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根本变革、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社会控制模式重大革新的剧变时期,社会利益也由先前的平面化日益被立体化格局所取代。在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转业安置模式大行其道、自主择业模式没有发挥出其应有功能的今天,我们要探寻一套与社会转型相匹配的退役军官再就业保障法律制度。在构建这套制度时,如何对国家、社会在退役军官再就业保障制度中的功能进行定位,如何对就业保护与社会效率两种价值进行权衡是本文思考的核心。通过借鉴法治程度发达国家的退役军官再就业保障制度为构建我国的退役军官再就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提出我们应放弃对退役军官就业的暂时性安置,施行稳定的国家保障,实现由恩惠制安置模式向国家保障下的市场竞争择优模式转变。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退役军官再就业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进行介绍,提出再就业保障制度改革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双重压力下、社会整体就业形势不甚理想的大环境中进行的,由此可见此项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第二部分对我国退役军官就业安置法律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并对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发现我国现行的转业军官安置制度在运行中矛盾重重,“服务型政府与计划安置”、“法治社会与政策安置”、“就业保护与社会效率”、“军队对人才的培养目标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之间存在种种不适应;与此同时退役军官就业安置的相关立法虽然在局部内容上有进步,但仍然承认计划安置作为主渠道的合法性,整体内容严重滞后、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浓重。第三部分对我国退役军官再就业保障制度进行法学思考,指出我们应在思路上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恩惠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保障制转变,改变过去以牺牲社会效率为代价的保护模式,实现以职位匹配为前提、社会平等竞争下的优先保护机制。同时国家作为退役军官再就业保障的责任主体其功能应定位于为退役军官再就业提供全方位保障,包括能力保障、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淡化服役经历对其就业的负面影响,使退役军官在再就业市场中不再处于劣势地位,能够与非军人进行平等竞争。第四部分探讨我国退役军官再就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我们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并设立专门机构管理退役军官再就业保障事宜,以凸显其在国家各项事务中的重要地位;其次要完善再就业保障的配套制度,包括加强“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同时辅之以提高退役军官政治待遇的外部支撑,营造一种“人人尊重退役军官”、“退役军官处处受欢迎”的社会氛围。总之,我们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来完善退役军官再就业保障法律制度,由国家和社会为军官退役后的“出路”提供人性化的保障措施,以回应社会转型和价值观的嬗变。相信唯有如此才能加深社会对退役军官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