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之诉论文-江晨

利益之诉论文-江晨

导读:本文包含了利益之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婚生否认之诉,诉权,形成之诉,子女最佳利益

利益之诉论文文献综述

江晨[1](2019)在《婚生否认之诉中子女的诉权保障——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婚生否认之诉作为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一种,从诉的分类角度,其并非确认之诉而属形成之诉,诉的利益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目前立法只规定夫妻双方具有诉的利益,即否定了子女起诉的权利。亲子关系经历了家族权至父权、父权再至父母权,直至近代强调子女本位的演进,子女最佳利益成为各国家事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亲子关系的重要的利害主体,大陆法系国家均认可子女有权提起婚生之诉,并有深厚的法理分析作为支撑,尤其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的家事制度有文化同根性,具有借鉴意义,应当从立法上保障子女的婚生否认诉权。(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9年05期)

赵信会[2](2019)在《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下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涉及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以及生父的合法权益,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中,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过,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历史变化,而且也呈现出具体的案件差异。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涉及其血统知悉权、经济上的被抚养权、社会发展权等多个内容。这些不同的内容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产生不同影响。为此应以具体化分析为基础,厘定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诉权行使的限制等。(本文来源于《理论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贾玲[3](2018)在《确认之诉中不具有诉的利益应裁定驳回起诉》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9月,杨某某以位于宝应县某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起诉要求刘某某腾让并交付房屋。该案经审理查明,涉诉房屋原产权登记人为戴某某,该房一直由刘某某居住。2013年11月,杨某某与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戴某某将涉诉房屋出卖给杨某某,双方(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10-24)

王静静[4](2018)在《浅析第叁人撤销之诉之被拆迁补偿安置方的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城镇化建设是其中的关键一步,用地需求的增加导致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愈演愈烈。我国在房屋征收拆迁上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制,导致因此产生的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现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接着阐述了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最后通过一个第叁人撤销之诉的案例展示现行对被拆迁补偿安置方的利益保护。(本文来源于《商业故事》期刊2018年19期)

谭乔[5](2018)在《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利益追求日益多元化、诉讼观念愈强,司法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新型民事纠纷不断涌现。由此,作为当事人确认某项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亦开始频繁出现在司法实务中。然而,消极确认之诉作为特殊的诉讼形态,在当前我国立案登记制施行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和防止滥诉之虞两者之间作出平衡,亦成为司法实务新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引进诉的利益概念成为学者们的共识,即以诉的利益作为消极确认之诉进行实体审理的合法性要件。然而,学者们在消极确认之诉的具体案件中,对其诉的利益判断问题却争议不休。诉的利益如何嵌入到消极确认之诉的案件中,使之能充分发挥保障当事人诉权和防止滥诉现象的双重功能,仍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由于,我国对消极确认之诉及诉的利益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及诉的利益定位分歧等原因,导致我国司法实务中对诉的利益判断,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且判断标准呈现出严苛化的趋势,这使得诉的利益积极功能受限,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司法救济的需求。因此,基于发挥诉的利益生成权利的功能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的,本文通过明确法官在判断之际应有的价值取向,如诉讼要件定位的选择,综合利益的保护及适度司法能动原则的倾向,并从诉的利益判断的抽象标准开展而来,试之给出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的具体化标准。本硕士论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诉之利益作了概括式的介绍,旨在提出问题。即消极确认之诉具有可诉性的关键及能进行实体判决的前提,是必须具有诉之利益,然而,诉之利益判断标准是什么、依据何在、需要考量哪些因素,却成为司法实务新的难点。第二部分主要就我国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概括和归纳,并就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我国对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呈现出如下几个问题:判断标准不一、模糊、且判断呈现出严苛化的趋势,对于原告提起的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利益诉求,一般不予认可其诉的利益。这直接导致了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障碍、诉讼审理呈现出突袭化状态及司法审理混乱的后果。分析得知,造成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诉的利益定位错误、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判断原则单一等因素综合而致,并就其进行了解析。第叁部分为消极确认诉的利益判断的考量因素。本文基于发挥诉的利益积极功能,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的目的,明确法官在判断诉的利益之际应该考量的因素。即从诉的利益性质定位、判断立场及判断原则叁个方面进行考量,并试之给出了法官应作的价值取向,即诉讼要件的定位、综合利益的保护及适度司法能动原则的倾向。第四部分为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标准的具体识别。此乃本文论述的重点。主要细化为叁种类型为其构建判断标准。其一,从消极确认之诉作为确认诉讼的形态之一,当然具备确认利益的一般标准,即从手段选择的妥当性、对象选择的适当性、纠纷的成熟性叁点进行判断;其二,从消极确认之诉具有的特殊性出发,明确其具体个案中的判断标准;其叁,从消极确认之诉的例外情形的角度出发,明确其特殊类型案件的判断标准。第五部分为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标准的配套措施完善。主要从判断程序优化,对我国法官释明的角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即借鉴域外的判断程序,对我国判断顺序、裁判方式进行优化处理,即将诉的利益审查阶段后置,独立于起诉条件;作为程序问题,仍以裁定之裁判方式;且将法官的心证公开等程序的完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杨富[6](2017)在《论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将来押金返还请求权为视角,对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进行了比较法的探究。具体而言,本文首先对将来给付之诉的一般理论进行了介绍并初步得出了衡量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的叁个基本标准,然后将研究重点放在德国和日本的立法及判例理论上。以叁个基本衡量标准为指导并借鉴国外的判例理论和日本民诉法第135条的规定,本文提出了四个判断将来给付之诉的利益的要件:“请求的特定性”、“条件成就的可能性”、“请求权能够在判决主文中具体化的盖然性”、“预先请求的必要”。除引言以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总共叁万余字。第一部分,将来给付之诉及其诉的利益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对将来给付之诉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制度功能等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其次,对衡量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归纳,为后文具体地分析将来给付之诉的利益打下基础。在这一部分的最后,通过对日本与美国在将来给付之诉的研究上的差异的考察,对将来给付之诉的类型进行分析,并确定本文的论述以将来押金返还请求权为中心。第二部分,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的比较法考察。这一部分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分别探究了德国和日本关于将来给付之诉的立法沿革和判例理论。首先,介绍了将来给付之诉在德国立法中的历史沿革,并详细研究了将来给付之诉在德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然后,通过对一个经典案例的探究,得出“请求在诉状中的特定性”要件。其后,本文又通过两个经典判例,对将来给付之诉的“请求的特定可能性”要件进行了研究。接着,本文又对将来给付之诉在日本的立法沿革和判例理论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将来给付之诉在日本立法中的沿革以及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将来给付之诉的规定。然后,对日本着名的大阪国际空港案提出的“请求权适格”要件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其与本文论述中心的关系。最后,再次探讨了一个关于特定可能性的判例。第叁部分,请求返还未到期押金之诉诉的利益。这一部分是本文的论述中心,也是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在这一部分,本文首先概括阐述了从德国、日本的立法和判例的探究中所得出的判断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的四个要件,然后,用开篇提到的案例对其进行检验分析,并得出该案例不具备诉的利益的结论。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将来给付之诉的思考。这一部分是本文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在这一部分作者首先对我国关于将来给付之诉的立法和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然后,结合全文的论述和得出的结论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8)

