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一种被称为“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在我国一些检察院试行并引起了广泛争议。本文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释。通过对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考察,结合我国国情和试行经验,以探讨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较全面地提出了如何具体构建这一制度。开篇引言部分提出问题,指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处于酝酿修改这一特定时期,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正文第一部分首先对“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提法进行了解读。基于此不起诉制度的本质特性——附条件,考虑其建立的初衷以及与我国刑诉法中现有不起诉制度的有效区分与合理衔接,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比“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更为妥贴。接下来,文章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与特征进行了阐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应当起诉,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不提起公诉更有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能由检察机关做出,其适用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是“附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最后,通过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缓刑的比较,以进一步明晰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与外延。正文第二部分考察了相关制度在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及实施情况,并加以比较分析,以利于在我国司法改革中吸收借鉴。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日本的起诉犹豫、美国的延缓起诉、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都在各自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的来说,这些制度理念相通,来源相似。但由于传统诉讼理念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所差异,包括:检察机关能否单独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必须附条件,基于是否附条件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区别。正文第三部分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的表现,具有与其他不起诉制度共同的诉讼经济价值,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轻缓化和个别化。本文强调了它的两点理论根据:一是犯罪“标签理论”,它使各域司法部门认识到短期自由刑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对初犯和偶犯适用短期自由刑会使其贴上“越轨”标签,不利于其回归社会;二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它着眼于被害人被损害权益的救济,将被害人的赔偿诉求前置,进而迅捷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一些学者对附条件不起诉是否违背“控审分离”、是否会导致起诉裁量权滥用的疑问,文中也作了合理解释。正文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探讨了附条件不起诉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持续增长的犯罪率之间的矛盾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轻微犯罪人没有在进入公诉程序前合理分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缓解这一矛盾的最佳选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宽严相济”作为一种刑事政策理应在司法实践中大力弘扬,而“宽严相济”不但要体现在量刑这一环节,更要贯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权的规定只有起诉和不起诉两种形式。这种非此即彼的模式在面对千变万化的司法实践时,不免显得尴尬。已有的不起诉制度并不能涵盖附条件不起诉的独特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能完善我国的不起诉体系。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衡量一种制度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应该从社会环境、制度背景、实践经验三个层面考虑,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我国传统思想中宽容的理念契合,我国刑诉中已有的关于不起诉的规定为建立附条件不起诉提供了制度基础,部分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探索实践提供了宝贵经验。正文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设想,包括适用范围、适用程序、考察机制、制约机制以及配套措施。主要观点如下:首先,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可适用于过失犯罪,也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故意犯罪。主张采用一般规定加排除法的形式界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且不属于排除情形,才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自己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申请,检察机关拥有附条件不起诉提起权和决定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没有必要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是非终局性的,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的实体处分,且在检察机关的立场,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也应尽可能地促进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旦做出,就具有了终结公诉的程序效力,而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的追诉时效也应中止。借鉴我国刑法中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并经合理分析论证,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规定为:由检察机关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确定。最后,提出建立较为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制约机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制约、被害人的制约、公安机关的制约、检察机关内部制约、人民监督员的制约。同时,为了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顺利运行,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公开审查制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帮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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