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机器作价出资 须为生产必要设备(论文文献综述)
丁珍燮[1](2005)在《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研究 ——以中韩出资制度比较为中心》文中指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从19世纪中叶开始确立公司设立上的准则主义和股东有限责任机制以后,促发了很多公司的成立并且通过集资、补充劳力、聘用专门经营人才发挥了牵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反之,由于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出现了种种的问题,比如,通过引起公司资本不实而危害其他股东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所以,对出资方面可发生的问题,各国的公司法都已设置了预防和事后救济制度,但是,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有些不同,而且有些不足。本论文的前面按照出资的进行过程采用中韩制度比较方法论述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设计。本研究建议,为适应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形势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针对现物出资的危害资本充实可能性采用在章程和认股书上的公示制度、财产承受制度、事后设立制度;关于发起人及其他出资相关人的责任机制,参考韩国的制度更加完善。也对2004年12月国务院修订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名义借用人在名义贷与人的许诺下借用名义并认购股份时,关于股东资格会产生种种问题。韩国的通说认为名义借用人为股东,而笔者通过有关制度和实践分析主张采用给股东名册只授予公示力而不授予公信力的方法。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又有利于保护实质股东的利益。伪装缴纳问题在中国和韩国都是相当普遍的问题,通过中韩两国各种案例和学说的分析,本文得出了结论,即伪装缴纳是在出资人没有出资的意思下从头到尾精心设计的欺诈行为不可承认其效力。就现物出资标的物,中国公司法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从西方国家、日本、韩国的演变过程、理论结构及其实践的分析,并考虑到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应当扩大其范围,但是必须经由立法机关的立法来修订。本文还纠正了学者们对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制度的一些错误理解,比如有关债权投资的禁止等。现物出资标的物的评估确实是困难的,多含有主观、任意性。但是,本研究通过对各种公司法和会计法上的评估技术的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现物评估不需要获得自然科学那样的准确性,通过商法和会计法上的技术和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就可以圆满解决,评估困难不会成为现物出资的障碍。
薄燕娜[2](2004)在《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试图借助于比较的方法、法的经济分析方法、个案研究方法,重构公司股东出资形式之立法理念,并以此为基点,展开对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的研究。在将公司立法理念与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两者相互依托,有所穿插、有所侧重的论证中,本文检讨了公司信用基础、重塑公司立法理念,并以此为纲,做出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的立法设计,在制度的安排上渗透着革新的公司立法理念,并隐含了我们是否需要法律、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为何需要这样的法律等基本问题的阐释。资产与资本曾被长期混淆使用,就法律层面而言,它们是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概念。法定资本制、资本三原则、有限责任过多地赋予了公司注册资本债权担保功能,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也是这一臆想和虚构的产物,为此,立法规定了较为严苛的股东出资形式。然而,资本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负载担保功能受到了质疑。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最初财产,在公司运营中,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公司成立之初形成的注册资本并不能代表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公司的偿债能力更多地建立于公司现实的资产状况,尤其是公司可变现的资产之上。既然公司的信用基础实现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化,立法没有必要对出资标的物做出刻板、硬性、有限的规定。资本不足以防范公司债权人的风险、限制出资形式不能够平衡出资股东之间的利益。随着资本信用神话的破灭,需要对公司立法理念进行重构:加强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确立可保障股份对价充分的各种措施,鼓励投资,实现稀缺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在公司立法中,应在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追求中确定最佳的契合点,在强制与自由之间确立法律界限时,慎用强制性法律规范。就股东出资形式而言,既能实现效率又不失安全,既确保自由又不无视政府正当性干预的制度设计才是最优。公司立法理念之变革还需要较高的社会信用平台的支撑,社会信用机制的构建举足轻重。鉴于出资对公司资本形成的重要作用,出资制度在各国公司立法中不能或缺。在与国外立法的横向比较中,我们有了能够取长补短的收获:从立法技术上,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两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实现出资标的物种类的宽泛而不缺漏,又可保障出资内容之明确性与可预测性;走出有限责任赋予股东特权,因而法律竭尽能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寻求合理途径的误区,加强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且不可限制股东的出资形式,以损失资本的营运价值为代价,换得毫无预期的担保价值;放松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管制,充实出资标的物的种类,建立和完善确保资本真实的制度保障。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通过纵向比较才能够感受到当今的不足。相较祖辈,如今的我们更应该有一个开放的心态,能够以批判的态度学习西方、借鉴西方、洋为中用。允许债权出资的国民政府立法再次验证了我们现行立法在具体<WP=5>制度安排上的后退。比较合伙、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同组织体的出资形式,我们进行公司立法获得了一个启发,不仅需要接纳更多具有价值的财产用于出资,同时还要改变现行法规定简陋的状况。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局限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和立法目的。中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对出资形式进行谨慎地列举、采取强制性的立法规范是适应公司化改造初期具体国情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范围,将资本增值功能作为衡量法律意义上资本内涵的灵魂,虚化资本的担保功用,放松管制,与时俱进地完善公司立法成为当务之急。当一切配套的保障措施尚未到位时,对于股东出资标的物的立法选择可以放宽,但不可没有。这正是我们对为何需要法律、需要什么样法律的解答。根据实践的需要将某些类型的财产纳入立法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出资标的物才是适格的。考察中国历史、国外学说、立法、判例对出资标的物类型的划分,可见尽管股东出资标的物包容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但都不乏确定性、价值性、可兑现性、可流转性等适格要件。之所以将现金、实物用于出资能够被人们广泛接受和普遍认可,就在于它们易被把握的确定性、价值性。关于出资构成,放松管制是必然且必要的,但目前不适宜将无形财产出资的限制完全取消。既然出资标的物与财产密不可分,我们必须给物、财产、财产权一个清晰的面目,非此不足以准确地把握用于出资的标的物范畴。充实股东出资形式,无形财产不容忽视。无形财产是指不能触摸、感知的财富,以之用于出资是为了发挥资本的经营功能,实现资本增值。无论财产之有形或者无形的判断,决定于其客体有无外形,抑或指权利本身的无形,从经济学的角度,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随着新的财产形式的出现,财产日益具有无形体的特点,尽管某些权利的价值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但这并不影响其为有价值的非物质财富。将具有经营功能和财产价值的无形财产用于出资,使大量的社会财富转化成公司资本,既可充分发挥资源的利用价值,又便利了公司的设立。允许无形财产出资能够实现经济学的效率、最大化和均衡,合乎各方公司参与者之意。为了规避无形财产出资周密繁?
