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弱势群体法律地位探析——以寡妇、赘婿和养子为例

宋代弱势群体法律地位探析——以寡妇、赘婿和养子为例

论文题目: 宋代弱势群体法律地位探析——以寡妇、赘婿和养子为例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法律史

作者: 石璠

导师: 李鸣

关键词: 宋代,弱势群体,法律地位,寡妇,赘婿,养子

文献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在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弱势群体的存在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关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保护是当前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的热点。本文在引言部分明确了什么是弱势群体、什么是法律地位以及为什么选择宋代这三个问题,并对目前关于寡妇、赘婿和养子的研究现状做了简要的介绍,提出了新的问题以及本文研究的任务和希望达到的目标。研究方法和所运用的材料也在这一部分予以了交代。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宋代寡妇、赘婿和养子生活背景的分析。首先,经济领域里土地交易的频繁,导致了贫富无定势的状况发生,各个家庭在保存本家经济实力、排斥家产外流上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因此,作为家庭中的外姓,寡妇和赘婿的立场通常会受到怀疑,其财产权利也因此受到诸多限制。家庭手工业的发展给了妇女更多参与经济的机会,其经济地位得以提高,这使得她们有更强的自我生存能力和更多的自由。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导人们以一种更为务实的精神对权利予以关注,也导致各种户婚田土争议增多,不同身份的人对簿公堂,给法官提出了如何参酌人情法意的考验,寡妇、赘婿和养子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很大程度上系于法官的判断。其次,以族田、家谱和祠堂三者为纽带的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成为宋代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维护家族伦理和家族利益是法律的出发点,生活在家族中的寡妇、赘婿和养子的个人利益与家族利益发生矛盾时,法律倾向于维护家族的利益。再次,儒学在宋代发展到理学的阶段,其“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在使儒家的“三纲五常”神圣化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人的基本欲望,出于人的合理需要而产生的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习惯的认可。最后,宋代婚姻论财的婚姻观念导致了财产而不是贞节成为寡妇再嫁时关注的焦点,家贫出不起聘财的而成为赘婿的男子也因此更受人歧视。 第二部分从宋代寡妇的再嫁自由、财产权权利及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三方面入手对其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宋代的寡妇再嫁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社会现实来看都是比较自由的,甚至超越法律的禁止居丧而嫁或嫁与前夫之有服亲属的行为也比较普遍。法律对寡妇守志不嫁权利的保护也是寡妇拥有再嫁自由的一种表现。对寡妇再嫁自由的限制在于父母基于主婚权而产生的强嫁权,它高于寡妇的婚姻自主权。另外存在于人们心中第一次的婚姻比第二次的婚姻要重要得多的观点,对寡妇再嫁形成了一种心理上的控制,使得很多情况下,再嫁的寡妇无法获得精神上的解脱。 寡妇的财产权利首先包括她对其嫁妆的支配权。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寡妇对嫁妆有多大程度的支配权往往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结论,但在习惯上寡妇对其嫁妆是有很大支配权的,只要不引发诉讼,在现实生活中寡妇携嫁妆再嫁也是普遍的。其次是寡妇对夫死无子家庭财产的权利。此时家庭财产概括的归于寡妇保管,但只有寡妻才可以获得这一权利,寡妾只有在有过儿子或女儿的场合才有可能获得。而无论是寡妻还是寡妾她们都被严格地要求不能典卖处分这些财产。虽然法律规定她

论文目录:

引言

一、宋代寡妇、赘婿和养子的生活背景分析

(一) 经济领域的变化

(二) 家族组织的新发展

(三) 儒学发展的新阶段

(四) 婚姻论财的社会风气

二、寡妇的法律地位

(一) 婚姻自主权即再嫁的权利

1.法律上的规定

2.事实上的表现

3.辨证的分析

4.再嫁婚姻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二) 财产权

1.对嫁妆的支配权

2.对夫死无子家庭财产的权利

3.对母子同居之家财产的管理权

(三) 在家庭中的地位

1.立继权

2.对子女的主婚权以及教育和惩戒权

三、赘婿的法律地位

(一) 身份权

(二) 财产权

1.户绝财产之继承

2.非户绝财产之继承

3.赘婿异居后权利的变化

(三) 婚姻关系中的地位

(四) 家庭关系中的地位

四、养子的法律地位

(一) 收养关系发生的原因、条件及程序

1.原因

2.条件

3.程序

(二) 养子在宗族中的地位

1.宗祧之继承权

2.身份的稳定性

(三) 财产权

1.立继子与命继子的区别

2.养子与义子的区别

3.养子与本生之家的财产关系

五、结语

参考资料

发布时间: 2005-07-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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