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由于信息和激励两方面的原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共品的供给方面各有优势,为最大化公共品的社会效益,有必要对不同级次的政府之间进行明确分工,强调地方财政职能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财政联邦制。与政治上的联邦制不同,财政联邦制的中心含义是指政府间财政职能的划分,是对财政分权理论的一种形象概括,它与国家结构并无必然联系,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的地方财政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都可以存在财政联邦制。市场经济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确定是以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尽管90年代初,财政体制改革以市场经济目标为基本方向,初步建立了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但实际上,它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财政体制基本内容还有一定距离。虽然这种分税制本身对经济增长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该体制改革本身的不完备性,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极大地影响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与中央政府相比而言,矛盾的主要焦点在于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联邦制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有助于帮助中国经济步入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增长轨道。完善现行分税制是财政联邦制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已在财政自主收支、地方享受财政援助以及地方税收管理自治方面对包干体制进行了完善,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仍留有地方财政自治立法并依宪法自主管理的空白。即使是已然改善的部分,仍存在相当程度的改进不足,比如地方享受财政援助中,以共享税的方式挤占地方财政自主收入,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也不够深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研究必须置于财政联邦制的理论框架之下,而且单独存在的地方税收体系也不具有任何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财政联邦制下构建地方税收体系是必要的,这种必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更符合帕累托最优效率。这不仅是因为地方政府更了解居民的显性和隐性偏好,从而能够从专业分工的角度提供更加有效率的公共产品,而且还因为公共产品范围的缩小,减少了讨价还价与搭便车行为。其次,地方税收是地方性公共产品的财力保障。尽管地方在财力的获取上拥有多种形式,然而无论是从国际趋势上,还是从筹资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上,税收的本质特性必然决定了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导地位。值得指出的是,不同辖区居民的不同的偏好和受益范围决定了不同辖区的不同公共产品需要,从而决定了不同的公共产品价格(即缴纳不同的税收)。因而,地方政府拥有本辖区内的地方税权是保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础。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从公司与市场的这种制度经济学的二元生产制度体系为基础来引入财政联邦制,并以其基本内容为切入点,综合现有的探讨中国经济奇迹根源的文献,归纳现行的增长模式,并发现其中存在的制度不相容因素、传导激励机制阻力以及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通过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按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进行事权的划分和界定,只有在此基础之上界定税权才有长效的实践意义。进而通过立法权、税制结构、主体税种等方面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以此解决地方财政困境,实现政府的公共职能,扭转发展过程中所牺牲的公共政策效率以及地方政府严重的商业化行为。从而使中国经济回复到一条在制度上激励相容的长期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