王海英[3](2001)在《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问题探究》文中指出实践证明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实践中亦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 ,尤其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诸如“低价高报”、“以次充好”等问题。该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 ,“高报价”现象已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本文认为仍有必要对此予以探讨。
王俊彦[4](2001)在《以机器作价出资 须为生产必要设备》文中研究表明 台商徐先生问:我欲赴广东投资,并准备以机器设备作为资本项目之一,请问是以现金到位再结汇购买机器,还是直接以机器作价?两者之优缺点为何?有哪些因素需要考虑?因进口的机器设备有全新的也有旧的,大陆对此有何规定?
蓝山[5](1999)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文中提出 企业注册资本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依据,因此,注册资本对于企业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同时在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过程中产生的许多问题与纠纷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与企业注册资本有关。所以,
戴盛仪[6](2015)在《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公司制度的历次重大改革中,都涉及到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而且往往是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重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我国于2013年底到2014年初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公司制度改革,这次改革的内容集中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即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为此我国于2013年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配套法规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于2014年初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央的部署,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实行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的办法。但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只涉及到出资数额、出资期限等,并未对出资方式进行修改。本文认为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构成要素,出资方式也应与深化改革的步伐一致,与公司资本制度中其他要素的深化改革相辅相成。本文提出,拓展出资方式的种类,尽可能大地发挥各种财产在公司运行中的作用,是我国出资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债权出资即是拓展出资方式、加大财产利用的内容之一。本文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的不足为切入点,在对我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对出资方式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债权出资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其制度架构的基本设想。本文结构除引论外,共分六章。引论部分对于债权出资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目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作者的研究方法等进行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是,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商事主体或者说经济组织,公司从产生起便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伴随公司运应而生的便是公司法。为适用公司发展需要,世界各国自20世纪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司法现代化改革,改革内容之一是公司资本制度。我国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公司制度改革进入了顶层设计的高度,并相应修改了《公司法》。但《公司法》的修改并未涉及到出资方式,是很大的不足。引论指出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足,并依此为背景分析认为,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之下,出资方式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切入点,说明债权出资应当成为出资方式之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为完善公司法提供参考,同时从出资的角度为债权流通制度提供一种思路。引论对债权出资的研究现状作了分析,指出债权出资问题在我国民商法学界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有加强研究的必要,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引论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论述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问题。首先剖析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对当前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潮流进行了介绍,回顾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形成与改革历程,指出我国并不是单一制的公司资本制度,而是复杂型的双轨制或二元结构的公司资本制度,并指出了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方向。然后分析了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背景之下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问题。提出尽管总体上各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仍有不足,存在薄弱的环节,出资方式是表现之一。出资方式并没有跟上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步伐,没有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其中包括债权出资。本文认为即使在最为自由的公司资本制度即授权资本制之下,出资方式仍然是法律需要加以规范的内容。本章在考察各主要国家或地区公司法的基础上,认为任何公司资本制度中都存在出资方式问题。针对我国的认缴资本制,对认缴资本制的含义进行了分析,指出认缴资本制本质上还是法定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我国认缴资本制仍然需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至少是人民币一元。注册资本不仅需要关注其对外担保功能,更要关注其对内的运营功能。注册资本是由出资人的出资所构成,因而有注册资本则必有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制在出资方式上的价值理念,应偏重于自由和效率,同时兼顾公平和安全。本章认为,在认缴资本制之下,应尽可能大地拓宽出资方式的范围:出资方式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即在法律对出资方式的范围进行强制规定的基础之上,具体的出资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债权出资即为出资方式拓宽的内容之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允许出资人选择采用债权出资方式以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第二章介绍了债权出资的一些基本理论,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分析了债权出资的定义,将债权出资与我国已经运行的“债转股,,进行了区分,认为“债转股”只是债权出资的一种。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与债权流通、债权让与、债权抵销、以股抵债等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区别是主要的。在债权出资的分类上,依据三个标准进行了划分:证券化债权出资和非证券化债权出资、以对债务人(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以已到期债权出资和以未到期债权出资。接着对于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进行了梳理,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变化进行了总结。对我国债权出资的立法进行了介绍,对我国债权出资立法的特点及其不足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债权出资立法有四个特点:实践先于立法、特别法先于一般法、下位法先于上位法、内外有别。然后对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经历了明确禁止到模糊不清到“有限放开”的过程。