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律交易的条件自罗马法以来即在私法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作为法律交易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控制阀门极大地扩展了私法主体的自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但是其在我国的研究却基本阙如。有鉴于此,本文即试图从其功能以及本质出发,以期全面重塑条件理论与制度。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德国学理,比较中国现今学说,以及通过比较法律交易的概念内涵和条件的内涵之间的差别,来论证国内通说的重大谬误,以确立一个坚实的研究基石。具体来说,德国19世纪法学认为条件限制着法律交易的效力,而现今的学说则认为仅仅法律交易的效果受到条件的限制;德国学理对于法律交易的概念内涵的理解是追求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对于条件的理解与之相应为限制私法上法律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交易内容的一部分;而我国学理对于条件的理解还停留在德国19世纪法学的理解,并认为条件是法律交易的特别生效要件,此种理解完全与法律交易的内涵矛盾,亦使得构造条件体系成为不可能。通过这种追本溯源的、比较性的、体系性的研究,本文确立条件乃限制法律交易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当事人的约定。以此为基础,构造附条件法律交易的效力、效果的二分结构,就法律交易的效果而言,进一步区分法律交易固有的效果和法律交易的前效果,构造一个全面的附条件法律交易的前效力体系,以良好地保障附条件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效果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并附带研究了条件分类等诸多问题,从而全方位的对条件理论和制度作出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