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赔偿责任制度的重塑

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赔偿责任制度的重塑

论文摘要

于近代法治国家之下,以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其终极目的,所谓“有权利,即有救济”。然而,在面对今日行政行为多样化的情形下,对于行政机关所为的侵害行为,人民应如何寻求救济?是从人民受侵害结果而论?亦或从行政机关的行为而论?倘自基本权利保障的观点来说,当以结果来论较能获得最完善的保障,也就是只要有受侵害的结果发生,国家即应负责。但是,法治国家所欲达成的功能与目的,不仅仅如此,因行政机关行为行使的正当性同时也为法治国家所关注。因此,因行政机关侵害行为所形成的国家责任,即应对基本权利保障以及行政机关行为行使的正当性均有所顾及。本文将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上去重新检视这部分的国家责任。而人民与国家关系如何演绎,此可由得拘束国家所有权力(包括行政权)的基本权利内涵与功能出发。由于基本权利乃是一国根本大法宪法中最重要的规范,其形成自与宪法所隐含的基本价值秩序有深厚的关系,而基本价值秩序的建立,则与国家各阶段所重而发展的类型,息息相关。是以,本文将自国家功能与目的的发展予以回溯,由其中汲取国家行政上消极法律责任建构制度时应有的取向,并以此审视现行制度的问题所在,进而重新塑造,以期此部分的国家责任能有较为清楚的体系。然而,在本文探究并汲取上述所谓建构制度时的取向后发现,目前台湾地区行政上消极法律责任制度,并未完全具备其应有的公法性质,也就是说其设置并非是从基本权利功能与内涵、宪法基本价值秩序等等着眼,而是应时代所需的产物,以致整体有混淆界线难分的情形出现。时至今日,为解决这种紊乱的情形,唯有从根基重新了解,也就是自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而由此所建构的制度,于任何一个以法治国原则为依循的国家或地区,必均能有所适用。以台湾地区地区及中国大陆地区而言,皆以迈入法治国理念自诩,是以,本文所研究的方向与内容,于未来海峡两岸欲修正或建构新制时应皆可作为参考。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对象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限制
  • 第二章 国家行政上法律责任体系—以现阶段台湾地区为模型
  • 第一节 国家责任理论概说
  • 壹、国家为什么需要负责?
  • 贰、国家究竟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 第二节 现阶段台湾地区行政上法律责任基本架构概述
  • 第三节 行政上积极的法律责任
  • 壹、概说
  • 贰、台湾地区现阶段社会法制的实施
  • 第四节 行政上消极的法律责任
  • 壹、概说
  • 贰、国家行政上消极法律责任的演进与界定
  • 第五节 结论
  • 壹、行政上法律责任建构的基础
  • 贰、行政上法律责任体系的检讨
  • 第三章 台湾地区现阶段行政上损害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与实务
  • 第一节 台湾地区现阶段行政上损害赔偿责任概说
  • 第二节 人的责任—因公务员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 壹、行为人须为公务员
  • 贰、须为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 参、须系不法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判断
  • 肆、须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主观归责要件的判断
  • 伍、须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权利
  • 陆、须不法行为与损害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
  • 第三节 物的责任—因公有公共设施瑕疵所生的国家赔偿责任
  • 壹、为公有公共设施
  • 贰、设置或管理上有欠缺——"欠缺"的认定标准采客观说
  • 参、须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
  • 肆、须损害与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的欠缺有相当因果关系
  • 第四节 国家赔偿实施程序
  • 壹、程序的开始
  • 贰、程序之当事人
  • 参、赔偿方法与范围
  • 肆、时效期间
  • 伍、国家对公务员及其它就损害原因应负责的人求偿权
  • 第五节 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间竞合的探讨
  • 壹、前言
  • 贰、公务员行使公权力不法侵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侵权责任竞合下的问题
  • 参、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之国家赔偿责任与工作物所有人之责任
