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海事请求保全是海商法领域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船舶扣押则是保全海事请求的重要手段。船舶扣押不仅能为海事请求权人提供可靠的担保,还可以为扣船法院取得案件实体管辖权提供依据。然而,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船舶扣押的性质及管辖权的认识不同,导致在扣船法院是否享有实体管辖权的问题上存在巨大的分歧。为了缩小两大法系的差距,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和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制定有关海事船舶扣押的国际公约统一规定,船舶所在地法院享有实施扣押船舶保全财产的权力,且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可以取得对案件的实体管辖权,确定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所以在海事诉讼中,当事人常以保全海事请求权为由申请扣押船舶,进而在扣船地法院提起诉讼,择地行诉挑选法院。因此,船舶扣押地通常具有很大随意性和偶然性,与案件没有必然的、实质的联系,故需要对船舶扣押管辖权向实体管辖权的转化进行约束和限制。本文共分四部分,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及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国际公约和国家立法关于船舶扣押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关系的规定,并研究实践中具有代表意义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国有关船舶扣押制度及相应的扣船保全管辖和实体管辖进行研究,结合实际的立法与司法状况,对我国扣船制度的完善以及法院扣船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之间关系的确定提出建议。第一部分概括性地介绍船舶扣押以及与扣船有关的管辖权,逐一对船舶扣押的概念和性质、船舶扣押管辖权、实体管辖权进行界定,简要地指出船舶扣押管辖权与实体管辖权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具体论述船舶扣押管辖权与实体管辖权之间的第一层关系——船舶扣押管辖权独立于实体管辖权。在分析国际公约赋予船舶所在地法院独立的扣船保全管辖权的基础上,参考一些国家国内立法对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规定,对船舶扣押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实施与案件实体问题的审判相分离予以肯定。第三部分具体论述船舶扣押管辖权与实体管辖权之间的第二层关系——船舶扣押管辖权可以向实体管辖权转化及转化的限制。考虑到海事诉讼实践需要,国际上普遍承认扣船法院可依船舶扣押的事实进而取得案件的实体管辖权,但是为了平衡诉讼双方的利益,防止择地行诉挑选法院之风盛行,在允许船舶扣押管辖权向实体管辖权转化的同时,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先受诉法院原则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第四部分结合我国船舶扣押制度以及有关船舶扣押管辖权与实体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我国完善扣船制度、确定法院实施船舶扣押管辖权和审判案件实体管辖权之间的关系提出建议。结论部分总括全文,概括说明船舶扣押管辖权与实体管辖权的关系,建议我国建立以保全为目的的船舶扣押制度,并在肯定扣船法院可以享有实体管辖权的同时,于立法中明确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对船舶扣押管辖权向实体管辖权的转化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