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建设,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本文从受贿罪在新中国刑法中的发展与具体司法适用;受贿罪主体内容和犯罪行为方式的内容及认定;受贿罪刑罚的完善和受贿罪立法的局限及完善三方面展开,探讨了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受贿罪在犯罪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当前贿赂犯罪形势严峻,出现各种各样的受贿犯罪的“变形”形式,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如何正确界定受贿罪的主体内容,如何理解“国家机关”的范围和刑法典中“公务”的含义,怎样认定几类特殊人员的受贿犯罪,怎样理解和认定受贿罪在犯罪行为方式上的表现:“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斡旋犯罪”和收受回扣、手续费等等,仍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认真研究的。另外通过对我国反腐败法律发展演变和具体司法适用及现行贿赂犯罪刑罚具体适用的理论研究,笔者发现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着诸多漏洞。诸如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受贿罪的标的是否应扩展到非物质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方面,是否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为他人谋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删除?受贿罪共犯的立法问题如何表述?受贿罪犯罪数额标准如何“刑罚相当”?是否应在受贿犯罪中增加罚金刑?怎样在贿赂犯罪条款中使立法用语更加规范?如何界定当前贿赂犯罪中的“变形”形式?等等,本文还探讨了贿赂犯罪的一些特殊形态:如事后受贿、间接受贿、受贿的未遂,等等。最后,由于受贿罪是滥用权力换取钱财和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除了加强立法,更要从完善相关体制、制度入手,有效地预防贿赂犯罪。
论文目录
摘要英文摘要导言第一章 受贿罪在新中国刑法中的发展与具体司法适用第一节 受贿罪在新中国刑法中的发展第二节 新中国受贿罪刑法规范的具体适用的演变第二章 受贿罪犯罪主体的内容及其认定第一节 中外刑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二、国外、台湾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范围和刑法典中“公务”的理解一、我国刑法典中国家机关的范围二、我国刑法典中公务的含义第三节 现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四节 几类特殊人员构成受贿罪的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受贿罪的认定二、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处理第三章 受贿罪犯罪行为方式的内容及其认定第一节 受贿罪犯罪行为方式的内容一、利用职务之便二、为他人谋利益三、受贿罪在行为方式上的其他两种表现形式:收受回扣、手续费;斡旋受贿第二节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索取他人财物”及回扣,手续费一、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二、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认定三、索取他人财物的认定四、关于经济往来中回扣、手续费的认定第三节 几种特殊受贿形式的认定一、事后受贿二、斡旋受贿(间接受贿)三、受贿未遂、既遂的认定第四章 受贿罪刑罚的具体适用及其完善第一节 受贿罪刑罚的具体适用一、关于受贿罪的处罚二、关于受贿罪的量刑第二节 受贿罪刑罚的具体完善一、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二、应当完善和加强资格刑的适用三、受贿罪法定刑中应当增设罚金刑第五章 现行《刑法》受贿罪的立法局限及完善第一节 受贿罪主体要件的不完整及受贿对象范围的过窄一、受贿罪主体要件的不完整二、受贿对象范围的过窄第二节 受贿罪是否要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利益”为必备条件一、受贿罪是否要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必备条件二、受贿罪是否要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条件第三节 受贿罪的各种变形表现形式及对策第四节 受贿罪共犯的立法问题及受贿罪的数额问题一、关于受贿罪共犯的立法问题二、关于受贿罪的数额问题第五节 罚金刑的增设及贿赂犯罪立法用语的完善一、罚金刑的增设二、贿赂犯罪立法用语的完善结束语主要参考文献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受贿罪论文; 认定论文; 立法完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