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规定别居制度,仅仅是将“分居”作为婚姻当事人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规定在“离婚”一章中。对于我国是否应当设立别居制度,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本文认为,现代别居制度不仅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而且有效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保障了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但是,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别居立法,不仅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而且导致客观存在的别居现象缺乏法律规范。因此,创设合理可行的别居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概述了别居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在厘清别居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以及比较分析别居与遗弃、同居和离婚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别居作出界定。别居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免除夫妻同居权利义务,但并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一般包括协议别居和司法别居两种形式。在明确界定别居的基础上,本章进而根据别居萌芽、确立和发展三个阶段的顺序对别居的历史渊源进行考察,力图发掘其立法原意并理顺其发展脉络。第二章阐述了别居的现实立法并探讨了现代别居制度的价值。本章在考察两大法系别居立法异同的基础上对现代别居制度的价值进行探讨。认为现代别居制度已完全摆脱中世纪教会法时期的烙印,呈现出全新的特点,成为了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论述了构建我国别居制度的立法构想。本章首先从我国立法现状和现实需求的基础出发论证了在我国创设别居制度的必要性。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婚姻立法的特点,借鉴外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提出若干具体立法建议,以期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别居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