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网络技术从深层次改变了传统财产的存在方式。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对传统的刑法规则和刑法理论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财产权作为一种古老而神圣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其属性和保护机制都需要刑法学界加以研究和确定。特别是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主要从探讨财产权在当前网络空间中的变化和发展出发,研究财产权在刑法学范围内的独特涵义,并结合当今网络空间中侵犯财产型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特点,提出网络空间中财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可行性与对策。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述如下:导言,阐述了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网络的发展使得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发生变化和创新。正确理解和分析网络空间中的财产权,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刑法保护,将使得刑法对于新时代下因为技术进步而出现的新的财产权的保护有了理论依据。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因为侵犯网络空间中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将变得有法可依。有助于保护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规范网络产业发展。第一部分网络空间中财产权的变化与发展网络技术从深层次改变了传统财产的存在方式,为其提供了新的载体并赋予财产权新的表现形式。我们对于财产的控制手段更加多样化,而物品的经济价值呈现更大程度的多样性。财产权的内容也发生了扩大解释:能够自由处分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第二部分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及其常见形式为了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出发。本文采用了刑法学上的关于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的概念。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网络特征利用。即指该类犯罪必须具有网络特性利用行为的存在,只有出于本质性利用网络自身特性的侵财型犯罪方可以称之为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而不经电信部门许可私自入网或者以秘密手段使用合法用户网络帐户的行为,则将其作为普通侵财性犯罪处理。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表现出明显不同于传统财产性犯罪的特点:1、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性。2、犯罪行为的隐蔽性。3、犯罪手段的智能性。4、犯罪行为的连续性。5、控制的天然弱化性。因此,加大对网络上财产的刑法保护,将是我们面临的新的难题。就目前的网络发展现状而言,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侵犯实体财产权的网络犯罪和侵犯虚拟财产权的网络犯罪。侵犯实体财产权的网络犯罪包括:1、侵犯实体财产权的纯正网络犯罪。该犯罪是指通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针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实施破坏性攻击或修改,从而达到非法取得和占有公私财产目的的犯罪。2、侵犯实体财产权的不纯正网络犯罪。该犯罪是指仅仅间接利用网络空间作为犯罪场所或者间接利用网络技术作为犯罪手段,非法取得或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两者的概念界定区别在于:纯正的侵财型网络犯罪由于侵犯双重客体,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常见形式包括网络诈骗和网络盗窃。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2、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3、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4、其他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或传销的诈骗犯罪。网络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网络作为手段或工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网络盗窃主要方式是采用系统木马病毒等专业计算机网络工具,掌握用户管理网上财产的帐号和密码,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其中电子资金是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对象。侵犯虚拟财产权的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有关电子信息故意地实施破坏或修改,侵犯他人在网络游戏中的金钱物品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其中主要是盗窃网络游戏财产。目前前国内研究人员对盗窃虚拟财产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不够成罪、构成犯罪、虽有危害但无相关法律无法管制。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急需我国刑法加以立法引入保护机制。第三部分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网络虚拟财产具备财产的特性主要是:1、客观性,2、排他性,3、稀缺性,4、可让渡性,5、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本质属性是:1、网络虚拟财产符合财产制度发展趋势。2、网络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本质特征,体现了玩家与玩家,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网络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本质属性,并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实际的物质利益。总之,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应当被认为是财产,应受到财产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所受到的现实侵犯,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主要有:1、游戏装备被盗。2、虚拟装备贬值。3、封停游戏账号。4、网络游戏厂家倒闭。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游戏装备被盗。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时,它应当属于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所以虚拟物品应当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而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原因如下:1、网络虚拟财产是真实存在的财产。为了获得网络虚拟财产,游戏参与者投入了真实金钱等财产和大量的劳动,以及游戏参与者直接购买方式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2、网络虚拟财产是时代发展的趋势。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收入突破20亿人民币,超过中国电影票房收入。3、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应该符合交易与效率的原则。伴随着网络游戏多样性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的固定转换体系逐渐开始出现。这就要求建立有利于资源流转的财产权制度,使网络主体进行正确的预期和决策实现效益最大化。第四部分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针对网络犯罪问题,我国近年来已加紧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也出现了至少三种判决现状。一是以《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加以认定;二是以《刑法》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加以认定;三是以《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加以认定。境外地区的司法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对我国也是一种借鉴。欧洲和韩国就明确规定虚拟物品具有财产价值,盗窃虚拟物品将被逮捕。而在香港和台湾,也有类似的条例规定,而且相关刑罚可判监禁数年。境外地区对类似案件基本上都是规定有专门的条例,比照实体财产犯罪进行处罚的。计算机网络发展速度惊人,使得刑事立法滞后。因此,我们的立法机关更需要一些前瞻性眼光。立法对策如下:1、加大网络刑事立法的力度。2、单独制定网络刑法。3、对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增设资格刑。笔者对《刑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立法建议是:1、刑法条文的补充。首先,修正或明确刑法第92条关于“其他财产”的规定。建议将《刑法》第92条的第四项修改为:(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与现实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的虚拟财产和其他财产。其次,对《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重构。建议将《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条文后面附一条:“盗窃侵害网络财产权等无形财物权,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对比本条进行处罚”。2、技术保障。在认定虚拟财产犯罪中,关键点就是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建立、形成全国较为统一的估价体系: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国内的游戏产业规模不断扩展,只有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才能全面、有效地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