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事变则法移,积极发展资本市场需要证券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地做出调整。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证券法》。新修订的《证券法》对我国资本市场乃至市场经济整体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并不表明我国对内幕交易立法的理论研究已经成熟。实际上,与美国的内幕交易立法相比,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定还过于原则,过于简单,难以解决实践中的各种争议。本文通过考查美国规范内幕交易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分析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演进,提出完善我国的反内幕交易立法的建议。本文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章阐述了内幕交易的基本概念,分析了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并介绍了美国有关内幕交易的立法现状。美国的反内幕交易法律和规则都没有明确地规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法院在实际审判案件中提出了很多归责原则,这些原则经过法学家的总结提炼就形成了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第二章考察了“公开否则禁绝交易”原则和平等享有信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分析了信息平等规则和平等享有信息理论之间的区别,并深入剖析了平等享有信息理论的法理基础。依据平等享有信息理论,任何占有重要未公开信息的人,都负有相应的“公开否则禁绝交易”的义务。第三章阐述了信赖义务理论的确立及其法律依据,尝试分析了将普通法上的欺诈引入信赖义务理论所导致的缺陷,并进一步介绍了“拥有标准”与“利用标准”之争的发展过程。信赖义务理论认为,公司内部人员利用通过职位获得的重要未公开信息买卖所在公司证券的行为,违背了对公司股东负有的信赖义务,应承担内幕交易责任。第四章主要考察了信息传递理论和临时内部人理论的发展,并从信息传递理论的不确定性的角度分析了该理论的缺陷。依据信息传递理论,当泄漏信息者违反对股东的信赖义务并且接受信息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泄漏信息者违反信赖义务时,接受信息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第五章阐述了盗用理论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介绍了规则10b5-2对盗用理论的影响,探讨了平等享有信息理论和盗用理论的区别,并分析了盗用理论的意义和漏洞。盗用理论禁止公司外部人违反其对信息源负有的信赖义务,利用重要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第六章概述了我国规范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分析了相关规定的缺陷,并得出结论:需要对内幕交易做出更详细的规定。首先,采纳美国的盗用理论有助于避免牺牲个体的利益;借鉴美国的信息传递理论可以更清晰地界定泄露信息者和接受信息者的责任。其次,笔者建议采用“允许抗辩的知道标准”解决拥有重要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人进行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问题。最后,参照美国、台湾和日本的证券立法实践,我国证券法应将家庭成员、发行人和外部信息制造者纳入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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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内幕交易论文; 平等享有信息理论论文; 信赖义务理论论文; 信息传递理论论文; 盗用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