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不能依靠单一的投资要素作为驱动来源,需要从根本上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创意经济就是这样一种通过创意创新为核心要素带动经济发展并且帮助经济转型的新的经济形态。这种新的经济形态符合产业结构合理化、经济发展有序化、以及社会发展持续化的要求,能够改变我国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的模式,并且能够促进社会总福利的提升。然而创意产业有很强的市场失灵表现,不可能单纯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完成资源的最优配置。所以政府通过恰当的政府规制方式干预其市场表现是非常必要的。虽然我国在创意产业概念提出、性质研究、以及政策制定等方面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政府在扶持创意产业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在一系列“运动式”的助推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影响下,创意产业并没有完全达到政府倚赖其促进经济转型的目标。这一方面反映出对创意产业发展颁布措施的科学性欠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创意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合理性不足。因此,研究如何通过政府规制来实现创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现实及理论层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规制经济理论和创意经济理论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创意产业的属性以及创意产业规制均衡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理论探讨和现实分析。本文首先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运用规制经济理论来分析创意产业发展的可能性;继而通过对创意产业的经济学内涵及属性进行分析,研究了创意产业的市场失灵表现,指出了政府规制创意产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后分别从经济学中的静态均衡角度和动态均衡角度探讨了创意产业实现规制均衡的要素和方式,为分析现实中我国创意产业规制构建了理论框架;其次,通过分析我国创意产业规制的现状,通过研究创意产业规制的需求与供给、创意产业规制过程中行为主体的博弈过程,结合国外规制创意产业的经验,分析了制约我国创意产业规制实现均衡的因素;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产业的具体情况,从行为规制与制度规制两个维度提出了构建我国创意产业规制体系,实现创意产业规制均衡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工作和研究发现是:第一,在分析了创意产业的核心要素、产业属性以及发展方式的基础上,基于规制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分析了创意产业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以及外部性方面的市场失灵表现,说明了创意产业需要通过政府规制的方式来弥补市场失灵,提高社会总福利,指出政府不能放任创意产业自由生长,应该通过恰当的规制方式指导创意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第二,通过对规制的供给需求分析以及对规制过程中的利益集团属性及行为方式进行说明,研究了创意产业规制实现静态均衡及动态均衡的要素。研究发现:首先,在一定的规制成本收益约束下,规制的供给需要符合规制的需求,否则就会出现政府越位或政府缺位的现象,不利于产业发展。第二,如果要实现规制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均势状态,就需要改变在规制博弈过程中各利益集团的行为约束条件,特别是政府作为规制机构在规制过程中的行为方式,否则很容易出现寻租或道德风险等有碍产业发展的现象。而且如果不改变实现规制动态均衡的行为方式,那么政府规制的供给也很难满足真正的产业规制需求,更谈不上社会总福利的提高。第三,通过研究我国创意产业规制的现状,发现目前创意产业规制的供给并不能满足规制的需求,而且规制体系中的行为主体在规制过程中的行为也不规范,因此创意产业规制无论是在静态方面还是动态方面都未达到均衡状态。此外,在分析的过程中不断的参考英国、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新加坡创意产业规制方面的经验,发现制约我国创意产业规制实现均衡的因素主要存在于理念、体制以及制度这三大方面。因此,针对我国创意产业规制现状的诊断,借鉴国外产业规制发展的经验后,本文提出需要构建立体的规制体系。强调只有通过构建行为规制体系与完善制度规制体系,通过降低政府规制创意产业的交易成本、确定恰当的激励程度、塑造适合的实施环境来达到创意产业规制均衡的目的,最终促进国内创意产业的健康方展,带动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福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