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明/湖北省利川市人民银行罗克江/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繁荣,银行系统中如何切实加强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银行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发展趋势和诱发因素,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对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秩序,保障银行自身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对银行在管理、信贷等主要经营活动中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发展趋势和诱发因素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手段;预防;检察
银行系统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而银行职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除了为银行系统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对银行的信誉也产生了不良影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变得十分被动,甚至有可能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因此采取有效的防范举措是十分必要的,笔者从历年的案件反思总结出几点看法,望批评指正。
据分析,目前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涉案领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作案手段多样化;罪犯得手后纷纷携款潜逃,为案件的侦破、追赃带来诸多困难;
一、银行系统职务范围滋生的原因
从犯案人员自身来看,由于银行职员每天与大量的金钱接触,如果没有坚定和正确的价值观,极易打破道德风险,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物质主义等不良思想极大的危害银行职员的职业道德;部分银行高层领导缺乏公权意识,自以为职位所赋予的经营管理权、最终决定权,可以使其独断专行,中饱私囊,随意侵吞银行资产;过度膨胀的物质欲望驱动下,会使他们犯下收受贿赂、挪用公款等行为,为自己谋利;某些职员本身带有的恶习,如赌博、吸毒等等,为了满足这些私欲铤而走险;法律意识不高,如有些员工认为挪用一部分钱根本不算是犯罪,如果被领导发现还上就可以了。有些职员在社会交往被不良分子拉拢诱惑,留下把柄被要挟、控制和利用进行犯罪活动。
从银行系统来看,由于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岗位监管和监督不力,稽核检查工作得不到具体落实,容易诱发职务犯罪。技术防范措施落后,科技进步和银行业务拓展带来的不只是机遇,同样造成了一些问题,在管理工作上形成很大的空档,有些学历髙且技术过硬的职员经常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变造各种证件、单据,以假乱真;利用计算机、信用卡和其他新业务作案,钻“习惯”的空子蒙混过关。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存在弊端,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干部使用中首先考虑业务能力,而忽视其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没有形成竞争、考核、淘汰机制,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考察和使用干部,使一些品德素质底下者混入银行系统。
从当前对职务犯罪的打击、惩处来看,依法惩治银行职务犯罪的力度不够。对一些严重犯罪量刑畸轻,尤其对于挪用公款案件,更多的是判处缓刑。有些犯罪情节相近、涉案金额相差不大的同一种犯罪,在不同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结果相差悬殊。甚至一些司法机关,出于保护地方利益,对某些重大案件推诿、拖延,致使案件搁浅,放纵罪犯。司法投入不足,追逃不力。发生在银行系统的携款潜逃案件,涉及范围广,侦查投入大。由于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影响了对一些携款潜逃罪犯的追捕,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造成打击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预防银行职务犯罪的相关举措分析
(一)重视岗位管理,加强内部控制
对银行中层以上干部包括行长在内进行权力约束,科学分权、恰当授权、强化责任,所有的决策必须是通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得出的,对关键岗位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做到行务透明和公开,接受全体职员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出现暗箱操作、贪污受贿等情况,既能较好地保护干部,又避免金融资产损失;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竞争与激励机制,通过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末位淘汰竞争机制,从约束和激励的均衡等方面实现制约和监督,有效预防银行职务犯罪,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行为。
要强化内部控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使各项金融业务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尤其是对易发生犯罪的主要业务环节和重要部门、要害岗位,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约机制,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防范职务犯罪发生。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使金融系统建立的以监察、内审、稽核、事后复核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真正发挥作用。要重点对储蓄、信贷、出纳、会计等易发生犯罪的岗位进行严格的稽核检查方法严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忌流于形式,失去应有功效。
(二)重视思想教育,增强守法意识
银行职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是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要以搭建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为目标,深刻认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的危害性,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抓好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在坚持经常性、针对性的正面教育的同时,可以分利用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反面典型教育,警示所有银行职员时刻提高自觉性和警惕性,抑制不良犯罪意识和动机产生,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同时领导干部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和影响广大员工。
对职员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守法意识。必须使银行职员牢固确立法制观念,自觉地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强化法制教育工作,银行系统应把法制教育作为一项主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经常举办与金融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讲座,让员工了解违规与犯罪的界限,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犯法,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利用本单位出台的廉政建设管理规定,对一些尚未构成犯罪,但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进行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防微杜渐,把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打击力度,严把责任追究
在加强银行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社会监督工作。要深入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发动群众监督银行员工的行为,并引导银行员工自省和反思,从而有效防范、制止和打击银行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监督权力,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监督义务。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实施非诉讼程序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对于各种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手段有着深刻的洞悉能力,因此银行系统有必要联合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摆正位置,协调关系,找准切合点,结合检察职能与办案实践,在坚持已往积累的一系列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经验基础上,摸索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方法,帮助金融系统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注重监督与防范,从源头上消除职务犯罪的条件和机会。
司法部门对金融职务犯罪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金融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防止量刑畸轻的倾向。提高对金融职务犯罪的侦破能力,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对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集中时间和力量,连续作战,重点突破,快查快结,在判处主刑之外应当判处经济附加刑的,必须依法判处,不得姑息放纵。使腐败分子断绝经济基础,加大法律威慑力度。对个别量刑过轻的案件,银行要及时向司法部门提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防止量刑畸轻的倾向。在判处主刑之外,应当判处经济附加刑的,应当依法判处,不得姑息放纵。对个别量刑过轻的案件,银行要及时向司法部门提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银行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对携款潜逃分子进行通缉,尽快缉拿归案。另一方面对于涉案不深,情节较轻、尚可挽救的人或者属于违反党政纪律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如能幡然悔悟,及时检举揭发,应当给出免责承诺,不追究其此前失足之过,避免这些人畏惧要挟而愈陷愈深,铤而走险,最终沦为帮凶、内鬼。
严把责任追究,若部门业务员发生职务犯罪,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必须负有纪律和经济的连带责任,实现权责的有机结合,增强危机感和高度警惕性。各职能部门实行“一岗两责”,上级业务职能部门要对下级职能部门承担案件防范责任,把各项防范措施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强化永久责任追究制,金融领导干部、髙管人员退职、离职和辞职后,可以随时审计、复审,查出了问题,不论其离开原岗位有多长时间,也不论其走到了多远的地方,都要追究责任。要让搞腐败的人知道,“期权化”并不是可靠安全港,同样随时会受到法律制裁。
【参考文献】
[1]朱孜.论银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控[J].时代金融.2011(29)
[2]董於滨.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几点建议[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01)
[3]金贵平.金融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S1)
[4]王艳雯.浅析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策略[J].科技创新导报.2010(22)
[5]邢汉贞.提升执行力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J].市场论坛.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