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保险业也获得了长足发展。然而,由于相关立法缺失及实践经验积淀不足,在一些重要制度的构建方面尚存在很大缺陷。例如,在保险制度发达国家非常重要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在我国就极不完善。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市场中不可缺少的一员,其立法的滞后和实践中自身发展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本文以保险公估人的立法现状和保险公估人在实践中的发展现状为基础展开研究,对当前立法上的缺陷提出具体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措施建议并对其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力求构建一个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估人制度。本文首先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对保险公估人的起源进行梳理,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并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从理论上深入探究其本质。其次,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对保险公估人立法以及实践中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叙述,发现并提出实践和立法当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在第三章中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外国保险公估制度的介绍和与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出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公估制度的相关建议。最后,本文对文章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针对现行立法的缺陷和市场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对建议的可行性和具体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进行论证。本文的主要成果有:从市场功能的角度进行分析,明确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地位;本文大胆的提出了赋予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强制证明力的建议,对建议的可行性从建议的依据、影响和采纳建议后实施的具体办法等方面进行论证;同时进行归纳总结,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险公估人及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和监管体系的建立。其中对保险公估责任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进行理论分析,使得立法中的相关责任法律条文有法学理论依据。监管体系的完善是建立完善的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前提,是保险公估人能够顺利进行实践操作的保障。笔者提出建立保险公估业协会,形成由政府监管为主导,协会和社会监督为辅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