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止2006年1月,世界上己有86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刑的死刑,1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以外的普通犯罪的死刑,还有25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即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己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这样,现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己多达122个,而相应地只剩下相对少数的74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死刑。1纵然不能一句大势所趋就构成中国废止死刑的理由,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情况来看,改变中国目前对死刑过于依赖的状况势在必行,这也是学界达成的共识。围绕是否要废除,如何废除,理论界展开了如火如荼的讨论,论著颇丰,而且不乏大家名家的高见,如今再写似是赘言。但是笔者通过研读有关死刑卷帙浩繁的著述后发现,虽然学界早已经就限制死刑的大方向达成一致,且提出了很多方案,但实际上,在中国无论死刑罪名规定数量,还是死刑执行数量都是触目惊心的。为什么理论界呼声一致,而实务界却无动于衷呢?当我们走出自己构建的宏伟理论大厦,要面对中国死刑限制的实践时,往往感觉举步维艰。到底中国死刑废除的障碍在哪里?我们要走上这条漫漫死刑限制直至废止之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中国死刑限制理论进行了反思,有了些许心得,不免浅陋,但仍敝帚自珍,写出来,以求教大家。本文围绕着中国死刑限制之实践障碍这个问题对中国目前死刑限制在实践中遇到的首要障碍——中国死刑民族定式思维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死刑民族定式思维之变革的时代要求,现实基础和具体的变革途径进行了阐述。最后文章对于中国死刑限制在制度上的变革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逻辑思路上,文章按照中国死刑存废之理论讼争——中国死刑限制之实践障碍——中国死刑民族定式思维之变革——中国死刑制度之变革——结论展开论述,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国死刑存废之理论讼争对于西方两百多年来的死刑之争的主要思想,以及中国目前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理论争论进行了梳理。西方死刑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在争论中我们逐渐认识了死刑的本质问题,死刑的价值也逐渐趋于明朗,使得我们也能越来越理性地对待死刑制度。应当说,死刑存废论双方的主张均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这些合理性因素是长达两个多世纪的死刑存废之争所留下的理论精华,为我们正确认识与全面评价死刑奠定了可靠的理论基础。但是正如我国刑法学界废除死刑论的积极倡导者邱兴隆教授所言:“所有保留死刑的理由,都可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所有赞成废止死刑的理由,都可以成为保留死刑的理由”。2因此在笔者看来,对于死刑问题来说,这种完全摒弃人类情感因素,撇去人对死刑的喜恶,抛开人类的感性选择的纯理性分析方法对于我们的死刑限制实践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我国的死刑限制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学界早已经就限制死刑的大方向达成一致,且提出了很多方案,但实际上,在中国无论死刑罪名规定数量,还是死刑执行数量都是触目惊心的。为什么理论界呼声一致,而实务界却无动于衷呢?到底中国死刑废除的障碍在哪里?该部分通过对中国现存死刑存废之理论讼争的梳理,提出目前中国在死刑限制之路上遇到的实际问题——理论上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实践中死刑限制之路却如入泥潭。第二部分,中国死刑限制的实践障碍,首先对现存的死刑限制障碍之学说——“国情说”和“经济发展落后说”进行了批判,然后提出死刑限制的实践障碍之新说——民族定式思维。在分析这个问题时,笔者发现死刑存废双方使尽浑身解数,提出各种论据试图驳倒对方在这场争论中占据上风,但最后多半是白费力气。为什么?原因就在于各家各派分析问题的方式上。通常学者们在认识死刑这个问题时,都是摒弃了人感性的一面,将人理想化为了一个绝对理性的人,这样的绝对理性分析方法也许可以让我们对死刑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事物的优点和缺点一目了然。但是,恰恰在死刑这个问题上,这种纯理性的分析方法根本无助于我们的死刑制度选择。因为,死刑涉及到一个人最根本的东西——生命,这是和一个人的感性息息相关的东西,怎么能够摒弃了人的感性大而论之呢?人既是感性的又是理性的,因此在分析死刑这个问题时,摒弃前人分析死刑采用的纯理性分析方法,笔者尝试着带着自己的情感,带着自己的喜恶,考虑人类对死刑的情感倾向,结合人的感性选择,寻找到了中国死刑限制的实践障碍——民族定式思维。然后文章对民族定式思维的现状,产生的历史文化原因进行了分析。有学者指出:“在民族文化行为中,那些长久地普遍起作用地思维方法、思维习惯、对待事物地审视趋向和众所公认的观点,即可以看作是民族的思维方式。”3思维模式是文化的核心,它时刻都对人起作用,但人往往不能自觉。这是一种集体模式,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活动中沉积下来并通过遗传、社会规范、社会制度等途径而延续和存在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一整套普遍模式。应该说,思维模式是一座桥梁,将过去的人、现在的人和将来的人沟通起来,形成社会历史的连续性;同时思维模式把同一社会的人与人连接起来相互认同形成社会生活的统一性。思维模式在每个社会成员身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重刑主义国家,杀人者死这种观念深深根植余中国老百姓的观念中,便是一种思维定式。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决定了中国刑罚史的特有风貌,而且,中国发达的法律文化显示,中国的传统思维方式在历史上发挥过伟大的积极的作用,有着很强的生命力。但是,当人类掀开了近代刑法史的帷幕后,中国古代思维方式的局限性就逐渐暴露了。我们中国传统刑罚观念从根本上说未能跟上世界先进国家迅猛发展的潮流。在对中国死刑民族定式思维进行了理论分析后,对其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刘涌案和辛普森案,马加爵案和赵承熙案的比较分析对中国死刑民族定式思维进一步的论述。第三部分,中国死刑民族定式思维之变革,中国死刑限制要想在实践上突破瓶颈,首要的就是要消除死刑民族定式思维这个最大的障碍,因此文章这部分对死刑民族定式思维变革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述。