目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资未得到一般法、基本法的承认,特别法对债权出资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两大问题。最后在充分论证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提出债权出资应当成为公司法上的一种出资方式,并对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使债权出资在公司法上得到确认提出了建议。本文认为,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是:债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并列,共同构成财产权的完整体系;债权“财产化”是债权出资的基础;债权已有估值和交易的操作机制;债权出资的风险不足以成为拒绝债权出资的理由。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在法律形式上形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在内的完整体系;从主体、客体等方面扩展债权出资的适用范围;构建包括程序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在内的完整制度。第三章论述了债权出资制度的核心要素,即债权出资的客体。由于债权本身的特点,以及债权种类的多样性,本文首先对于出资债权的适格性即出资债权的构成要件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观点,特别强调,应区分出资的适格性和出资条件两个概念:出资的适格性是出资人用于向公司进行出资的标的物的最本质属性,是出资标的物的资本属性;而出资条件是在标的物符合适格性要件基础上的具体要求,是适格性问题的延伸。本文认为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能够彻底脱离其原因关系或者基础关系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并能够流通;二是能以货币作为价值评估和支付的手段。然后,在对债权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提出能够用于出资的债权是典型债权,而且应当是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纯粹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在出资上应有所限制。具体包括三大类:证券化债权、合同债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非合同债权。证券化债权包括票据债权和债券债权。票据债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债权;债券债权包括公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债权,但股票期权、股票权证中的债权,具有非典型债权的性质,不宜出资。期货合约可以出资。合同债权是有名合同的债权,最为典型的是应收账款的合同债权。侵权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和不当得利之债权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后,也可用于出资。同时认为,对公司的债权与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均可出资。最后,对几类特殊情形的债权出资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单一主体之债权和多数主体之债权均可出资;附条件债权不能出资;附解除期限的债权不能出资,但附延缓期限的债权可以出资;不完全债权不能出资;财产保险单债权不能出资,但人寿保险单可以出资。相同债权连续出资或者循环出资属于债权出资的滥用,应当限制。证券化债权、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不能分割出资,合同债权可以分割出资。单纯债权出资或者债权债务的概括出资,都应允许。第四章对债权出资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架构和设计。债权出资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其具体制度与其他出资方式有共同之处;同时由于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决定债权出资的具体制度与其他出资方式有差异。本章结合债权出资的特点及债权出资类型的不同,对债权出资的公示、表决、评估、验资、交付等制度进行了论述,提出了独创性的观点。对于债权出资的公示,本文认为,债权在流通活动中都存在公示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债权具有相对性而不需要公示的观点是错误的。公示的意义是便于相关主体决定是否接受债权出资,以保障交易安全。公示的内容应依公司是在设立或者增资阶段,还是在公司设立后与第三人交易阶段的不同而有差异。公示的方式依对内公示和对外公示而有不同。对内公示的方式有出示债权凭证、章程记载两个方面;对外公示包括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公开与查询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公开。债权出资的表决,在公司设立阶段应由发起人一致通过,在公司增资阶段则依公司法规定的增资程序而进行。债权出资应当作价,但作价不等于评估,可以由相关主体协商作价,也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不是强制性程序。债权出资是否验资由相关主体自行决定。债权出资必须交付,即用于出资的债权交缴于公司,目的在于形成公司财产。不同债权,出资的交付有差异。票据债权的交付是交付票据凭证并背书,本文特别提出票据法应设立类似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性质的“出资背书”。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出资只需要交付债券凭证、记名公司债券的出资除交付债券凭证外还应背书、以对第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资的,其交付方式与记名普通公司债券出资的交付方式相同。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程序是,出资人与接受债权出资的公司签订债权出资文书、然后移交合同文书并在合同书上进行记载、最后是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非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与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类似。第五章在分析债权出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认为债权出资尽管有风险,但其风险是可以有效防范的。同时,债权出资作为一种商事行为,应充分遵循意思自治的精神,在风险防范措施上不能一概而论。风险防范措施应包括强制性措施和任意性措施两个方面,应根据不同的资本制度采取不同的制度设计。本文认为,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的债权出资,其风险防范措施应以强制性措施为主,具体包括用于出资的债权类型的限制、债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程序上的特殊规则、公示等。实行认缴资本制公司的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和任意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公示、评估、告知、内部监督制度和外部审议制度等。任意性措施包括担保、比例限制、承诺、公证、折价等。第六章分析了债权出资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影响,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行了设计。首先介绍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一般理论,明确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含义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债权出资之下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认为包括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出资前的公司债权人、公司、出资后的公司债权人或交易相对人、所出资债权的债务人。然后详细分析了债权出资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影响:对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的影响是,债权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需要对设立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利益影响包括对公司设立、公司担保能力和公司运营的影响。对出资前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包括其他债权人平等的债权出资机会、公司破产时其他债权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的影响等。对出资后的交易相对人或者债权人的影响则主要是交易机会的选择决定和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采用。对所出资债权的债务人的影响主要是可能加大了债务人的履行负担,增加了债务人的履行成本。最后,对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提出了建议:对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出资人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债权出资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区分债权出资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所出资债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所出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而在资本充实责任上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补充赔偿责任,包括出资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就是针对债权出资,在特定条件下应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而由债权出资人就公司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里玛达[7](2014)在《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各国经济之间日益趋向融合,投资自由化发展迅猛,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从理论上讲,外商投资于另-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必然涉及到法律。