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国家级考试达二百多项,每年参考者上亿人次,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随着考试规模越来越大,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考试作弊行为也越来越严重,几乎每场国家级考试都会出现大规模作弊的现象,且一般均有人员进行组织,严重的破坏了我国的考试制度,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现有刑法并没有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根据我国现有的行政法规,不能对该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该行为的泛滥。本文试图从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危害性、现实需要等方面来论述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期对立法提供参考。本文分前言、“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缺失、“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犯罪化理论上的应然性、“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犯罪化现实的呼唤、“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内涵界定、“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化的设计和结语七个部分。前言部分,笔者就选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研究方向的原因作了简要的说明,提出了现实中存在的组织考试作弊现象及其危害。第一部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缺失部分首先从中国古代和国外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相关行为的刑事立法惩治来说明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在我国犯罪化的可行性,后从我国现有行政法规惩治的无力性方面阐述在我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犯罪化理论上的应然性部分分三个部分进行阐述:首先对国内外关于犯罪本质各种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犯罪本质进行界定;然后从组织作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侵害的法益、客观危害、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四个方面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最后从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论证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犯罪化现实的呼唤部分首先对组织考试作弊相关行为所触犯的罪名进行分析,进而对现有刑法规定不能有效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进行论证。第四部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部分主要从组织的含义、考试的范围、作弊行为的界定等三个方面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限定。第五部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入罪化设计部分从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犯罪化的罪名归属、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罪状表述、法定刑等方面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化进行了整体设计。结语部分,再次重申本文的主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