  • 肆、国赔法第二条(人之责任)与第三条(物之责任)之竞合
  • 伍、结语
  • 第四章 台湾地区行政上损失补偿责任理论与实务
  • 第一节 概说
  • 第二节 德国行政上损失补偿责任制度
  • 壹、公用征收的补偿
  • 贰、因财产权限制所生的补偿(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
  • 参、征收性质侵害的补偿
  • 肆、因公益所致非财产损害的补偿—公益牺牲补偿请求权(Aufopferungsanspruch)
  • 伍、小结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法制现况概述
  • 壹、公用征收补偿
  • 贰、财产权行使的限制——"特别牺牲理论"(Sonderopfertheorie)
  • 参、基于信赖保护而生的损失补偿
  • 第五章 国家行政上法律责任建构时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概说
  • 壹、自宪法规范中找寻
  • 贰、自宪法规范中所蕴含的基本价值决定中找寻
  • 参、由基本权利规范功能找寻
  • 肆、小结
  • 第二节 基本权利规范功能
  • 第一项 基本权利的理论概说
  • 第二项 基本权利的功能
  • 壹、基本权利主观面向功能
  • 贰、其它客观面向的基本权利功能—客观价值秩序(eine objective Wertordnung)所导引
  • 第三项 台湾地区现阶段对基本权利内涵充实的发展
  • 壹、基本权利主观面向功能
  • 贰、基本权利客观面向功能
  • 第四项 结论
  • 第三节 宪法规范中所蕴含的基本价值决定—由国家类型发展所引导
  • 第一项 国家的类型及其任务的发展
  • 壹、警察国家(Polizeistaat)时期
  • 贰、自由法治国家(liberaler Rechtsstaat)
  • 参、社会法治国家(sozialer Rechtsstaat)时期
  • 第二项 国家目的(功能)的转变
  • 第三项 国家目的(功能)的确立与宪法基本价值决定的锚定
  • 第四项 现阶段台湾地区国家类型
  • 第五项 以宪法基本价值决定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再强化
  • 壹、内部保障—以人性尊严为基本权利内涵的根本
  • 贰、外部保障—以法治国原则维护基本权利功能的发挥
  • 第六项 总结
  • 第四节 代结论—基本权利功能的重新审视与定位
  • 壹、前言
  • 贰、对基本权利主观与客观功能的重新审视
  • 参、对基本权利功能的重新定位
  • 第六章 国家行政上消极法律责任的重塑
  • 第一节 前言
  • 第二节 重塑行政上消极法律责任的目的
  • 第三节 由基本权利保障的观点出发对国家行政上消极法律责任进行重塑
  • 壹、自基本权利本身予以保障—即对基本权利功能的重新定位
  • 贰、以宪法基本价值决定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再强化
  • 第四节 基本权利主观防御功能的保护结构
  • 壹、自人民权益保护出发
  • 贰、基本权利的侵害概念
  • 叁、基本权利主观防御权功能的保护结构
  • 第五节 法治国原则的要求—国家行政权行使正当性的基础
  • 壹、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
  • 贰、比例原则的内涵
  • 第六节 行政行为的侵害与基本权利主观防御权功能的关连
  • 壹、以基本权利侵害为主轴
  • 贰、法治国下依法行政原则与比例原则控制基本权利侵害的合法性
  • 叁、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所生责任的基础理论
  • 肆、因合法行政行为侵害所生责任的基础理论
  • 第七节 结语
  • 第七章 台湾地区现行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重塑
  • 第一节 建构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 壹、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机能
  • 贰、建构以强化基本权利主观原始防御权的国家赔偿责任
  • 参、建构以依法行政原则为管制的国家赔偿责任
  • 肆、小结
  • 第二节 建构由国家自己负责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 第三节 建构违法无责的一般国家赔偿责任类型
  • 壹、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归责原则设计功能
  • 贰、国赔法第2条第2项归责原则设计的真正目的
  • 参、国赔法第2条第2项制度的重塑——针对归责原则重新选择
  • 肆、建构违法无责的一般国家赔偿责任类型—兼论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判断
  • 伍、结论
  • 第八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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