得实效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国境外上市法律制度和我国境外上市企业自身的完善两者相结合,才能真正提高对于内地赴港上市企业的双重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