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医与西医在治疗理念、指导思想、治疗方法、用药原则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西医是两种完成不同的医疗模式。而现行医疗过失责任主要是按照西医本身的规律和特点建立起来的,对中医并不合适。在中医药的各项指标还没有完全可以用现代医学的标准解释出来的时候,就贸然套用法律对现代医学的规范来要求中医药这类传统医学,显然是极其不明智的。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变就会使中医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这既不符合国策,也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结果将会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构建一系列符合中医药治疗过失责任认定的规则以及民事责任承担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这既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与协调患方和医方利益的需要,也是更好地发展和完善中医药治疗的需要。实现对中医药进行保护,同时不损害患者利益的目的,最好的出路应该是对相关责任进行重新分配。本文在对国内外医疗过失责任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在有关中医医疗诉讼中,基于中医药治疗因果关系不明确的特点,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借鉴法国医疗过失责任理论对医疗过失进行的分类,即区分医疗科学上的过失和医疗伦理上的过失的做法,然后根据不同的医疗过失类别进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时,中医学会作为中医专家的最高学术组织,理应有权对涉中医问题进行权威鉴定。另外,强化中医生的告知义务,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确保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时能及时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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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导论一、问题的提出二、本文的研究范围三、本文的概念选择四、本文的结构和思路第一章 现行医疗过失责任体制不适合规范中医1.1 什么是中医1.2 现行医疗责任体制限制了中医药的发展1.3 现行医疗责任体制不利于保护患者第二章 中医医疗过失责任认定的特殊性2.1 中医具有独特的诊疗理念和诊断方法2.2 中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经验性科学(或经验医学)2.3 中医从业主体的教育背景参差不齐2.4 中药成分复杂,尚缺有效的量化标准2.5 中医适用西医的民事责任认定方式显失公平第三章 构建适合中医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3.1 国外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的分配3.1.1 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The doctrine of Res Ipsa Loquitur)3.1.2 德国法上的表见证明原则3.1.3 日本法上的“大概推定”原则3.1.4 妨碍证明理论3.1.5 重大诊疗过失的举证责任转换3.2 我国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3.3 现行医疗过失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不适合中医3.4 打造中医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3.4.1 医疗科学上的过错3.4.2 医疗伦理上的过错第四章 中医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4.1 鉴定主体4.1.1 中医学会应成为中医医疗过失的鉴定主体4.1.2 允许医患双方聘请专家证人4.2 中医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4.2.1 中医疗法是否已“政策合法化”4.2.2 是否以《药典》为依据,并适当考虑了当前的医疗理论水平第五章 强化中医的告知义务5.1 医方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的产生5.2 我国现行法对医方告知义务的规定5.3 中医告知义务的标准和具体内容5.3.1 中医告知义务的标准5.3.2 中医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第六章 建立合理的责任承担机制6.1 注重过失相抵原则在损害赔偿中的运用6.1.1 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原因6.1.2 患者过失相抵能力认定标准6.2 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6.2.1 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6.2.2 建立强制医师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结束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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