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线第三方支付根据在线交易的特点,提供了虚拟帐户与具备网银功能的银行卡账户相捆绑,通过“充值”、“提现”服务为在线用户打通了现实账户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的双向流转渠道;通过对用户虚拟帐户资金的代管、为收款人代收款、为付款人代付款;并通过对虚拟账户资金的暂时冻结,担当起信用中介的角色,成功的促进了在线交易的发展。在线第三方支付按照其支付平台是否提供虚拟帐户可以分为通道型和账户型,通道型整合多家网银提供给支付用户且仅仅提供支付网关;账户型为用户提供虚拟帐户,又可分为交易担保型和纯粹支付型,纯粹支付型在线第三方支付不参与在线交易中去;交易担保型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了在线交易信用中介的角色,在线第三方支付即指此种类型。站在法律关系角度看,在线支付参与各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系列合同组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从民法角度看,用户在支付平台虚拟帐户内的暂存资金和在线交易的在途资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应属于消费者;并且应对此类资金引发安全风险和道德风险进行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在解释分歧时应坚持“不利于提供者”的原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支付用户个人信息的越权使用所获利润应为不当得利并且因此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从行政法角度看,典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初级虚拟货币可能冲击人民币体制、引发金融风险和初级虚拟货币持有者的各种风险,解决方式是明确发行方和持有方的权利义务。另外,由于在线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托天然易受攻击的网络,应对安全风险进行必要监管。从刑法角度考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属于银行的判断,关系到其是否触犯刑法,应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类型界定其性质,从而化解第三方支付面临的刑法风险。此外,对在线第三方支付平台引发的洗钱、偷税等金融犯罪的危害应充分认识并加以监管;第三方支付面临法律法规的空白,应当把制度构建重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监管主体;二是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地位;三是规范支付业务过程;四是防止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的犯罪。只有深刻分析研究各种具体问题、设计出既能发挥第三方支付优势、又能成功规避风险的具体规则并及时出台第三方支付法律法规,在线第三方支付才能迎来发展的春天,网络经济将蓬勃发展,甚至会对未来社会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变革产生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