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四种股权形式并存。国家股和法人股属于公有股份,为非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前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权的2 / 3。公众股和外资股可以上市流通,称为流通股。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票的权利和义务被人为地分割,导致同一市场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即所谓股权分置。2005年4月,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05年5月10日先行选择了4家公司作为试点对象,正式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在两批试点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初步完成后,证监会于2005年9月12日公布了首批正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名单,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是先试点然后逐渐分批次进行,关注股权分置改革的人们不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股价会有明显的变化吗?不同批次的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其股价的变化有明显差异吗?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价的变化存在行业差异吗?基于此,本文用平均超常收益率表示股价变化的累积效应,以2006年12月31日前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沪深两市A股共384个股权分置改革公司为样本,分别从批次和行业两个视角对其进行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价变化的累积效应显著与否取决于所有样本公司在两次复牌当日的平均超常收益率是否显著不为0,所以在检验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价会有明显的变化时,采用了单一样本t检验。为了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价的变化存在批次(或行业)差异,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单因素方差分析。方差分析只能给出各个批次(或行业)之间的均值即平均超常收益率是否有显著差异,要进一步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后确实存在股价变化特别明显的批次(或行业),还需对各个批次(或行业)的情况进行两两多重比较。为了让两两多重比较更具有针对性,在方差分析前,本文先对各个批次(或行业)的平均超常收益率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并分别制作了对应的散点图。本文的比较研究主要基于批次和行业两个视角,所以对样本的整理也是分别进行的。在对股权分置改革批次进行研究时,选取了沪深两市第1批、第9批、第17批、第25批、第33批、第41批、第49批、第57批、第64批共九批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其中第1批40家,沪市12家、深市28家;第9批20家,沪市12家、深市8家;第17批13家,沪市7家、深市6家;第25批29家,沪市22家、深市7家;第33批28家,沪市22家、深市6家;第41批11家,沪市8家、深市3家;第49批7家,沪市6家、深市1家;第57批8家,沪市5家、深市3家;第64批15家,沪市10家、深市5家,共整理了171个有效样本。从行业的角度进行研究时,本文选取了四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行业。行业的划分参照大智慧软件最近的结果,选取的行业分别是钢铁行业、有色金属行业、农林牧渔行业、房地产行业。其中钢铁行业29家,有色金属行业32家,农林牧渔行业53家,房地产行业99家,共整理了213个有效样本。在样本的整理过程中,本文力所能及地考虑了样本的完整性,样本范围涵盖了沪深两市市值90%以上的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整理的所有数据均来自大智慧软件,对数据的处理采用软件SPSS15.0。研究结果表明:1.无论从批次还是从行业的角度看,在第一次复牌当天股价变化的累积效应并不明显,而在第二次复牌当天股价变化的累积效应则非常显著。主要原因是“第一次停牌至第一次复牌”的主要任务是股权分置改革公司与主要流通股东(如机构投资者)共同协商确定最终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这样就有更多的人有机会获取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幕消息,所以在第一次复牌前很有可能存在比较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另外,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在第一次复牌当天有涨跌幅限制,而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第二次复牌)当天没有此限制。2.股权分置改革批次不同,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其股价变化的累积效应存在明显差异,股价变化的累积效应最为明显的批次是第六十四批。表明投资者对股权分置改革进程的认识并不充分,对不同批次的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有明显不同的预期,这也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并非完全有效。3.不同行业的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价变化的累积效应并不明显,不存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价变化特别突出的行业。表明投资者对不同行业股权分置改革的预期基本相同,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行业因素并不敏感。笔者以为本文有以下几方面的贡献:1.在样本选择方面,本文力所能及地保持了样本的完整性,使研究结果更接近总体的实际情况。2.本文从批次和行业两个视角对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价变化的累积效应进行了比较研究,这是对即将结束的股权分置改革一次全新探讨。3.根据研究结果,笔者对刚刚开始的“全流通”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