满洪杰[7](2017)在《不当生命之诉与人格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生命之诉是指医方在对孕妇的产前检查中因过失未能向其提供有关胎儿先天性缺陷的信息,子女于出生后因先天性缺陷向医方提出的民事诉讼。中国各地法院对于不当生命之诉的裁判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结果,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损害。在比较法上,对此也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法国最高法院关于支持不当生命之诉的判例为立法所推翻,德国、英国的法院从拒绝对生命价值进行评断的视角否定不当生命之诉的正当性。以色列最高法院对此的立场从肯定转为否定,而荷兰和美国少数州的法院抱持肯定的立场。通过考察可知,不当生命之诉中受到侵害的并非父母权益、子女生命或者先天性残疾本身,而是维持有尊严之生存的人格利益。其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因残疾造成的额外费用以及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惩罚性赔偿。不当生命之诉的损害赔偿不应与原告生存的精神利益实行损益相抵,且应与不当出生之诉相区分。(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郝绍彬,刘德宝[8](2016)在《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及其裁判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因城市化发展的需要,重庆市J区S村面临拆迁安置补偿。该村的张某等兄弟叁人均已成年,为了多分得拆迁补偿而订立了分家协议。张某起诉到重庆J区法院要求确认分家析产的约定有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均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9-28)

杨力[9](2016)在《与公司利益一致之股东不得另行提起第叁人撤销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第叁人撤销之诉是介于生效判决的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第叁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对于与公司利益一致之股东,其利益在原诉中已被代表的情况下,不得另行提起第叁人撤销之诉。(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05期)

卢秀云[10](2015)在《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确认利益是筛选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而设置的诉讼要件,对于某一案件是否具有确认利益,能否提起确认之诉,不可简单的从表面形式决断,应从确认之诉是否能够有效解决纠纷,是否是解决纠纷适当的手段,即从必要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5期)

利益之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涉及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以及生父的合法权益,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中,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过,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历史变化,而且也呈现出具体的案件差异。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涉及其血统知悉权、经济上的被抚养权、社会发展权等多个内容。这些不同的内容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产生不同影响。为此应以具体化分析为基础,厘定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诉权行使的限制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利益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1].江晨.婚生否认之诉中子女的诉权保障——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

[2].赵信会.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下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J].理论学刊.2019

[3].贾玲.确认之诉中不具有诉的利益应裁定驳回起诉[N].江苏经济报.2018

[4].王静静.浅析第叁人撤销之诉之被拆迁补偿安置方的利益保护[J].商业故事.2018

[5].谭乔.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标准[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杨富.论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满洪杰.不当生命之诉与人格利益保护[J].法学.2017

[8].郝绍彬,刘德宝.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及其裁判考量[N].人民法院报.2016

[9].杨力.与公司利益一致之股东不得另行提起第叁人撤销之诉[J].人民司法(案例).2016

[10].卢秀云.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的判断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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