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不是从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垄断、地域分割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两种体制都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作用,一直延续到这种转变完成为止。而这两种体制交互作用又必然导致某些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结合,产生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的存在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不相符合,正视我国存在的行政垄断状况有利于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立法上解决国内和国际市场统一的问题。这也是本文选题的意义所在。本文围绕我国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行政垄断问题,从行政法角度提出了规制思路。文章在考量当前学界不同观点的基础之上,认为行政垄断的治理固然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法律层面的规制尤不可少。由于行政垄断的本质是行政主体滥设、滥用经济行政权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因此用统一的反垄断法来对它进行规制,其作用是有限的,它在根本上应属于一个比较典型的行政法问题。文章分析了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危害性及其成因,力图指出当前我国在行政垄断的立法规制方面存在的诸多缺陷,并探讨如何从立法上尤其是行政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文章针对我国现行行政法反行政垄断的现状,提出了应对的措施,即要在科学界定政府经济职能的基础上,健全完善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如许可制度、救济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惟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抑制乃至消解愈演愈烈的行政垄断。基于以上事实,本文主要以行政法学为视角,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同时结合行政法、经济法等学科的相关内容对行政垄断立法规制的基本理论、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性研究,注重理论上的合理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相结合。这种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既往反垄断法理论局限于对反经济垄断制度的抽象和概括,与反行政垄断较少关联。本论题不仅探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主要成因、本质与特征、危害等基本理论问题,而且对俄罗斯等转型期国家和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这种探讨与考察可弥补既往反垄断法理论对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关怀之不足。本论题的实践意义,主要在于它紧密联系现实,为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大政方针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为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提供建议。笔者认为,我国规制行政垄断应当采取以行政法规制为核心的综合规制模式。即以行政法规制为主,再配合经济法规制方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具体应从以下几种措施入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作用;完善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力度;设立独立的、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