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人民利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生利益,践踏法制尊严。但是由于对渎职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对渎职罪的研究不是很深刻,我国刑法有关渎职罪规定还有很多不成熟、不合理之处,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刑法规定无法科学的指导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从而使渎职罪的惩处非常被动。近年来,渎职犯罪又存在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本文集中对渎职罪的主体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在渎职罪主体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争议问题和疑难问题上,并对渎职罪主体法律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概括起来,本书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变迁。主要介绍渎职罪主体的有关立法以及有权解释的规定,由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到其后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出台,从中总结归纳出渎职罪主体的演进轨迹。第二部分是关于渎职罪主体的内涵与外延。首先对学界的观点进行评析,吸收借鉴正确的内容,鉴于渎职罪主体与国家机关的重要关系,对国家机关的特征进行概括并对其范围进行准确的界定,然后总结出自己对渎职罪主体内涵的理解。在阐述渎职罪主体外延的原则的基础上对存在争议的主体进行分析认定,最后,界定渎职罪主体外延。第三部分是我国渎职罪主体的缺陷。根据第一部分中对法律及有权解释规定的介绍,总结出立法、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缺陷,希望在下文中提出的立法建议中力图避免这些错误。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渎职罪主体规定的具体构想及建议。首先论述完善渎职罪主体的必要性,并针对学界的其他立法建议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一,明确渎职罪主体的范围,建议将渎职罪主体由原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明确三个概念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第三,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渎职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