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春平(伊春市委党校,黑龙江伊春153000)
摘要:和实现法律理念的更新谐社会不会自发地生成,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面对这些矛盾和问题,一个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这个社会民主法治的程度。要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必须结合国情,需要我们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加快法律理念的更新。
关键词:法律理念;权利本位;国家责任
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
特别是在社会面临重大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和谐社会应该是宽容的社会,即平等、公平、人性化观念得到制度化。应当看到,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过程中,我们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相当复杂,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面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只有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把和谐社会的社会关系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上,才能妥善加以处理解决。实践证明,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我们的社会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减少矛盾,也才能使已经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法治的价值和功能在于“控权”与“维权”。
一方面规范政府的行为,打造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
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与司法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民主法治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如果民主法治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民主法治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
因此,一个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这个社会民主法治的程度和实现法律理念的更新。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价值核心和社会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只有保证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形成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尽管1982年《宪法》把对人格尊严的保障写进了宪法,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执法者和公民的法律理念仍或多或少地残留着传统思想的痕迹,突出的表现为:
一方面,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公权力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并未得到完全的改变;
另一方,面公民维护私权力的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因此,要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快实现法律理念的更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
首先,要树立人性尊严的理念。
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利益和幸福。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应该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时不可逾越的一条界限,任何对人的自身价值和尊严的随意侵犯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在程序上必须保障公民主体性的地位,一是保障人们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参与的机会,应该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二是应该使得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特别在作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该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
其次,要树立公民权利本位的理念。
应该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法律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协调各种社会矛盾:法律不能仅仅体现国家对于社会和公民的管理、控制功能,更重要的是要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摆正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寻求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最佳结合点和有序的协调统一。同时,要大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改变义务本位的观念,为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主人翁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提供适宜的环境。
第三,要树立重视公民私益的理念。
在法治的环境下,公共利益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可以任意解释的概念,公共利益的判断必须有严格的标准,以避免公共利益的界限不确定可能对私人利益造成的侵犯。在涉及公益和私益关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时,必须彻底摒弃崇义贬利或重义轻利的价值观的影响,明确公民维护合法私益的权力。同时把以公共利益为由行使公权力纳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视野中,加强对于这一公权力行使过程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行政监察等国家权力性监督,更好地为公民私益提供保护和救济。
第四,树立国家责任的理念。
相对于公民自由和权利而言,国家权力是异常强大的。唯有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才能保护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必须明确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相应责任,加大对滥用公权力主体的追究力度,从而遏制权力拥有者滥用权力的冲动。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合理有效的调整来实现的社会秩序状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提出又不断协调,以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而民主法治就是这一局面形成的重要机制。
民主法治机制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价值目标得到确认、尊重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