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应用范围的扩大,互联网治理已成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互联网治理需要政府、第三部门、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互联网治理信息是互联网治理参与主体决策的基础。互联网的发展给信息共享提供了广阔空间,互联网治理信息在各参与主体间的有效共享是保证各参与主体治理行动协调一致,实现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前提。本文以互联网治理信息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博弈论对互联网治理信息在各参与主体间的共享问题进行了研究。论文在对互联网治理实践和信息共享相关理论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提出并构建了互联网治理信息的概念框架,并按照参与主体的不同,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角度对互联网治理信息的共享涉及到的影响因素、解决方案、激励机制、理论模型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微观角度主要研究了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问题,从制约因素、激励机制和考核标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中观角度主要研究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之间互联网治理信息的共享问题,从信息共享的作用、制约因素及破解措施、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宏观角度主要研究了互联网治理信息在各国政府间的共享问题,运用全球公共物品理论和治理理论对互联网治理信息共享进行了分析,采用博弈理论对互联网治理信息在不同国家政府间共享的实现路径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描述。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一、关于互联网治理信息共享的总体层面,主要有如下研究结论:1、提出并建立了互联网治理信息的概念体系,指出互联网治理信息是指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各参与主体拥有的,与互联网治理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总和,它依附与互联网治理而存在,它是各参与主体进行治理决策的前提。互联网治理信息指向具体的互联网治理内容,与互联网治理内容密不可分。互联网治理内容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决定了互联网治理信息概念体系的复杂性。互联网治理信息分别由不同的治理参与主体拥有。互联网治理信息共享问题是参与主体行动协调、决策一致的前提和保障。根据指向的互联网治理内容的不同可以将互联网治理信息进行分类。2、互联网治理信息属于公共信息,可以分为纯公共信息和准公共信息,准公共信息又可以分为弱竞争信息和强竞争信息。不同互联网治理信息有不同的共享方式。纯公共信息由公共生产、公共提供,采用无偿共享方式,弱竞争信息由混合生产、混合提供,采用收取一定比例成本费的共享方式,强竞争信息由私人生产、市场提供,采用市场定价的有偿共享方式。3、互联网治理信息的共享价值与决策参与者的个数、参与者面对的环境变量不确定性、参与者之间决策行动的相关性正相关。互联网治理的某项工作涉及参与者越多,与之对应的治理信息的共享价值越大;参与者面对的环境变量不确定性越大,信息共享的价值也越大;参与者之间决策行动的相关性越高,信息共享的价值就越大。二、关于互联网治理信息微观层面的共享,即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问题,主要有如下研究结论:1、政府部门间互联网治理信息共享的制约因素有信息共享平台和统一的数据标准、功利主义和部门利益化、部门职责不清、法律因素、信息成本和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确定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与之相对应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支撑要素有软支撑和硬支撑两方面,硬支撑主要是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标准的统一,软支撑包括部门职责明确、完善相关立法、破除功利主义和部门利益、明确信息成本和补偿标准的方法等等。2、在中央政府对部门信息共享进行的激励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同活动努力成本的边际替代率至关重要。在信息共享初期,两种活动的努力成本是替代的,中央政府应从增强对部门信息共享努力的观测能力入手,制定较为详细的信息共享实施方案,出台操作性较强信息共享考核体系,在不影响部门正常管理活动努力水平前提下,实现对其信息共享努力的激励,加快信息共享进程。在信息共享成熟期,两种努力成本是互补的,中央政府可以逐渐加大对信息共享活动的激励系数,通过对信息共享活动的激励,推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发挥信息共享对部门正常管理活动的促进作用,提高部门正常管理活动的效率,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在信息共享初期中央政府的激励的难点在于提高部门信息共享努力的观测能力。