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了自认成立的条件、自认的效力以及自认撤回的条件,这些规定构成了自认制度。自认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进诉讼效益,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之一。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民事诉讼以职权主义为其主要特征,自认制度虽然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在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但仍未完善,其作用有待更好地发挥。在当今诉讼制度现代化的改革中,自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一定意义上,自认制度能否在我国确立,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从超职权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正基于自认制度研究的现实意义,笔者选择了这一论题展开研究,试图做一些抛砖引玉的努力。笔者在论文中将对自认制度进行整体介绍,对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自认的要件、自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最后尝试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提出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笔者将从自认的概念、自认的性质以及自认的效力等方面对自认制度进行概括性的介绍。自认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自认的性质是对案件事实与对方当事人一致的事实主张。自认的成立产生约束法官对事实认定、使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和限制自认当事人撤回自认的效果。第二章,笔者对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辩论主义、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中辩论主义是自认制度最重要的法理基础。同时笔者从衡平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自认的性质进行探讨。第三章,笔者对自认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分析过程中笔者将以自身对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和自认的性质的理解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第四章,笔者对自认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笔者对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自认的立法规定进行列举和比较,提出我国自认制度的建构应当立足于大陆法系诉讼模式的特点,同时注意借鉴英美法系自认制度值得参考的相关规定。第五章,笔者在大致总结我国自认制度的立法历史及现状后,分析完善我国自认制度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后尝试对完善我国自认制度提出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