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特别是在199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来,成千上万的公司,特别是中小型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但是,在这些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由于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乃至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程序设计等方面的缺陷,以及在公司存续过程中产生的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纠纷等人为因素的干扰,常常导致公司陷入经营管理的僵局。在此情况下,在公司既无法启动自愿解散程序,又不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就会给公司乃至股东造成不必要的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可能出现故意借公司僵局之际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出现,严重扰乱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和市场稳定。为此,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是,与西方长达150余年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相比较,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此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种种问题。因此,对其进一步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在我国公司司法解散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探讨司法解散公司诉讼相关基本法律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章: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一般理论问题。对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本质和功能进行论述,探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内涵及法律属性,并明确其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公司自治的一种形式,应当以公司自治的界限作为司法干预的正当性基础。第二章: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适用。对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适用情形和适用前提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具体适用情形作类型化研究,不仅包括公司僵局,还以兜底性条款扩大至股东压迫等情形。同时,简要分析了法院在实务审查具体事由时的相关困境。第三章: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主体。从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原告、被告资格认定,以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入手,对该诉讼涉及的当事人范围进行探讨。第四章:公司司法解散的诉讼判决的效力。从判决效力的法律属性、主体范围等方面对判决效力的内涵展开探讨,并从解散登记的构建和清算程序的启动等方面对判决效力的实现作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