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力四世到路易十四时代法国的法律与国家建构 ——从司法主权到立法主权

腓力四世到路易十四时代法国的法律与国家建构 ——从司法主权到立法主权

论文摘要

将法律与国家直接联系起来的实证法观念是西方历史上相当晚近的历史现象,在作者看来,实证法与近代国家更像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本文中,作者试图以从腓力四世开始到路易十四时代为止法国国家的建构与治理方式的转变为背景,指出法律本身乃是近代国家的建构性因素。一方面,司法主权提供了早期君主国国家建构和整合的基本工具,另一方面,在国家整合初步完成后,立法主权的论说和实践使得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得以可能。全文的结构安排以历史进程为线索,分三章叙述。第一章讨论在中世纪晚期封建君主如何通过统一司法整合国家。讨论了“作为法官的国王”这一中世纪观念的复兴,国王如何通过建立专门的中央集权的司法机构——巴黎巴列门强化上诉机制,如何通过巴列门法院、各地司法行政官员的司法行为来逐步建立国家治理的常规方式,以达到国内政治整合的目的。在本章中,作者强调了中世纪中后期国家治理总体上的司法性特征。第二章讨论了法国国家建构和治理模式从中世纪后期到近代早期的转变的一些前提因素,包括国家法律整合最初的尝试——习惯法编纂,讨论了近代的立法实践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法律科学的体系化(有了这个前提,体系化的普遍规则的制定才有可能);当然,最为重要的是立法主权的理论论证,这一理论论证经由科拉斯的法律四因说理论最终由博丹建构完成。第三章重点叙述了立法主权观念的实践展开。在国王垄断立法权的过程中,等级会议的衰落与路易十四对巴列门的成功压制使得国王真正实现了从“作为最高法官的国王”到“作为主权立法者的国王”的深刻转变。此后,立法(尤其是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开始成为国王最重要的治理工具,而相应地,脱胎于法律职业阶层的行政官僚开始取代传统的司法机构成为国家治理最重要的力量。作者由此试图展示,从腓力四世开始到路易十四时代,借助于司法主权与立法主权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法国最终为近代国家找到了合用的治理方式。在这一意义上,近代国家的建构在法律层面上是一个从“司法主权”到“立法主权”的演化进程,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演化促成了近代国家的形成。在论文的最后,作者附带讨论了法国大革命的性质问题,在作者看来,大革命很大程度上不过只是更为彻底地实现了立法主权下的法理型统治。

论文目录

  •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的动机与目的
  • 二、文献检阅
  • 三、研究方法、范围与限制
  • 四、论文结构的安排
  • 五、若干重要术语的使用说明
  • 第一章 司法主权的崛起
  • 第一节 统治合法性的理论建构:司法主权的提出
  • 一、领土扩张与统治技术问题
  • 二、作为法官的国王
  • 三、司法主权的崛起
  • 第二节 司法主权与国家建构:以巴黎巴列门为中心
  • 一、巴黎巴列门的建立
  • 二、司法主权与国家整合:作为国家建构工具的巴黎巴列门
  • (一) 管辖权问题
  • (二) 巴列门的日常运作与国家治理的常规化
  • (三) 巴列门的政治实践与早期国家整合
  • 第二章 立法主权的论证
  • 第一节 统一法律的初步尝试:习惯法编纂
  • 一、习惯法编纂进程
  • 二、习惯法编纂中的立法权控制
  • 三、习惯法编纂的意义
  • 第二节 人文主义法学与法律科学的体系化
  • 一、人文主义法学与法律研究的转向
  • 二、法律科学的体系化
  • 第三节 立法主权的论证:科拉斯和博丹
  • 一、科拉斯与法律四因说
  • 二、博丹与立法主权
  • (一) 博丹法律四因说的结构
  • (二) 博丹的立法主权概念
  • (三) 博丹立法主权的意义
  • 第三章 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治理
  • 第一节 立法主权的实践:作为主权立法者的国王
  • 一、作为主权立法者的国王
  • 二、路易十四的法典编纂
  • 第二节 依据法律的治理:官僚政治与国家治理的转型
  • 一、官僚的崛起与国家治理的转型
  • 二、法律人与官僚政治
  • 代结语 大革命:革谁的命?
  • 附录 图表与地图
  • 图表1 巴黎巴列门组织结构示意图
  • 图表2 1661 年后法国行政体系示意图
  • 地图1 腓力四世时代法国政区图
  • 地图2 旧制度下巴列门分布图·成文法与习惯法区区域图
  • 地图3 1715 年法国政区图
  • 主要参考文献
  • 译名对照表
  • 专名译名对照表
  • 人名译名对照表
  • 地名译名对照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  ;  ;  ;  ;  

    腓力四世到路易十四时代法国的法律与国家建构 ——从司法主权到立法主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