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股东质询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对弥补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在公司信息知悉程度上的差距、健全股东大会会议制度、强化股东大会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维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仅在某些条款规定股东可以进行质询,且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使股东质询权难以实现。这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为股东行使质询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难度,且有可能为掌控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董事会阻止或排斥股东维权带来口实。因此,有必要加强理论研究,完善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从而充分、全面保障股东权益。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股东质询权的性质与功能进行了阐述。论文认为质询权为股东权,具有信息取得权、辅助性权利、固有权、单独股东权、公益权与自益权兼具的性质。质询权在保障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全面了解相关信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股东通过质询权的行使,发挥股东监督作用、有效行使股东自益权。第二部分主要对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进行了论证。论文认为质询权的法理基础为股东权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说明义务。这一法理基础从权利义务两方面为质询权的正当性奠定了根基。第三部分主要对股东质询权的行使进行了论述。质询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和能够替代股东行使权利的人。义务主体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认为需要时,可随时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期间行使质询权时,为提高会议效率,允许采用事前提出书面质询。为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损害公司利益,立法必须对质询权予以一定规范与限制。具体而言:超越股东大会会议的目的事项;可能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共同利益的事项;可能会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其他法律制裁的事项等。第四部分对侵害质询权的救济制度进行了论述,在比较分析德国、日本等国家质询权法律救济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立法,认为我国股东质询权的法律救济方式应该包括三种:强制咨询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撤销股东大会瑕疵决议之诉。通过上述三种法律救济方式,股东可以有效地保障其质询权,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的意义和制度设计进行了论述。认为完善股东质询权制度有现实意义,并提出在《公司法》相关章节中对有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