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生态文明权是伴随着生态环境危机而产生的权利概念,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生态文明时代的人权之一,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生态文明权的科学内涵、发展趋势及从人与自然和谐,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等方面来探讨创设生态文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同时通过对国际法、国外立法的考察来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创设提供一些思路,使生态文明权法律化,健全环境法律体系,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从而保障公民的生态文明权益。纵观生态文明权的理论与实践,它无论是作为一项应有权利还是法律权利,都有自身完整的涵义和基础。它是作为整个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它的性质又决定了环境法的性质和特征,可以说环境法就是围绕生态文明权保护而展开的。但是,在研究我国环境立法理论与实践时,却明显发现存在对生态文明权的忽视。这种现象导致两种弊端;一是在理论上关于环境法的研究往往局限在对现行法条的释义上,缺乏深入的系统的理论成果;二是在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权力忽视公民的生态文明权,使得公民的生态文明权保护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人们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很难达到环境法保护环境,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目的。虽然,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现行《宪法》和《环境保护法》都包含有生态文明权的意义,但根据我国目前环境立法的现状,公民生态文明权作为一项应有权利是可以肯定的,但它仅仅作为应有权利还不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使生态文明权法律化,使其能充分发挥健全环境法律体系、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调动公民环境保护积极性的作用。否则,没有公民的支持与参与,国家的生态环境管理将是管不胜管,防不胜防。我希望,对于生态文明权理论研究的成果能够引起注意,并对目前正在进行的环境保护立法有所裨益,在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权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中国的生态文明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