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归入权问题研究

公司归入权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有关公司归入权的规定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虽系普通法系国家,但它却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证券成文法。所谓公司归入权(disgorgement),是指公司享有的,将其内部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特定行为所取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有关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均有体现,但两法中所规定的公司归入权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人、适用的法律事实、行使条件、收益来源和先在义务上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公司归入权的公司法依据是受信义务,民法依据是公平和诚信原则。公司归入权在性质上应为债权请求权,作为公司归入权基础的债权属于法定之债。公司归入权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竞业禁止、短线交易、自我交易和公司机会等,另外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其他使用情形,如挪用公司资金行为、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公司归入权的对象具体可以分两大类:一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公司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另外还有受益所有人。我国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应是多元的,当董事会和股东都不适格时,应由监事会来行使归入权,保护公司的利益。公司归入权行使的条件为:不考虑内部人的主观过错,存在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特定行为,行为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实际获利,特定行为与实际获利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行使方式上,公司归入权必须依诉讼方式进行。公司归入权的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应该分为两步:决议和诉讼。特殊程序是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归入权的行使期限问题与其性质辨析紧密相连,本文认为归入权的性质为债权请求权,所以公司归入权的行使期间应该适用诉讼时效,按照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应当是2年。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所规定的归入权的规范对象过窄,应将公司监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受益所有人等纳入到规范对象范围内。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关有权代表公司向内部人行使利益归入权,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监事会是否可以行使公司归入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归入权的性质与行使期间问题,是立法上的一个缺失。公司归入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时间定为2年比较合适。同时,对于期间的起算点,可以从公司内部人违反法定义务并取得收益时开始计算。而对于公司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我国立法可采重叠模式。

论文目录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公司归入权概述
  • 一、公司归入权的概念分析
  • 二、公司归入权的理论基础
  • 三、公司归入权的性质辨析
  • 第二部分 公司归入权的适用情形
  • 一、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 二、短线交易行为
  • 三、自我交易
  • 四、篡夺公司机会
  • 五、其他适用情形
  • 第三部分 公司归入权的行使
  • 一、公司归入权行使的对象
  • 二、公司归入权行使的主体
  • 三、公司归入权行使的条件
  • 四、公司归入权行使的方式与程序
  • 五、公司归入权行使的期间
  • 第四部分 我国公司归入权的立法完善
  • 一、扩大公司归入权行使对象的范围
  • 二、细化公司归入权行使主体的规定
  • 三、明确公司归入权的性质及行使期间
  • 四、规制公司归入权竞合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注释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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