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新刑法从原来的走私罪分化出来而创制的新罪名,自单独成罪后,围绕该罪定罪处罚的一系列司法适用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始终没有停止过争论。随即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对一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时仍然存在许多争议。笔者经过多年的刑事审判实践,对走私普通货物罪司法适用中的一些争论问题,萌发了运用刑法基本理论,结合司法实践,予以总结、探讨的写作意图,以期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制有所裨益。除引言、结语外,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走私普通货物故意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有关走私犯罪的故意认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司法实践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存在缺陷。笔者通过对走私故意中“应当知道”的推定、委托他人进出口业务人的走私故意的认定等问题的分析,阐述了自己对走私故意认定问题的具体看法。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客观方面的认定问题。笔者通过自己的思考和总结,围绕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客观要件,结合具体案例,对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偷逃税额的认定、间接走私普通货物行为的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三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这是司法实践中意见最不统一的问题,刑法规定有别于传统刑法理论,有关走私罪的司法解释对其也未作全面的规定。笔者着重探讨了走私共犯之间“通谋”的认定、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界限问题,突破常理,对刑法条文作出了新的合理的诠释。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笔者有选择的论述了单位自首的认定、单位共同走私的刑事责任和单位与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之比较三个问题,对现有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进行评价,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