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既判力及其作用界限——兼论民事再审事由和范围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诉讼法学
作者: 宁建龙
导师: 蒋集跃
关键词: 既判力,作用,界限,再审,事由,范围
文献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至今已有十多年,国际环境和社会结构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已日益突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民事诉讼法重构的过程中,需要对民事诉讼中那些过时的旧有制度进行修订并适时确立新制度,逐步做到与国际上通行的诉讼制度接轨,并能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既判力制度并没有在立法上予以确立,缺失这项制度给民事诉讼实践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在再审程序中反映尤其明显。再审被滥用,使确定判决得不到人们的尊重,确定判决失去安定性,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于是有人就提出要维护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就应废除再审,把既判力与再审看作水火不相容的两种制度。为此,本文着重就既判力及其作用界限作一初步的介绍和阐述,以此为视角探讨既判力及其作用其界限与再审事由和范围的相互关系,并联系实际就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重新构建提几点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司法判断相对于其他判断或决定的独特性体现为司法判断的终局性,而司法判断的终局性效力是由确定判决所具有的既判力来彰显的,其中心含义是指确定判决具有不容轻易改变的本质。关于既判力为什么会有不容轻易改变的本质,产生了很多不同的学说,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既判力进行了说明。在笔者看来,既判力的性质在法理学视角下是一种具有意志性的主观效力,缘于客观事实的确定性与认知事实的主观性,也缘于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与法律规则存在及适用的局限性,因此,当事人自我责任法理、制度和秩序稳定需要构成既判力正当化的根据。既判力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其作用主体对象是当事人和法院,其作用的重要方面是禁止重复诉和有效控制再审。从既判力的作用看,其有时间、主观和客观界限三个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缺乏既判力制度立法支持,轻视确定判决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我国确立和完善既判力制度有其现实意义。从总体上说,既判力与再审二项制度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具有表现为:再审与既判力制度体现为对确定判决维护的对立与追求公正判决的统一;再审和既判力制度体现为以当事人诉权与处分权为主要内容的权利起止的对立和权利基础的统一。从局部分析,既判力作用虽要求确定判决不容轻易改变,但并非绝对不可改变,因此以改变确定判决为目的的再审事由即有必要存在,但再审事由要受既判力作用的限制;既判力作用界限与再审事由范围间存在一种相互限缩的关系,一方界限的扩大意味着另一方范围的缩小,因此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在重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时首先需要以既判力理论更新立法理念,改变有错必纠和以客观真实审视判决的观念,其次必须排除国家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过度干预,在再审事由领域,不承认有法院和检察院发现的所谓再审事由,将再审事由指向的再审客体局限于判决,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限定再审事由,在表述再审事由时要具体可操作。本文在写作时参考有关论著和论述的观点和看法,并引用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成果,在此基础上表达作者这样一个主要主张:既判力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需要重视确立既判力制度,既判力与再审看似相互矛盾实则对立统一,以既判力及其作用界限来认识、规范再审事由和范围,才能在既判力作用充分发挥与再审良好运行间求得平衡。
论文目录:
论文摘要
Abstract
一、司法判断的终局性
(一)、司法判断相对于其他判断或决定的独特性
(二)、彰显司法判断的终局性效力——既判力
(三)、既判力的历史渊源
1、罗马法的诉权消耗说
2、近代法国的审判权消耗论
(四)、关于既判力本质的不同学说
1、实体法说
2、诉讼法说
3、权利实在说
4、具体法规说
5、法律文化说
二、既判力的性质和根据
(一)、在法理学视角下既判力是一种具有意志性的主观效力
1、客观事实的确定性与认知事实的主观性
2、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与法律规则存在及适用的局限性
(二)、既判力的正当化根据
1、既判力正当化的当事人自我责任法理根据
2、既判力正当化的制度和秩序稳定根据
三、既判力的作用及界限
(一)、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
1、既判力发生作用之标准时
2、既判力不对标准时之前的事由产生确定作用
3、既判力不及于标准时后的新事由
4、既判力作用时间界限几种特例
(二)、既判力作用的主观界限
1、既判力作用的主观界限及其扩张
2、法庭辩论终结后的诉讼标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且称为第三人)
3、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
(三)、既判力作用的客观界限
1、前诉判决主文对后诉有遮断效果
2、前诉判决对以下的后诉事实不形成遮断
四、在我国确立和完善既判力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既判力制度可以维护司法权威,进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确立和完善既判力制度可体现法的安定性,进而实现国家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三)、既判力制度可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进而实现诉讼效益
五、既判力作用及界限与再审事由和范围
(一)、既判力与再审
1、既判力与再审制度体现为对确定判决维护的对立与追求公正判决的统一
2、既判力和再审制度体现为以当事人诉权与处分权为主要内容的权利行使起止的对立和权利基础的统一
(二)、既判力作用与再审事由
1、既判力作用的非绝对性与再审事由存在的必要性
2、在既判力作用下的再审事由限制
(三)、既判力作用界限与再审事由范围
1、既判力作用界限与再审事由范围的相互关系
2、既判力作用界限与再审事由范围的平衡
3、既判力作用界限与再审事由范围种类的内在牵连
六、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重构
(一)、在重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时,应以既判力理论为基础进行理念的彻底更新
1、从"有错必纠"到"依法纠错"理念的更新
2、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理念的更新
(二)、在重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时,应以既判力及其作用的客观要求规制再审事由的提出者
1、法院作为再审事由的提出者与当事人自我责任法理相悖
2、检察机关作为再审事由的提出者不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三)、在重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时,从法律文书所具备的既判力效力审视不应有针对裁定的再审事由
(四)、在重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时,为维护既判力及其作用应将再审事由的规定具体和法定化
主要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2007-10-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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