在法律问题中,既有外资法,又有其他法律。在市场成为人类社会调节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以来,资本就已成为经济增长和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筹码和要素。经济学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大量实证分析后认为,资本短缺是出现贫困和恶性循环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今天全球的经济竞争中,资本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世界各国都在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如何在这场经济竞争中争得有限的国际资本的投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而要想大力吸收外资投入,必须切实改善环境,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老挝也自然不甘落后,利用自身的地理位置优势、自然资源条件,自从1988年颁布第一部外国投资法至今,老挝政府不断加大开放力度,完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总额不断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老挝的对外开放与投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东盟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与老挝是三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关系密切,而且中国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致力于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但从整体上看,老挝仍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速度缓慢,技术不发达,依然存在法制环境不够完善,投资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外资立法与老挝外资立法的比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深入剖析老挝和中国外资法的异同。中、老两国外资法在不同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经历了从单一到丰富、由浅到深、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和逐步世界接轨的演变历程。从投资条件上来看,中国逐步放宽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尤其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更是体现出这一变化。从投资领域上看,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限制,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从外资准入的审批程序上来看,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省一级或者省下的市级机构,审批程序更加简便,政府效能进一步得到提升。中国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逐渐实行与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相一致。税收待遇方面,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种类繁多且幅度较大的税收减免优惠。在外资保护方面,中国不仅在宪法中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制度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完善了诉讼和仲裁选择式的争端解决的机制,仲裁机构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也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对中国、老挝外资立法具体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建设和完善老挝的外资立法。首先,加强老挝外资立法的体系化建设,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同时也是完善老挝整体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老挝政府可以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加强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性引导,降低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次,必须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老挝的外资立法,不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以便能够适应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应当大胆尝试建议经济自由贸易区,带动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再次,在东盟一体化的进程中,老挝要注重同周边国家,尤其是与中国积极展开双边经贸合作,签订一系列有利于双方共赢的条约、协议等。最后,老挝政府应该紧紧抓住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有利机遇,修改和废除一系列与世贸组织原则中不相适应的部分,为自身的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也进一步发挥在亚洲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经济中的作用。
姜武[8](2006)在《中朝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和朝鲜作为东北亚的两个社会主义国家,一直保持着各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近些年来,中国与朝鲜都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措施,特别是中国对朝鲜的投资规模不断上升,已成为朝鲜最大的贸易投资伙伴。中朝两国的经济有着极强的互补性,朝鲜是中国巨大的潜在投资市场,为此两国都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法,故比较研究中朝两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两国的优惠政策,并尽可能的规避投资风险,对两国来说,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结构与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旨在通过对中朝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介绍,为两国双边投资实务提供便利,同时也为两国更高层次的投资经贸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章是介绍中朝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制环境。本文通过对双方在不同阶段提出的新政策,以及随着政策改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介绍,揭示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发展历程以及特点,以期进一步了解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第三章介绍中朝两国合营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比较评析两国企业的设立期限、资本制度、出资比例、企业对物质与产品的管理、企业劳动管理、分配企业利润的方法。 第四章介绍中朝两国合作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比较评析两国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期限、出资期限、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的程序。 第五章介绍中朝两国外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比较评析两国设立企业的地域范围、企业设立期限、资本构成、企业对物质与产品的管理。 第六章介绍中朝两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与保护,指出仅仅在外商投资企业法方面加以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促进两国的经贸往来持续有效的发展还需要其他众多配套性法规加以完善。
