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根据自己意图发生的效果意思,或者说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取得的方式下,对自己的事务和利益进行管理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民事领域,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权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独立权能,除非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有所限制,不受来自公权力或是他人的干涉,尤其是财产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的处分,是其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突出体现。应当说,在财产按份共有人处分其财产份额时,不应当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然而,无论古代还是今天,在国外还是国内,各国民事立法上大多存在优先购买权制度。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便是其中之一。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1条对这项制度做了进一步规定,确立了在按份共有人之一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缺乏操作性,简约的立法规定不能为实务中权利行使和权利救济提供统一的指导。所以,本文试图从此项权利产生的历史渊源入手,探求其存在的起源与发展,进而分析该项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参考其他国家民事立法的规定辨析权利行使的相关事项,提出法律救济的途径。为此,本文做了四个部分的划分:第一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历史渊源。在古代的西方和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都已经出现,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则首次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之后修改后的《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我国古代并不存在这一制度,但是在《民法通则》颁布时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同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相关规定。可以说东西方民法立法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上有着相似的认同。第二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问题做了阐释,分为四点:首先是法律概念分析,学术界对此概念认识基本相同,需要探讨的是权利的来源、购买的对象和权利的效力三个问题;其次是该项权利的价值分析,此项权利突破了权利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所以其存在必有其存在的正当价值;再次是该项权利的性质分析,列举并分析了学术界的四种不同观点,肯定了形成权的观点;最后是对此权利法律效力的分析,并区分了一般法律效力和特殊法律效力。第三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此项权利存在的最大问题便是权利行使的法律规定欠缺。该部分在借鉴国外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为了四点:首先是探讨此项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分析了“转让”的不同形态,“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其次是该权利的行使期限的规定,此处主要是借鉴国外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再次是该权利行使的方式;最后是权利竞合分析,分析了权利的内部竞合和外部竞合的两种情况。第四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该部分主要是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做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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