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私益信托的移植与本土化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民商法
作者: 冯兴俊
导师: 温世扬
关键词: 私益信托,法律移植,信托本土化,信托本质,信托功能,个别信托,集团信托,双重所有权,信托所有权
文献来源: 武汉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本文论题“私益信托的移植与本土化”。全文分为五章,约14万字。 第一章“信托的起源与演进”。第一节“信托的起源”旨在分析英国为什么会产生信托。在中世纪英格兰,国王、教会、封建领主以及普通老百姓常常因争夺土地财富发生冲突,国王利用其统治者的身份制定了种种限制土地处分、增加土地负担和风险的法律。为了规避这些土地处分的限制、土地负担以及风险,人们只得将土地的所有权名义上转让受托人,但由其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土地。由于用益权不受普通法的保护,当受托人背信弃义时,受益人只好向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们求助。于是,大法官赋予了受益权以强制执行力。大法官这样做与其基督教背景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基督教的需要和保护是信托产生的关键因素。首先,基督教教会是最大的受益人,承认用益权可以保护教会的经济利益;其次,赋予受益权强制执行力,就是给予大法官自己的利益以法律保障;而且,大法官们作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必须出面制止和惩诫违背基督教教义的行为,这样才符合“正义”和“良心”。王权受到限制是信托得以产生的政治保证,1215年的“大宪章”明确了国王必须服从法律、国王权力有限的原则,从而限制国王的权力。第二节“信托的演进”介绍和总结英美法上信托广阔的适用范围以及特殊的信托类型。首先,本节探讨了信托制度巨大弹性及灵活性的原因;其次,信托制度的高度灵活性的表现在其适用范围几乎覆盖整个私法领域,包括商法、财产法、合同法、继承法以及家庭或同居共有财产分配等。最后,本节介绍了英美法上的特殊信托类型,包括自由裁量信托、保护信托、消极信托、秘密信托、私人目的信托、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等等。 第二章“私益信托的本土化”。第一节“信托法移植的障碍”分析了我国信托法移植的法律障碍和观念障碍。首先,信托制度与我国其他民法制度的调整范围相互重叠,该范围包括代理、合伙、合同的救济方式——返还财产、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无权处分、不当得利、继承、家庭及婚姻财产、公司法等私法制度。其次,英美信托的相关规则无法融入我国传统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与我国物权法的一物一权主义相冲突、受托人名义上的所有权破坏物权的公示公信、信托受益权的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主义相冲突以及英美法上信托的成立方式难以融入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等。其次,英美信托法的价值取向与我国现行法律的价值取向相悖,表现在三个方面:英美信托法过分强调原财产所有人的自由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英美信托法增加了交易第三人成本和风险、英美信托有利于真正的所有权人隐匿财产。我国信托法移植的观念障碍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信托的财产处分方式不符合中国人“子承父业”
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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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 信托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信托的起源
一、规避法律是发明信托的主要动因
(一) 中世纪英国的土地分封制度
(二) 土地的封建负担及土地处分的限制
(三) 用益及信托的产生
二、基督教的需要和保护是信托产生的关键因素
(一) 基督教对英国法律的影响
(二) 基督教对信托制度的影响
三、王权受到限制是信托得以产生的政治保证
四、小结
第二节 信托的演进
一、信托设计弹性及灵活性的原因分析
二、信托高度灵活性的表现之一:适用范围
(一) 商法领域
(二) 民法领域
三、信托高度灵活性的表现之二:特殊信托类型
(一) 意定信托中的特殊类型
(二) 非意定信托
四、小结
第二章 信托法的本土化
第一节 信托法移植的障碍
一、信托制度与我国其他民法制度的调整范围相互重叠
(一) 与我国合伙和代理制度
(二) 与我国债法
(三) 与我国婚姻家庭法
(四) 与我国公司法
二、英美信托的相关规则无法融入我国传统民法制度
三、英美信托法的价值取向与我国现行法律的价值取向相悖
四、我国信托法移植的观念障碍
第二节 信托移植的本土资源及核心问题
一、我国移植的本土资源
(一) 我国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信托制度
(二) 检校库制度不是信托制度
(三) 我国移植信托的本土资源
二、信托移植的核心问题
(一) 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
(二) 信托的功能
(三) 信托财产所有权
第三章 私益信托的本质及功能
第一节 私益信托的本质
一、英美法上信托的本质
(一) 信托财产法说
(二) 信托合同法说
(三) 信托组织法说
(四) 小结
二、我国立法对信托本质的定位
(一) 我国信托法视信托为一种合同
(二) 将信托性质定位为合同意义
(三) 一般信托合同与特殊信托合同的区别
(四) 小结
三、我国信托法对信托本质定位的不足
(一) 缺乏信托的组织法定位
(二) 合同定位的不足
第二节 私益信托的功能定位
一、英美法上信托功能的变迁及其启示
(一) 英美法上信托功能的变迁
(二) 英美信托功能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对信托功能的重新定位
(一) 定位信托功能的必要性
(二) 我国信托功能本土化的取舍标准
(三) 我国信托功能的重新定位
三、由功能定位决定的信托类型选择
第四章 个别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归属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的形成及实质
一、双重所有权的成因
(一) 英美法系独特的所有权概念——双重所有权的观念基础
(二)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分野——双重所有权的直接原因
(三) 小结
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真正的所有权
(一) 信托受益权的性质
(二) 受益权的内容
(三) 推定信托及归复信托中受托人的职责
(四) 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并非“所有权”的“所有权”
(一) 受托人的所有权不是真正的所有权
(二) 普通法赋予受托人所有权的原因
第二节 个别信托的财产所有权
一、绝对所有权无法容纳双重所有权
(一) 大陆法系的所有权观念
(二) 双重所有权的大陆法理解
二、大陆法国家(地区)的立法及其分析
(一)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立法
(二) 受托人所有权立法模式的分析
三、我国信托所有权立法及其完善
(一) 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之不同见解
(二) 回避模式的分析
四、我国信托法完善
(一) 关于信托所有权立法完善的理论
(二) 笔者的观点
(三) 受益人所有权的理由
第五章 商事集团信托的所有权归属与主体性
第一节 商事集团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归属
一、商事集团信托主要形态
(一) 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信托型产业投资基金
(三) 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信托
(四) 企业年金信托基金
二、商事集团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归属
(一) 英国及我国香港的立法
(二) 大陆法系的观点
(三) 评价及笔者观念
三、商事集团信托主体性的分析
(一) 证券投资基金主体性的实证分析
(二) 商事集团信托主体性的理论分析
第二节 商事集团信托的法人地位
一、美国信托主体性理论的发展
二、赋予商事集团信托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一) 资本市场信托披露的需要
(二) 其他投资者保护的需要
(三) 受益人债权人保护的需要
三、商事集团信托主体类型的分析
(一) 信托财产型法人观点
(二) 财团法人说
四、商事集团信托财团法人理论的障碍及克服
主要参考书目
发布时间: 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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