曹玲玲[9](2006)在《实物出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现代公司法中,实物出资是一种与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并列的独立的出资形态。实物出资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并达到最佳配置状态、股东之间的权益能否得到均衡分配、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的问题。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探讨了实物出资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笔者简单地介绍了一下实物出资的概念和意义。所谓实物出资就是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借鉴罗马、法国和德国民法上关于物的概念,将实物出资中的物界定为有体财产。实物出资是我国实践中十分普遍的出资形式。一方面,利用实物出资可以使稀缺的市场资源得到有效地利用和整合;另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的确为公司经营所需,发起人直接以该财产出资,可以省却公司成立后再行购买的烦累。其次,新公司法关于实物出资制度的相关改进,体现了公司法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形成发展趋势,因此在这分析了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理念区别。公司资本信用理念认为,公司资本形成公司的全部信用与经营基础。而公司资产信用理念认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表现在实物出资制度上,包括扩展实物出资标的物的范围、适当弱化强制性的验资程序等。最后,从实物出资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其间无不内蕴着自由、安全和效率的基本价值取向。自由价值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讲的,对于股东而言,实物出资方式的选择也应是一个意思自治的过程,他们会就财产的增值性和安全性作出一个妥善的安排,在公司立法上,立法者应充分尊重股东的自由意志,在最大程度上放宽对实物出资的限制。而发起人是以赢利为根本目的来设立公司的,这便有可能导致股东以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自身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对实物出资设置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实现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再者必须以效率为核心价值目标作出实物出资制度的立法设计,而实物出资的效率价值主要是通过降低公司设立、经营的成本,简化程序设置来实现的。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实物出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
车敬子[10](2004)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与韩国外国投资法的比较》文中提出本论文旨在通过回顾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发展历程,研究现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介绍韩国外国投资法的发展过程和内容,总结其成功经验,吸取其教训,以期为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本论文可分为包括导论和结论在内的8个部分,各章的内容大致如下;导论简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及其基本政策的变迁。笔者认为考察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之前,有必要了解在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相关情况。本章第一节将论述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本章第二节介绍中国吸引外商投资的形式,包括:中外共同举办形式;外商独资形式;跨国并购;BOT方式;中外合作开发。第三节将讲述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和相关政策的发展变迁。中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外国投资对中国经济制度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与政府政策密切相关。政府通过制定政策,继而颁布法规的方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规则,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相互关系,推进利用外资工作。不同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将会对外商投资生产不同的导向作用,并间接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阐述外国直接投资法和相关政策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及其发展过程,对于中国直接投资法的研究是具有一定意义的。笔者把这个过程分为五个阶段:1978年之前;1979年至1984年;1985年至1991年;1992年至2001年;加入WTO以后。本章还将就中国加入WTO前后外商投资企业法发生的变化,以及在WTO体制下需要制定、补充、修改的法律规定等问题进行讨论。第四节将介绍韩国的外商投资制度和政策变迁,为制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提供外国经验。第二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览。第一节首先介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特点,其中笔者特别强调了采用内外资分别立法、以企业形式分别立法的方法以及立法权过度分散等特点。第二节分析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分别说明其法律渊源,即宪法、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规范及惯例,以及各法律渊源的适用。第三节论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是指<WP=4>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这三类企业通常也简称为三资企业。本文首先明确外商的概念,然后依次研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组织形式、设立程序、资本出资、管理机构、经营期限、解散与清算等问题。第四节主要介绍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首先明确韩国外国投资法上外国人和外国人投资的概念,然后概览韩国外国投资法律体系、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内容以及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第三章讲述的是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案例分析研究的方式,对中国外商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首先第一节考察中国利用外资引起的三大问题:民族产业保护;国民待遇;国有化补偿。第二节涉及到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董事会的职权;欺诈出资;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的问题;中方投资主体问题。第三节将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构进行探讨。首先明确改善现行中国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中国学者对外商投资立法模式的构想。第四章将随着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探讨来华投资的新趋势及其影响。跨国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加之不同地区日趋激烈的竞争,吸引外资已成为发达国家、转型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大力开展的工作之一。因此,东道国在制定投资引入政策时,符合跨国公司的投资趋势已经成为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样情况下,本章第一节论述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第二节指出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战略的新趋势,试图对中国的投资政策提供有用的参考点。第五章为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环境之现状。外商在东道国投资,往往需要与多个政府部门打交道,因此明确具体政府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降低外国投资的信息成本,还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取消或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提高效率。从这方面来说,现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为了改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环境,首先应当对中国的投资环境拥有客观的认识。对此,第一节将基于各种报告及统计材料考察中国投资法制环境。第二节介绍与中国外商投企业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其法律规定。第三节通过分析外国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价,提出值得发扬的优良之处和需要改善的不足。第六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就重构中国外资法的体系、强化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统一外商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探讨。
二、以机器作价出资 须为生产必要设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以机器作价出资 须为生产必要设备(论文提纲范文)
