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在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设立基础、原则、运行状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对其进行重构的必要性,比较分析了一些主要西方国家的审级制度及其对我国审级制度重构的借鉴意义,最后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构建设想。研究认为,我国现行审级结构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均在行使相同的审判权,终审法院的数量众多,导致了司法不统一、再审案件逐年增多。因此,我国应当以金字塔型的审级结构模式,来建立以三审终审为基础、多种审级并存为补充的审级制度,实现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分层设置与相互制约,合理设计各级法院不同的审判重心,发挥不同层级法院的审判功能,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公正与效率平衡,实现司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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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提要Abstract引言一、研究意义二、研究现状与评价三、研究目的与思路第一章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存在的问题一、事实审与法律审不分,高层级法院作用难以实现(一) 事实审与法律审不分(二) 高层级法院作用难以实现二、两审变一审,两审不终审(一) 两审变一审(二) 两审不终审三、法律适用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 法律适用不统一(二)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第二章 西方主要国家审级制度的比较一、西方主要国家的审级制度(一) 日本的审级制度(二) 法国的审级制度(三) 德国的审级制度(四) 美国的审级制度二、国外审级制度的启示(一) 各国审级制度的共同点(二) 可供借鉴的内容第三章 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必要性一、设立审级制度的基本考量因素(一) 理论因素(二) 现实因素二、二种审级制度的功能比较(一) 两审终审制(二) 三审终审制三、三审终审制是我国审级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一) 两审终审制设立的基础已有变化(二) 两审终审制存在内在的理论缺陷(三) 两审终审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四) 再审程序不能补救两审终审制的不足(五) 两审终审制范围内的改造不能解决现有困境(六) 三审终审制是司法统一的客观要求第四章 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可行性一、实施三审终审制的条件已经具备(一) 理论条件(二) 社会条件(三) 政治条件二、反对三审终审制的理由不能成立(一) 关于诉讼爆炸导致案件审理迟延的担忧(二) 最高法院与省高院的承受能力问题第五章 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的构想一、审级制度重构的原则(一) 公正与效率平衡的原则(二) 维护法制统一与司法终局性的原则二、构建三审终审制的思路(一) 最高法院只作为三审法院(二) 省高院兼为三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三) 以一审终审制作为三审终审制的补充(四) 对有关三审终审制其它思路的评析三、提出三审的条件(一) 向第三审法院上诉的条件(二) 第三审法院受理案件的考量因素(三) 最高法院受理第三审案件的限制四、建立与三审终审制相适应的再审制度(一) 取消检察院的抗诉权(二) 严格限定再审的事由(三) 限定提起再审的时限与次数(四) 明确规定不可再审的情形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致谢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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