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今世界,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人员,商品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国际消费已经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然而,消费者作为交易中的弱方当事人,时常面临因经营者的欺诈、蒙骗、疏忽大意以及恶意行为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和损害。尤其在当代工业社会或者知识经济时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同一交易之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日趋严重,而消费者弱势地位更为弱势,经营者的霸权地位更为霸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对国际消费者的保护,已不仅仅是各国实体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为已任的国际私法,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从而避免各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实体法律的差异而可能给国际消费者保护带来的困境。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可以追溯至19世纪的西方发达国家,然而,目前消费者保护运动已经遍布世界各地。世界各国均有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相关立法,但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关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进程也不一致,更为重要的是,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背后体现的政策和其代表的政府利益也存在差异,所以,对于跨国消费者的国际保护也对当今国际私法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其根本任务在于全力达成国际民商事案件的较为公正的结果,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行,建立一个和谐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本文写作目的即在总结分析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消费者国际保护立法的同时,结合当代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分析国际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发展方向,并对我国未来建立消费者国际保护的立法构想提出建议。本文采用比较和归纳的分析方法,结合国际私法中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对部分国家和国际公约关于国际消费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基于当代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的理论基础,对国际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在本文最后,针对我国建立消费者国际保护立法构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消费者、消费合同、国际消费合同等与本文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指出了国际消费合同的主要特征。第二部分首先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概述,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律合同适用的“统一论”和“分割论”的理论,并确定了本文是基于“分割论”的基础上,只涉及对国际消费合同的内容及效力。然后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限制、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以及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的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国际私法对国际消费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接下来论述了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对国际消费合同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本文理论的延伸及扩展,通过对当代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分析,论述了其对国际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向的影响。本文对当代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主要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确立、保护性多边冲突规则的发展、直接适用法理论的发展、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发展进程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适用于国际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现有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