(1)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研究 ——以中韩出资制度比较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课题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制度的中韩比较 |
2.1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一般论 |
2.1.1 资本的概念及其功能 |
2.1.2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类型 |
2.1.3 公司资本三原则 |
2.1.4 最低资本额制度 |
2.1.5 小结 |
2.2 发起设立时的出资履行 |
2.2.1 绪论 |
2.2.2 股份认购 |
2.2.3 出资的交付 |
2.3 募集设立时的出资履行 |
2.3.1 绪论 |
2.3.2 发起人认购股份 |
2.3.3 公开募集股份 |
2.3.4 出资的交付 |
2.3.5 验资,创立大会 |
2.4 公司出资相关人的责任 |
2.4.1 绪论 |
2.4.2 出资相关人的民事责任的内容 |
2.4.3 发起人的责任 |
2.4.4 董事、监事的责任 |
2.4.5 检查人的责任 |
2.4.6 类似发起人的责任 |
2.4.7 公证人、鉴定人的责任 |
2.4.8 小结 |
第3章 货币出资问题点研究 |
3.1 借用他人名义的股份认购 |
3.1.1 绪论 |
3.1.2 韩国的学说与判例 |
3.1.3 类似理论的参照 |
3.1.4 对韩国学说的检讨 |
3.1.5 小结:适用不动产登记效力理论 |
3.2 假装缴纳 |
3.2.1 假装缴纳的意义 |
3.2.2 中国的现状 |
3.2.3 韩国的现状 |
3.2.4 小结 |
第4章 现物出资问题点研究 |
4.1 现物出资标的的适格性 |
4.1.1 现物出资标的适格性概论 |
4.1.2 现物出资标的分论 |
4.1.3 小结 |
4.2 现物出资评估 |
4.2.1 绪论 |
4.2.2 日本的评估方法 |
4.2.3 中国的现物出资评估制度 |
4.2.4 韩国的现物出资评估制度 |
4.2.5 过低评估问题 |
4.2.6 小结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 变革公司立法理念,重构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 |
二、 本文的命题、方法和结构 |
第一章 出资形式立法之理念 |
第一节 注册资本功用之重思 |
一、 资本(Capital)与资产(Assets)概念析 |
二、 注册资本的基本理论问题 |
三、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思考 |
四、 注册资本担保功能的质疑 |
第二节 股东出资形式与公司信用基础 |
一、 摒弃资本信用理念 |
二、 确立资产信用理念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形式立法之理念 |
一、 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立法选择 |
二、 平衡股东之间利益的立法构建 |
三、 鼓励投资,充分利用投资资源 |
四、 公司法中的效率与安全 |
五、 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 |
六、 社会信用机制的构建 |
第二章 出资形式立法规制之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域内外规制之比较 |
一、 选择不同模式的立法 |
二、 区分股东责任的立法 |
三、 对出资形式限定宽严不同的立法 |
第二节 近代中国规制之分析 |
一、 清钦定商律之《公司律》 |
二、 北洋政府之《公司条例》 |
三、 国民政府之《公司法》 |
第三节 不同组织体相关规制的比较 |
一、 合伙 |
二、 独资企业 |
三、 外商投资企业 |
第三章 出资标的物的选择 |
第一节 出资标的物之适格性 |
一、 确定性 |
二、 价值性 |
三、 可兑现性 |
四、 可流转性 |
第二节 出资标的物之类型 |
一、 中国历史上特有的类型划分 |
二、 国外学说、立法、判例的类型划分 |
第三节 以现金、实物为出资之标的物 |
一、 以现金为出资标的物的评析 |
二、 以实物为出资标的物的评析 |
第四节 出资财产之构成 |
一、 对现金出资下限的规定 |
二、 对非现金出资上限的要求 |
三、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份额的特别规定 |
第四章 无形财产出资之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无形财产的概念 |
一、 物、财产与财产权 |
二、 无形财产的内涵 |
三、 无形财产的价值 |
第二节 无形财产类型之分析 |
一、 立法例 |
二、 无形财产的外延 |
第三节 无形财产出资之合理性 |
第四节 无形财产出资的法律保障 |
一、 变态设立事项 |
二、 检查制度 |
三、 无形财产出资的公示 |
四、 价值评估 |
五、 验资 |
第五节 无形财产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负担 |
一、 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主体 |
二、 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责任类型 |
第五章 无形财产出资的基本形式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资 |
一、 土地使用权出资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
二、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体系的构造 |
三、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构成要件 |
四、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出资 |
一、 知识产权出资的现实意义 |
二、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
三、 着作权出资 |
四、 工业产权出资 |
五、 工业产权被宣告撤销、无效时的处理 |
第三节 股权出资 |
一、 案例与问题 |
二、 股权出资的适法性 |
三、 股权出资所应对的法律问题 |
四、 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债权出资 |
一、 颇具中国特色的债转股 |
二、 债权出资的立法例 |
三、 允许债权出资的立法设计 |
第五节 信用出资 |
一、 信用的法律意义 |
二、 挂靠现象剖析 |
三、 信用出资的法律规制 |
第六节 劳务出资 |
一、 劳务概念析 |
二、 劳务出资的立法例 |
三、 劳务出资与干股、职工持股、股票期权 |
四、 劳务出资的法律规制 |
第七节 净资产出资 |
一、 净资产出资的实质 |
二、 净资产出资与相似概念的比较 |
三、 净资产出资与公司合并、分立 |
结 论 |
参 考 文 献 |
后记 |
(3)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 |
(一)现金出资 |
(二)实物出资 |
1.实物作为投资的条件 |
2.实物作价 |
3.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三)工业产权出资 |
1.限制条件 |
2.工业产权的作价 |
3.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四)场地使用权出资 |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额的缴付 |
三、外资企业的出资 |
(一)出资方式 |
(二)出资的缴付期限 |
(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外商投资企业认缴资本制及其法律完善 |
(一)实缴资本制与认缴资本制 |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改进措施 |
二、外商以机器设备、技术出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的一般规定与设备、技术出资中存在的问题 |
1. 外商进行出资欺诈。 |
2. 其他问题与纠纷。 |
(二)防治外商机器设备、技术出资中所出现问题的对策 |
1. 完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制度,建立外商出资欺诈的责任制度。 |
2. 政府与各职能部门应端正思想,加强协作,强化执法。 |
3. 中方企业做好谈判前准备,签好合营、合作企业合同。 |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法律问题 |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定义及原因 |
1. 投资者主动转让股权。 |
2. 因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 |
3. 其他法定事由导致股权变更。 |
4. 企业投资者违约导致股权变更。 |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
1. 投资者一致同意原则。 |
2. 股权变更不得违反关于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与投资者资格的规定,不得违反我国相关产业政策。 |
3. 股权变更须经审批与登记。 |
4. 股权变更应注意国有资产的保护。 |
(6)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述评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 |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
二、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
第二节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 |
一、出资与出资方式 |
二、认缴资本制之下的出资方式 |
第二章 债权出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我国债权出资的现状 |
一、债权出资的界定 |
二、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 |
三、债权出资在我国的立法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 |
一、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地位 |
二、债权出资成为公司法上的出资方式的法理依据 |
三、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 |
第三章 债权出资的客体 |
第一节 出资债权的适格性 |
