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城乡规划局浙江嘉兴314301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的城市建设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城市景观和环境品质日益受到重视,城市规划的控制和引导变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城市重点地区,如商业中心、滨水区,交通中心周边地区等。当年,控规是我国现行规划体系中直接用于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规划管理部门在实际的管理操作过程中既感到控规对城市空间形体的控制过于抽象、依据不足,同时,又认为城市设计成果过于具体,缺乏应变能力,且没有法律地位,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关键词: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重要性
引言
传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控制是二维的,而且指标系统的确认缺少形象支撑,往往缺少说服力。城市设计是三维的,可以让人们直观的看到今后的城市形象。只有二者有效结合,才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更好的体现控制意图和城市形象。
1城市控制性规划与城市设计
我国的城市规划中明确要求要编制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中的分区规划、城市中控制详细规划以及城市修建性的详细规划方案。在各个方案都规划完成之后,便可以在已经完全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不同特点的建筑规划进行实施,但是在针对建筑单体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的设计师通常因为某些时间和任务繁重等因素,仅仅将建筑设计的重点放在了整体建筑功能以及建筑的外形上,完全没有考虑与周围建筑的协调性;再者,由于设计过程中的对自身建筑的地面情况和周边建筑的资料不齐全,没有办法更好的完成建筑设计任务。从而降低了对整个城市规划的掌控力度,缺乏有效的控制。所以说,应该将城市的规划设于与城市的详细规划性设计相关联,并与修建性的规划进行互相穿插,因为整个城市的控制设计和城市设计中,这两者所起到的功用和功能是基本相同的,其目的都是为了将城市的三维空间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控制为目的,还对真个城市的设计过程起到了弥补和完善整个城市规划的作用。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重点
2.1控规阶段指标的确定
2.1.1可容纳人口的确定
首先按照人均居住用地法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法,计算出所做控规用地范围内可容纳的人口。然后,与在总体规划阶段对该片区所容纳的人口提出参考建议进行对比。同时,利用人居建设用地标准和水资源承载量进行校核。最后得出可容纳的人口规模。
2.1.2开发强度的确定
人口规模确定后,按照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等,可以求得平均居住地块容积率。然后按照各个地块具体建设需求、功能定位要求和景观控制需求将各个地块的开发强度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其开发强度。
2.2控规阶段指标存在问题
确定控规指标时,虽然对各个地块的区位条件、现状建设条件、周边景观环境和周边教育资源等公共设施分布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虑,但不可否认,这些指标是根据规划师经验“批量”赋予的。同时,即使提出了高度的控制要求,也难以让人形象化的理解。因此,这些指标存在着过于平面化和与实际建设需求偏差的可能性。那么,如何减少控规阶段控制指标存在的问题,加强控规的直观性和可操作性呢?为此,我们提出了在控规阶段编制城市设计的想法。
3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重要措施
3.1深化总规要求
总规阶段的城市设计一般包含三个方面内容:规定城市风貌特色定位,确定城市总体空间格局、整体景观体系、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区域。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应按照上述三方面要求进一步分析所做控规地区的景观资源、风貌现状、人文资源等,结合控规的功能定位,预留出需要控制的开放空间如水体、山体、城市公园,以及需要保留的人文资源等,确保总规的整体景观构架和公共空间系统能够实现。
3.2对控规指标进行核定
城市设计总平意向中具体的地块的建筑高度和建筑体量设计首先依据的是控规初步确定的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等指标的要求。虽然其无法做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但也会根据上述指标要求初步确定建筑层数和建筑密度等。这样就提供了一个对原有控规确定的控制指标校核的过程。因为,有可能按照日照标准等要求,通过城市设计总平设计发现原有的数据无法满足设计建设的要求。所以,可以通过城市设计总平完成后的反向计算,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原有控规的控制指标。减少原“批量”赋予指标的偏差和错误,增加控规指标系统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3提出景观风貌控制要求
景观和风貌可以分为两部分内容,但二者相辅相成,所以我们一般将其统筹考虑。简单说,景观风貌是由城市景观所展现出来的城市风采和面貌。虽然其所涉猎内容较多,如人文方面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物质形态方面的山体、水系等。但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有关景观风貌的控制要求就是合理划定历史风貌区、居住景观区、商业景观区等。并进一步结合城市设计总平确定建筑界面控制线、贴现率等。
所以,城市设计总平意向绘制完成后,与原来只做控规相比,景观风貌分区的划定和建筑等界面的确定更加合理、更加科学。
3.4提出开放空间控制要求
开放空间的控制其实也是人的公共活动空间的组织。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按照人的行为特征结合现状山水、人文资源及规划的公共交通流线,合理布局公园、广场等。通过“线”和“点”的控制,确定城市慢性系统,组织城市开放空间和人们的公共活动空间。城市设计的开放空间系统是分析人的行为特征后确定的,相比于控规中开发空间的确定,更有依据,更加科学。
3.5提出建筑控制引导
一般控规也会提出有关建筑控制的引导,但一般只做到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控制两方面。而城市设计总平意向图绘制完成后有关强度和高度更有依据。同时,还可依据城市设计总平意向图更加明确,沿水系、山体或是道路等的天际线轮廓控制要求,有利于城市整体高度的控制。另外还可依据总平中的建筑布局,提出建筑形体控制的要求。并参照景观风貌控制对具体的地块的建筑风格提出引导要求和建筑色彩方面的引导要求。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提出有关建筑的控制和引导是城市设计工作的重点,该要求的提出更有利于控制下一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体现地方建筑特色,延续城市文脉,整体把控城市建设。
4城市设计的未来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的城市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城镇面貌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城镇化进程过快,也造成了实际建设与规划脱节、城市建设缺少特色、城市文脉无法得到传承等问题。同时,我们的城市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城市建设由原来普遍的“求快求大”进入到“求精求细”的阶段。很多城市的建设更多的关注了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特色的塑造方面。而城市设计对空间塑造和对景观风貌的控制等恰恰是现阶段我们的城市建设所需要的。因此,近年国内很多积极展开了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北京、江苏、福建等地纷纷陆续出台了城市设计导则,以更好的指导各地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并要求将城市设计部分内容纳入到规划编制体系之内。虽然,城市设计的编制受到了重视,但是由于其尚未立法。因此,无法从法制层面确保其实施,难以避免的出现了“图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局面。通过对城市设计立法,以确保其在城市建设中的实施、满足人民公共活动需求,体现城市特色、有效衔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下一步单体设计并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是未来城市规划系统中不可缺少一部分,并应通过法制条例的不断完善来加强其法律地位。而作为规划师我们对待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态度也应该更加严肃和认真,通过综合、深入的分析现状条件和城市未来发展需求,确保在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开放空间、景观风貌、城市节点等符合实际、能够真的指导下一步的规划编制及城市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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