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知情同意从一项医疗伦理规则,经过各国司法判例实践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医患关系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权利,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确认和保护。加强对该权利的保护,也是我国医事法的重要内容。但与其他国家的实践相比较,患者家属在诊疗方案的决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患者自身。本文着眼于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这一特点,分析了我国知情同意权立法的特点,家属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并区分不同情况对家属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了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发掘出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的建议。本文共七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从李丽云死亡事件切入,提出了对我国知情同意权制度中对家属地位过高的问题,介绍了需要进行反思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家属在知情同意规则中的地位——基本原理与本土因素。介绍了知情同意规则产生的医学伦理基础,以及各国对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的一般规定,并结合我国立法演变的过程,分析了我国知情同意规则的立法特点,指出了家属在医疗决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第三部分:家属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介绍了患者决定能力的基本概念和判断标准,并根据患者决定能力的不同,分四种情况分析了家属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第四部分:患者欠缺决定能力时家属在医疗决定中的地位。介绍了在患者为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时,家属参与患者医疗决定的问题,主要介绍了随着未成年人早熟化、子女人权运动及患者自主运动的发展,未成年人医疗决定权的扩张趋势,以及当前我国对精神病人知情同意权保护的缺位、患者家属决定权制约制度的缺乏,并提出了应对措施。第五部分: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与家属意见的调和。介绍了家属在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中地位的膨胀在我国具备很强的现实基础,应当在尊重这种现实性的基础上,实现家属意见与患者决定的调和,达到患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第六部分:对家属行使医疗决定权的一般限制。指出作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例外的情况,可以阻却医生的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当然可以限制家属行使医疗决定权,这几种情况包括:救治患者的紧急情况、医疗特权、患者声明放弃、强制治疗。第七部分:结论。我国在构建知情同意规则时,应该注重现实与传统的要求,找准患者自主性与家长主义的契合点,切实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