一、出资适格性的一般理解 |
二、出资债权的适格性 |
第二节 出资债权的种类 |
一、现行法中出资债权的种类 |
二、债权在债法上的分类 |
三、出资债权的具体种类 |
第三节 债权出资中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
一、几种特别情形债权的出资问题 |
二、相同债权的连续出资或者循环出资问题 |
三、债权的分割出资问题 |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出资问题 |
第四章 债权出资的程序性制度 |
第一节 债权出资的公示 |
一、公示的含义 |
二、公示的范围 |
三、公示的方式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程序 |
一、表决 |
二、作价 |
三、验资 |
第三节 债权出资的交付 |
一、交付的意义 |
二、证券化债权出资的交付 |
三、非证券化债权出资的交付 |
第五章 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 |
第一节 债权出资的风险分析 |
一、债权出资风险的涵义 |
二、债权出资的风险分析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 |
一、风险防范机制的涵义 |
二、现行的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 |
三、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的立法建议 |
第六章 债权出资的利益保护机制 |
第一节 债权出资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影响 |
一、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一般理论 |
二、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相关者 |
第二节 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对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保护 |
二、对公司的利益保护 |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主要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老挝外资法概述 |
一、中国外资法概述 |
(一) 中国外资法的立法演变 |
(二) 中国外资法体系 |
(三) 中国外资企业的特点与组织形式 |
(四) 中国外资法特点 |
(五) 中国外资法的立法原则 |
二、老挝外资法概述 |
(一) 老挝外资法的制定背景 |
(二) 老挝外资法体系 |
(三) 老挝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
(四) 老挝外资法的特点 |
(五) 老挝外资法的立法原则 |
第二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比较 |
一、中国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一) 外资准入条件 |
(二) 外资准入领域 |
(三) 外资准入审批 |
二、老挝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一) 外资准入条件 |
(二) 外资准入领域 |
(三) 外资准入审批 |
三、中国、老挝外资准入比较 |
(一) 外资准入的相同之处 |
(二) 外资准入的不同之处 |
第三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待遇法律制度比较 |
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待遇 |
(一) 税收待遇 |
(二) 其他待遇 |
二、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待遇 |
(一) 税收待遇 |
(二) 其他待遇 |
三、中国、老挝外资待遇比较 |
(一) 外资待遇的相同之处 |
(二) 外资待遇的不同之处 |
第四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
一、中国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
(一) 国内法保护 |
(二) 国际协定、条约、公约的保护 |
二、老挝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
(一) 老挝外资保护的法律规定 |
(二) 老挝外资保护的机构 |
(三) 老挝外资保护的方式 |
三、中国与老挝外资保护比较 |
(一) 外资保护的相同点 |
(二) 外资保护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中国外资法对老挝外资立法的启示 |
一、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启示 |
(一) 立法的发展 |
(二) 外资法立法体系 |
二、中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外资准入的法律发展 |
(二) 准入门槛 |
(三) 准入领域 |
(四) 准入审批 |
三、中国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中国外资待遇的状况 |
(二) 中国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修改 |
(三) 外资待遇原则 |
(四) 税收待遇 |
(五) 其他待遇 |
四、中国外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外资保护法律制度 |
(二) 保护机构 |
(三) 保护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朝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中朝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制环境 |
2.1 中朝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法规的变迁 |
2.2 中朝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法的体系 |
2.3 中朝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制环境的比较评析 |
第三章 中朝两国合营企业法比较 |
3.1 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
3.2 合营企业的资本 |
3.3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3.4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3.5 中朝两国企业法的比较评析 |
第四章 中朝两国合作企业法比较 |
4.1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
4.2 合作企业的设立程序 |
4.3 合作企业的资本 |
4.4 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
4.5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
4.6 中朝两国合作企业法的比较评析 |
第五章 中朝两国外资企业法比较 |
5.1 外资企业的设立 |
5.2 外资企业的资本 |
5.3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
5.4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
5.5 中朝两国外资企业法的比较评析 |
第六章 中朝两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与保护 |
6.1 中朝两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优惠制度 |
6.2 中朝两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保护政策 |
6.3 中朝两国鼓励与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比较评析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实物出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部分 实物出资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实物出资的概念和意义 |
(一) 实物出资的概念 |
(二) 实物出资的意义 |
二、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
三、实物出资制度蕴涵的价值 |
(一) 自由价值 |
(二) 安全价值 |
(三) 效率价值 |
第二部分 实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
一、主要发达国家实物出资制度概括比较研究 |
(一) 德国 |
(二) 法国 |
(三) 日本 |
(四) 美国 |
二、实物出资具体制度比较 |
(一) 实物出资标的物的范围和适格要件 |
(二) 实物出资的评估制度 |
(三) 检查制度 |
(四) 实物出资的风险承担和瑕疵担保 |
1.实物出资的风险承担 |
2.实物出资的瑕疵担保 |
(五) 隐性实物出资 |
1.财产承受 |
2.事后设立 |
第三部分 我国实物出资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公司法在实物出资标的物问题上立法模式的变迁 |
(一) 两“规范意见”下“区别主义”和相对宽泛的立法观念 |
(二) 1993年《公司法》下“统一主义”和相对严格的立法模式 |
(三) 新公司法列举与开放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
二、我国实物出资主体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实物出资的评估和监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现行的实物出资评估制度 |
(二) 我国实物作价监督制度的现行立法和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实物出资验资的立法原因与现状 |
五、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实物出资的现行立法和存在的问题 |
第四部分 我国实物出资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实物出资制度的宏观分析 |
二、实物出资制度的微观分析 |