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废除和限制死刑的运动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现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22个,而中国的死刑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际司法死刑宣判和死刑执行上,都是为数可观的。中国现在死刑已经达到了一种非常“疯狂”4的状况——一发生情节极其恶劣的重大犯罪时,中国民众的那根“杀人者死”的神经顿时警觉,若司法机关对待罪犯稍微“温柔”一点,一时间民愤四起,行政官员积极参与,新闻舆论推波助澜。中国死刑限制势在必行,而其首要障碍——民族定式思维当然首当其冲,理应进行变革。而中国死刑的立场在顺应这种世界性潮流发展的要求的同时当然要考虑中国社会现实承受能力。笔者认为在现阶段,中国死刑民族定式思维的变革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都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在论述了民族定式思维之变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笔者提出了民族定式思维的具体变革途径——立法引导,司法引导,学术引导,舆论引导和政治引导五大途径。首先,法律本身就具有引导民意的作用,立法机关应当把民意向正确的方向上引导,这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任务。通过司法途径引导民族定式思维的改变——在我国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将全国所有的死刑案件“堆积”在最高院,而死刑复核是没有审结时间限制的,一个死刑案件的复核从递交到最高院到最后真正复核通过(这其中当然很大部分复核后不能适用死刑的)可能需要一年,两年甚至到几年,几十年,这不是不可能的,到最后,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处于实际的监禁中而“活下来了”。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是在中国现今这种国情下压缩死刑数量的一种比较微妙的方法,——而且效果绝对是立竿见影的。而同时将中国民族定势思维的“杀人者死”观念慢慢地一点一点的“磨掉”。学者的价值不仅在于发现并提出某种观念,更在于传播并让广大民众树立起这种观念。同样,死刑应当废除这一理念不能只停留在学者的头脑中,应让它深入到一般民众的头脑里,让它成为政界的执政理念,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执法理念。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学界应承担起改变观念的使命。在一个司法健全的国度里,媒体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其在推进司法文明防止司法腐败方面更是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其实,在改变一个民族的定式思维模式的时候,舆论之力量不可忽略,尤其是在现代这样一个信息社会。死刑作为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其最终的取舍也必定要取决于国家决策层对其所持有的态度。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我们认为,死刑的存废就是取决于统治者治国的需要,即政治的需要。所以我们说死刑废止之进程还取决于政治家的勇气和魄力。政治家虽然主张废止死刑,但考虑太多甚至优柔寡断,死刑进化就相对缓慢。反之,如果其勇气过人,魄力无比,死刑的进化步伐肯定会倍速前进。从一些国家废止死刑的经验来看,有勇气和魄力的政治家在死刑的进化征程中是何等的重要和关键。真正的政治家史不仅仅与学者一样具有一般人没有长远的敏锐的目光,特有的政治头脑,能够抓住时机,引导民众,敢于冒天之大不韪做出不同凡响的制度改革(这种改革在他的时代也许是会被天下人唾骂的)。而且政治家具有实现制度变革最重要的工具——权力,这也正是学者们缺少但是实现制度变革必须的。在中国这么一个千百年来都是依靠死刑的国家来说,杀人者死这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我们现在死刑制度的设置。中国刑法真正要走上减少死刑直至最终死刑的漫漫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便是改变民众对死刑的观念,改变民众对死刑的依耐心理。民众观念(民意)需要尊重,更需要引导。在笔者看来对于这个时机的寻找与把握不仅仅需要学者们的睿智和勇气,更需要政治家们敏锐的眼光和决心。一个优秀的政治家应该拥有开放的心态,世界的眼光,应该在善解民意的基础之上,引导民意,正确地判断国情,顺应改革潮流,对死刑地存废和适用作出科学地决策。第四部分,在紧接着前面中国死刑之观念变革之后,提出了中国死刑限制之制度变革。第一,怎样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限制死刑:首先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标准,对于现行刑法中的很多死刑罪名,我们是可以通过严格解释和适用“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条指导性的法律规定将其实质地虚置起来。毫无疑问,这是在既有的法律规定下迅速减少死刑数量的一个有效途径。其次限制死刑立即执行,扩大死缓适用范围。我们认为,在不能一步到位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可以对刑法分则中某些种类的犯罪适用死缓。第二,针对现行刑法中的一些死刑立法,笔者认为在下一步的刑法立法改革中是应该取消的。在1997年刑法中68种死刑罪名,有45种死刑罪名应予废除,而只应保留23种死刑罪名。根据死刑只应分配于所侵犯的权益价值不低于生命价值的最严重犯罪的标准,在23种保留死刑的犯罪中,死刑只应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在将来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应当逐步限制死刑立法最后取消死刑立法。第五部分,结论,中国死刑必定是逐步限制,最后废除。这条漫漫之路必然充满了艰辛曲折,而我们要走上这条光明大道,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在死刑问题上形成的一种定式思维。文章摒弃了前人一贯采用的的纯理性分析方法,结合人的感性选择,带着人类对死刑的情感倾向,把人还原为真真正正的人——既有理性的一面又有感性的一面,来讨论死刑的存废以及相关的问题。在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指导下,笔者认为目前中国死刑限制之首要障碍便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在死刑问题上形成的一种民族定式思维,这是中国死刑限制在实践上的瓶颈。唯有渐渐消除了这个障碍,中国最终才能迈上死刑限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