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正日趋走向成熟,顺应了刑罚制度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依法治国思想深入人心。确立科学的行刑观,注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已经受到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的高度关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开始。当前,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5年来的社区矫正试点,成效显著。但是,在社区矫正的司法实务过程中,人们在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法律的滞后以及科学技术含量较低等因素仍然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法律滞后问题已经成为开展社区矫正面临的最大问题,并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定阻力。积极的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为修改和确立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创造了条件。本文首先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基本特征、历史发展以及各国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综述等方面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状况进行了概括,通过分析介绍,引出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具体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社区矫正法律依据的立法规定存在瑕疵。具体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探讨。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公益劳动的相关规定不合法。三是社区矫正主体的规定不合法。四是社区矫正对象适用范围不合理。具体阐述了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应纳入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与劳动教养在使用范围上有冲突等;五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缺失。针对以上所存在的这些法律问题,联系司法实务,提出了立法和制度完善方面的构想,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权。作为司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具体执行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执法权,而公安机关又不适合作为刑罚执行的主体,因而提出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权。二是要增设社区服务刑。文章对社区服务刑的概念与特征、增设社区服务刑的必要性以及立法设想均作了详细的表述,并对社区服务刑的立法形式、适用条件、服刑时间、内容和场所都作了说明。三是要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要不断完善关于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方面的立法。四要提供社区矫正程序保障。具体针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判决裁定阶段、社区矫正决定与执行之间的衔接阶段、社区矫正的结束或撤销阶段,进行了不同的程序保障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