(一) 规范实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和允许抵押物出资 |
1.规范实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 |
2.允许抵押物出资 |
(二) 完善实物出资的具体制度建设 |
1.完善实物出资的法定记载事项 |
2.细化实物出资的评估制度 |
3.完善实物出资的检查程序 |
4.改进实物出资的验资程序 |
5.明确实物出资的履行方式与期限 |
6.界定实物出资的风险承担和瑕疵担保 |
7.增加有关隐性实物出资的规定 |
8.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实物出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与韩国外国投资法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导 论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内容 |
三、 采取的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一) 已有的研究成果 |
(二)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及其基本政策的变迁 |
第一节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 |
一、 中国是世界最大新兴市场 |
二、 中国在世界经济上的地位继续提高 |
三、 中国生产要素价格低廉 |
四、 中国是中华经济圈的核心国家 |
第二节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 |
一、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 |
(一) 中外共同举办形式 |
(二) 外商独资企业形式 |
二、 跨国并购(M&A) |
三、 BOT方式 |
四、 中外合作开发 |
第三节 中国外国直接投资法和政策的变迁 |
一、 1978年之前 |
二、 第一阶段:自1979年至1983年 |
三、 第二阶段:自1984年至1991年 |
四、 第三阶段:自1992年至2001年 |
五、 第四阶段: 加入WTO以后 |
(一) 与WTO中有关投资的规定 |
(二)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修改内容 |
(三) 扩大市场开放 |
(四) 制定和补充关于新投资领域的法规 |
第四节 韩国的外商投资制度和政策变迁 |
一、 第一阶段: 外资限制期(1961-1983年) |
二、 第二阶段: 产业政策期(1984-1990年) |
三、 第三阶段:投资开放期(1991-1997年) |
四、 第四阶段: 鼓励引进外资期(1998年至今) |
第二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
第一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特点 |
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二、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点 |
(一) 采用内、外资分别立法模式 |
(二) 以企业形式为标准分别立法 |
(三) 立法权的分散 |
第二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体系 |
一、 宪法 |
二、 单行法律 |
三、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
四、 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
五、 国际规范及惯例 |
(一) 双边投资协定 |
(二) 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国际公约 |
六、 各种法律渊源的适用 |
第三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问题 |
一、 外商的概念 |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及其特征 |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三) 外资企业 |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
四、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第四节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
一、 外国人和外国人投资的概念 |
二、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
(一)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体系 |
(二) 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内容 |
(三) 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
第三章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利用外资引起的问题 |
一、 民族产业保护问题 |
二、 国民待遇 |
三、 国有化补偿问题 |
第二节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问题 |
(一)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原则 |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不同规定 |
二、 地方保护主义 |
三、 董事会的职权问题 |
四、 欺诈出资 |
五、 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的问题 |
六、 中方投资主体问题 |
第三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重构的问题 |
一、 改善现行中国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必要性 |
二、 外商投资立法的模式 |
(一) 世界各国外商投资立法模式 |
(二) 中国理论界对中国外资立法模式的观点 |
第四章 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及其对在华投资的影响 |
第一节 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 |
一、 国际投资的发展 |
二、 投资自由化趋势 |
第二节 来华投资的新趋势及其影响 |
一、 对华投资作为全球战略的重要部分 |
二、 从生产型投资转向服务型投资 |
三、 从成本导向转向市场导向 |
四、 从中外共同举办的方式转向外商独资方式 |
五、 由新设方式转向并购 |
六、 减少西部地区的投资 |
第五章 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环境之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环境 |
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环境的概念及内容 |
二、 有关外商投资保护的规定 |
三、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导向 |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一、 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政府机关 |
(一)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各地方政府商务局 |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工商业行政管理局 |
(三) 其他机构 |
二、 企业设立 |
三、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
四、 土地使用 |
五、 财务会计 |
六、 外汇管理 |
七、 职工与工会 |
八、 经营期限及清算 |
九、 税收制度 |
(一)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的税种 |
(二)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
第三节 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价 |
第六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 |
第一节 重构中国外资法的体系 |
第二节 强化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 |
第三节 统一外商优惠政策 |
尾 论 |
参考文献目录 |
四、以机器作价出资 须为生产必要设备(论文参考文献)
- [1]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研究 ——以中韩出资制度比较为中心[D]. 丁珍燮. 清华大学, 2005(08)
- [2]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D]. 薄燕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4)
- [3]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问题探究[J]. 王海英.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3)
- [4]以机器作价出资 须为生产必要设备[J]. 王俊彦. 两岸关系, 2001(01)
- [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J]. 蓝山. 云南法学, 1999(01)
- [6]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D]. 戴盛仪. 武汉大学, 2015(07)
- [7]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D]. 里玛达. 安徽大学, 2014(08)
- [8]中朝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研究[D]. 姜武. 延边大学, 2006(12)
- [9]实物出资法律制度研究[D]. 曹玲玲. 郑州大学, 2006(12)
- [10]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与韩国外国投资法的比较[D]. 车敬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