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内容是风险隔离,即是否存在有效且低成本的风险隔离机制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笔者试图在分析资产证券化商务概念和法律概念的基础上,了解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在研究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了解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动因,及各种动因对制度的要求;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评价风险隔离机制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及其实现方式。转让、信托和担保都是风险隔离机制的备选方案,而不仅仅是SPV(特殊目的载体)。国内外学界现有的通识认为风险隔离机制中必然包括SPV的建立,认为SPV是风险隔离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是地域性较强的制度安排,无法机械照搬某一国的模式,而是与母国的法律体系紧密相关。在美国,担保制度和破产制度无法有效率地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资产进行破产隔离,因此需要SPV来实现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隔离;而我国的别除权制度面对破产重整制度对担保债权的严重削弱力量非常有限,无法有效地满足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要求,仍然需要SPV制度才能有效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要求。本文先后分析了美国、德国和中国资产证券化中SPV具体法律形式的相关制度,以期借鉴外国既有经验为我国的SPV设计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公司制SPV没有存在空间,境外SPV也难以实现。因此,我国最可行并且已经开始存在的方式便是信托制SPV,但信托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面临重大的理论矛盾和实践约束,必须进一步调整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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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资产证券化论文; 风险隔离实现方式论文; 破产制度论文; 担保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