3、业务操作型信息共享是系统成规模的信息共享,具有业务运行结果对操作者的独立性、共享的数据是确定的、不可替代的、信息共享设计与信息系统设计相一致等特点,对业务操作型信息共享的考核应以明确部门职责为前提,以行政职能为依据,部门职责明确了,考核指标也就可以量化了。知识生产型信息共享是支持领导者、研究者和业务人员进行学习与研究用的信息共享,具有应用带有主观性、用户有着应用的主宰权,对该系统的评价决定系统的使用与否、特色化是提升信息共享系统价值的主要途径等特点,对知识生产型信息共享的考核应以信息的价值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依据,根据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以信息共享过程中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作为主要的评判标准。三、关于互联网治理信息中观层面的共享,即参与主体间的信息共享问题,主要有如下研究结论:1、互联网治理信息参与主体间的共享有着重要意义。从政府的角度讲,信息共享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共政策水平;从行业协会的角度讲,信息共享有助于提升行业协会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平等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促进政府与协会在治理过程的良性互动;从公众的角度讲,信息共享推动了政府互联网治理信息的公开,拓展了公众获取政府治理信息的渠道,使公众快捷、方便地了解政府的治理行为及其他行政信息,增强公众互联网治理的参与意识。2、互联网治理信息在两个不同的参与主体间共享时,由于参与主体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会出现典型的“囚徒困境”。此时采用参与主体之间信息技术设施水平和人员信息技术普及水平的均衡,增强信息共享的长期性以及提供适当的信息津贴等方法,有助于促进信息共享行为,消除“囚徒困境”问题。本文认为提高参与主体间信息共享水平应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参与主体的长期性合作,推进信息技术普及,政府提供适当信息共享补贴,建立治理信息共享平台等五个方面入手。3、信息共享平台的连通系数对于平台有重要影响,参与者的最大效用随着平台的连通系数的增大而增大。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过程中应着重注重以下几方面内容,根据治理任务指导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依据不同的治理任务确定不同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与运行方式;坚持政府主导、顶层规划的原则,实现既定预算约束下的整体效用最大化;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平台的连通性,在平台的规划、设计、运行、维护等环节都应当优先考虑平台的连通性这一指标;建立高素质的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团队,集技术指导与管理激励与一体;认清信息共享平台的连通性和共享信息投入之间的关系。四、关于互联网治理信息宏观层面的共享,即各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问题,主要有如下研究结论:1、互联网治理具有全球公共物品的属性,各国对互联网治理的关注程度随着本国网络普及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网络普及水平越高,网民人数越多,该国对互联网治理越重视。互联网治理的供给方式方面,加总供给、加权加总供给、强者供给、弱者供给四种供给都存在,不同的领域采用不同的供给方式。互联网的技术特征要求互联网治理过程中更多体现强者供给原则,技术上占优势的参与者应承担更多的治理责任。互联网国际治理过程中,政府组织不再是惟一的主体,但仍是对资源和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主体,互联网的国际治理需要各国间的合作。2、在一个由多个相同国家组成的联盟中,任何一个国家互联网治理信息共享的均衡努力水平和福利水平,都是完全合作的情形优于不合作的情形,即完全合作情形下一个国家对互联网治理的信息共享的均衡努力水平大于非合作时的均衡努力水平;完全合作情形下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高于非合作时的福利水平。3、保证信息共享联盟存在的前提是参与国家的数目要达到一定水平,具体数值由模型给定的参数内生地决定。互联网在世界一定范围内普及,有相当数目的国家开始关注互联网治理问题,此时互联网治理信息联盟才会出现。解释了互联网国际治理问题的关注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程度的提高而逐渐得到国际社会重视的事实;同时,也解释了现实中互联网普及水平相对较高,发展迅速相对较快的国家对互联网的国际治理问题关注的积极相对较高的现象。联盟签字国的福利函数并不是一个单调函数,那种直觉上认为联盟规模越大,联盟的福利也越大的判断是不成立的。4、在联盟成立初期,就是联盟成员的福利函数是一个减函数,所以联盟内部成员发展新成员,推动联盟增长的动力不足,此时对于参与人而言,加入联盟的福利大于不加入,所有联盟外部成员都具有加入联盟的动力,推动了联盟的发展。联盟发展到一定规模,达到均衡值后,福利函数就成了一个增函数,联盟内部成员发展新成员的积极性强,但是与此同时不加入联盟、搭便车的收益开始增加,此时会有联盟成员脱离联盟,二者的共同作用维持着联盟的均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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