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上市公司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是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式,我国立法对其关注不多。实际控制人要遵守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要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也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也有义务披露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与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信托受托人这一主体,信托受托人既要披露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又要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和约定的保密义务,二者发生了冲突。这时,证券行业的透明化要求与信托行业私密性要求之间发生了冲突,我们面临着两种价值目标的选择和具体操作问题。我国涉及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较少。其中,信托受托人的信息披露程度是模糊的,我国立法并没明确规定。本文为了构建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制度,对文章作了如下的安排:第一章界定了上市公司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特征,还介绍了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的现状、作用和实现方式。第二章指出信托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与信息保密义务的矛盾,分析各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以防范不公正的证券交易为限度。第三章提出完善上市公司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针对信托形式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程度,指出最低限度的信息范围,从而协调证券行业与信托行业的发展,并建议规定上市公司的调查权利和调查义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 [1].拯救黄河的小女子[J]. 人生十六七 2019(11)
- [2].CFO避险术[J]. 新理财 2011(08)
- [3].小额贷款公司信托融资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