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同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这是基于我国国情做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已有50余载,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实践证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行取得了巨大成功。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对自治机关所享有的各类自治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自治权在运行过程中就其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可大致分为三类:政治自治权、经济自治权、社会事业管理权。经济自治权主要包括合理调整经济制度权、财政税收管理权、贸易及金融管理权、资源开发利用权、环境保护管理权等。在既有的宪政体制下,资源、税收、财政和金融体制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且近年来东西部发展差距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使我国的民族问题一再聚焦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上,这决定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已成为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民族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中央政府的扶持和援助,更要看自治机关的经济自治权能否充分有效地落实和实施。落实和保障好经济自治权,对于推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促进统筹发展战略的平稳实施和地区经济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全面振兴和共同繁荣,都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几次修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经济自治权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完善,经济自治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越发重要。尤其是在进入新世纪之后,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指导下,各级自治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有效促进产业格局的战略性调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完善投资环境,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在平稳发展中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中还存在着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与东部沿海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仍呈扩大趋势;基础设施建设仍然薄弱,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还时有发生;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突出,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短缺严重;金融市场发展缓慢且不规范,社会信用问题突出,等等。这些问题作为经济自治权的施行客体已经威胁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何通过完善经济自治权的落实和实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应经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制定和实施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等专项规划,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本论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比较了经济自治权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现代化建设所发挥的应然保障作用和实然保障作用,指出经济自治权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据此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具体建议:(1)完善经济自治权落实的立法途径。着重从立法的角度来提出建议。(2)完善经济自治权落实的行政途径。主要从自治机关经济职能的划分、提高自治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等方面阐述如何加强经济自治权的建设。(3)完善经济自治权落实的国家扶助途径。国家应该对自治地方实行特殊的金融政策和税收制度,为经济自治权的落实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