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法治大计,教育为先。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在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目标被赋予了更高的期待,当代大学生不仅要熟知基本的法治要求和法律规定,更要具备判断、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能力。当国家和社会对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日益寄予厚望时,反观大学生的法治知识水平、法治思维习惯以及法治行为方式,却与其高学历的背景明显不符。
关键词:大学生;问题;法制
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发展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每个历史时期,国家、高校对于法治教育目标、内容和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战略部署。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展开更是对大学生法治素养寄予了厚望,高校法治教育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知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为目标,这一目标既是当前的主要任务,更是今后高校法治教育努力的方向。但反观现实,大学生法治现状差强人意,他们的法治素养难以跟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大学生法治素养的缺失早已是新闻舆论老生常谈的话题。由此观之,现行的法治教育成效甚微,显然不能承使命之重,此种令人担忧的局面亟待重新审视,适应大学生的需求和时代的发展。
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应培养大学生具备扎实的法治知识功底、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和积极的法治行为方式,但显然目前高校对这三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仍旧停留在传统的“法律教育”、“法制教育”的理念和模式当中。长此以往,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效果势必会与国家的法治期望渐行渐远,难以改善目前大学生的法治素养现状,甚至会模糊其对法治的认知、僵化其法治思维以及削弱其用法、护法的主动性。
一、法治方式教育与实践脱节
法治方式教育是将法治思维与社会现实相结合,具体表现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随之,“四五”普法开始关注公民的法律素质教育,高校法治教育的目标、内容、渠道也迈入了新的阶段,以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为重点,相关法律技能的教授为新时期法治方式的教育积累了先行经验。在此基础上,大学生公平、民主的意识得以提升,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也逐步增长。近年来大学生维权、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社会民主管理的案例与日俱增,有很强的意愿参与人大代表选举、政府听证会、高校管理法治化等关乎自身命运和利益的动,这不仅是一项权利,而且是责任。2007年,一项源自对广州市五所高校本科生进行的调查表明了当下大学生的政治参与情况,68.4%的学生参加了2006年底举行的区人大代表选举。当前法治方式教育欠缺的是培养大学生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处理的正确方式,让法律成为他们的有力武器。
一方面,法治方式教育没脱离单纯的法律技能的教授,很少培养大学生用法、护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大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心知肚明但退缩不前,不能真正将法治思维、法治意愿外化为行动。大学生法律技能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虽有了可喜的变化,但真正主动参与法治实践活动的大学生毕竟还是少数,一旦涉及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或需要大学生主动参与、解决法治问题时,他们往往困惑重重而不知所措,更别提熟练掌握正确的法治方式予以应对了。
二、法治教育陷入“重知识轻能力”的误区
在高等教育中,法治教育起步相对较晚,关于大学生法治素养的考察和评估,迟迟被搁置。当前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被定义成“静态”的智育,鲜有开放、“动态”式的实践训练。清华学生“泼熊事件”曾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当事人刘海洋曾提到:“在大学法律基础课上曾学习过民法、刑法的相关内容,但仅知道猎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的,至于拿硫酸试剂泼洒动物园动物是否违法就不清楚了。”这无疑暴露了应试教育下大学生“高分低能”的现象。
首先,高校法治教育内容仍停留在过去的知识体系之中,长期将“法治教育”等同于“法制教育”,难以实现创新和突破。“法制”仅仅指国家既定规则和秩序的稳定性、普适性,法制教育偏向静态的守法教育,但“法治”却是强调“法制”的良性运作,是动态的、自觉的、能动的,法治教育倡导的是用法、护法、信法的思维方式教育,贯彻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国家的法治教育目标已发展至“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而高校法治教育却一味强调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止于知识层面的教育。将法律等同于惩罚与负担,对学生进行守法教育,而并未突出权利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等与大学生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法治思维方式教育,这不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其次,高校法治教育以课堂作为主要阵地,但在内容的设置和教师的讲解上明显不足。法治教育的教材内容是紧跟国家发展要求的,从以往单一的法律知识普及到逐渐渗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如今又加入了大学生依法维权的内容。法治教育内容之多要在大学一年级修完显然是不现实的,大学生对于法治知识的接受程度难免宏观、粗线条,更别说将书本知识融会贯通而付诸实践了。此外,法治教育整体内容看似很全面,但重心仍旧围绕介绍宪法和其它部门法,没有脱离法学教材的编写思路。教师碍于课时的限制,在教育内容的择取方面也不可避免地“重刑民轻宪行,重知识轻理念”。
最后,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被传统教育模式垄断,评估机制严重乏力。大学生法治素养的考核重知识的记忆而忽略法治能力的综合评判。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考试成绩在大学生的学业评价中占据主要位置,而实践能力的检测尚未形成专业的考评体系,造成大学生对法治知识的死记硬背比法治实践更为上心。教师这一过程中也是以考试分数为导向,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影响了法治教育的正确定位和功能发挥。马加爵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大学接受法治教育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考过之后便没了印象,对法律也没有兴趣。高等院校培养出的大学生近乎法盲,对法治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与国家的法治要求相距甚远。
三、法治教育受制于传统而薄弱的师资力量
新时期国家对大学生法治素养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教育的实效性受师资水平的影响,教育者的法治素养直接决定了整个高校的法治成效,只有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这一“关键少数”的头脑中落地生根,才能确保法治教育活动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高校的法治教育队伍包括了法治校园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等所有与大学生法治教育相关的工作人员,原本以教学队伍为主的单一化的高校法治教育队伍已不能满足当前法治教育的要求。当前法治教育师资力量薄弱,具体体现在师风师德不优、专业水平不够、优质人才不全等方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习近平:《之江新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简介:朱燕刚(1978.03-),男,云南元谋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