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制度论文-李林鸾

发起人制度论文-李林鸾

导读:本文包含了发起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小微,农村金融,企业贷款,贷款投向,城市商业,发起设立,目标客户,普惠,风险管理,攻坚任务

发起人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林鸾[1](2018)在《主发起人制度促村镇银行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7年试点设立村镇银行以来,村镇银行落实监管要求,坚持扎根县域、坚守定位、专注农小、做精做优,在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激活农村金融供给市场、优化城乡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已成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普惠金融发展的金融生力军。银(本文来源于《农村金融时报》期刊2018-07-09)

张末冬[2](2018)在《村镇银行已成乡村振兴金融生力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着“立足县域、立足支农支小”的原则,2007年,中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诞生了。十年间,村镇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末,村镇银行机构组建数量达1601家,其中,中西部地区机构占比65%;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1(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8-07-03)

李致鸿[3](2018)在《银保监:抓住主发起人制度的“牛鼻子”治理村镇银行》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2日,银保监会披露了关于村镇银行的发展情况。村镇银行自2007年试点设立以来,主发起人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问题和挑战同样存在,“支农支小”任重道远。截至2017年末,村镇银行机构组建数量已达1601家,其中中西部地区机构占比65%;已(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8-07-03)

赵新宇[4](2017)在《我国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的外国经验借鉴与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村镇银行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金融供给之间的矛盾,在经过10年的运营之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制度。现有主发起人制度的弊端体现在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的权利受到限制、服务目标偏离"叁农"以及主发起人一股独大影响村镇银行的独立性等方面。文章通过上述分析并借助外国的相关经验对我国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的法律完善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江苏科技信息》期刊2017年27期)

危兆宾[5](2017)在《论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起人套现的行为识别与制度效应》一文中研究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起人减持套现与其创业投资的初衷相背离,虽是理性选择,却隐含道德风险。基于现行制度设计的缺漏,妥当对其减持套现行为进行有效识别,厘清其与高管套现行为的区别,分析其减持套现的制度原由,探究其减持套现对各方产生的制度效应,这将有利于进行制度革新,防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起人减持套现对证券市场产生的不利影响。(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7年11期)

孙素香[6](2017)在《我国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连带责任在公司法上的适用符合发起人、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和公司法对效益价值的追求。发起人连带责任是公司法根据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的要求为实现公司资本确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手段,是资本充实责任题中应有之意。关注我国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变迁史告诉我们,制度变迁与社会需求密不可分。而研究域外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发现,各国制度变迁趋势与其社会需求息息相关,各国在适用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上均呈现出对发起人与公司及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予以充分关注的商事思维路径。在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现行规则可以概括如下:在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公司和股东有权请求发起人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后,有权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追偿。公司法解释叁对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整合,使该制度的使用无需区分公司类型和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具体情形,这引起理论界的一些质疑,在公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疑惑。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的新环境下,债权人有必要成为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权的主体,其合理性在公司法的基础理论中可以找到依据。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界限愈渐模糊的现状下,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在两者的统一适用也是法律适用公平的体现。若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置于公司破产清算的语境下适用,将致使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失去其适用价值。资本认缴制使“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有了新的内涵,即使出资义务未到期,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李娜[7](2016)在《认缴资本制度下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资本充实责任的承担前提进行重新界定,如果一旦当债权人请求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之时,只要出资股东的实际出资没有达到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就要求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虽然已经做了合理性证诚,但是明显对于足额出资的发起人的责任设定过于严苛。对于没有瑕疵出资而产生的资本充实责任,应该以公司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不能要去发起人承担缴足其他出资股东所完全认缴的出资总额。那么在股东有无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也是不同的。(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15期)

段灵娜[8](2016)在《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中,发起人究竟要以什么方式承担何等的连带责任,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存续、公司的类型以及公司内外部、乃至公司本身等相关法律主体的利益平衡。实践中有关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但对发起人是否理应承担该连带责任、承担多少连带责任的问题却鲜少有学者进行探究与争论,有甚者还认为该种责任的承担是理所应当的。另,从立法层面上而言,尽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叁》)的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叁条似乎在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对象上“补入”了《公司法》中所“遗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并对承担责任的适用范围上又进一步给予扩大,但该种“补正”行为是否真正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我国的实情,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以我国现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叁》中有关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为基线,以我国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行国外诸法对其的相关规定为参照,以当下公司法修订环境为新背景,力求全面的探究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构建。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旧案例加以对比,以期完善该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原本只对《公司法》中“非货币财产实际额低于章程定额”的情形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法解释叁》出台后其必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样,还要承担“出资不足”等问题所引起的连带责任。自此,我国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形成了不区分公司类型、“一刀切”式的局面;其次,从我国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上看,自民国起始,我国在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的变迁上经历了适用范围上从区分不同公司类型到“一刀切”、适用态度上从谨慎保守到逐渐放宽、适用对象上从包括“冒滥经裁减者”到仅限于发起人的历史演变过程;再者,通过对比域外不同法系的各国公司法条文或判例,从表象上看,各个法系乃至于相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对于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态度宽严不一、承担多少连带责任的标准不一。即,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但在不同表象下仍旧可以发现的共性是,各国的立法与实际审判皆充分关注发起人与公司本身、发起人内部之间及发起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上,也多对公司类型加以区分;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观方面,会具体结合主观过错进行连带责任的减免调试。最后,新公司法修订至今已过两年,由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资本认缴制的变化无疑给市场经济的活跃增加了动力,但是认缴制所带来的出资时限的不确定性加之现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阻碍了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这显然是与本次公司法修正的目的背道而驰的。同时,以《公司法解释叁》的修订为界限,司法实践中有地方是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有地方则没有在裁判中予以体现。这无疑给实务审判带来了迷惑。针对以上我国现实环境下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的困境,应考虑从制度内部以及制度外部环境两个维度去构建符合利益平衡的新型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从制度内部而言,一是要在适用范围上区分公司类型化。根据不同公司,及不同公司在设立的不同阶段对发起人适用不同的连带责任:对于公司不能设立的情形,由于公司这一主体已经不存在,只有发起人才能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因此,此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好,股份有限公司也好,其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无可厚非。对于正在设立中的公司而言,可以将设立中的公司也看成是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面对债务时先由该主体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已经设立的情形,在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公司类型:即只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作出该项规定。二是要在归责方式上引入过错责任制度,通过发起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综合考量,决定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连带责任,甚至可以考虑规定在发起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从制度外部而言,应当努力构建与新公司法相互匹配的法律适用环境。在加强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的同时,在资本认缴制下为发起人创造良好的信用监督体系,减少发起人交易成本。这才是健全市场体制、活跃市场经济的必行之道。(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刘鹤翚[9](2016)在《我国民营银行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发起人风险兜底"既有先例可循,也有法律基础可依,并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在降低有限责任与存款保险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加强银行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自律监管力度、缓解政府救助压力并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会有帮助。在实践中应在资本充足性、偿付能力、放弃优先债权、分担救助成本四个方面给予承诺。(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白倩云[10](2016)在《我国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叁农”问题一直是中国经济和社会面临着的亟待解决的根本性难题。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缓慢除了我国农业自身特性之外,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完善,外部资本很难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同时,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农民存款数量少,贷款量低也限制着金融业的进入。面对发展缓慢的农村经济,2006年我国开始尝试创立村镇银行制度,以期帮助并支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发展农村地区经济。村镇银行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一剂强心剂,为“叁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出路,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新助力。2006年银监会出台政策,在六个省或自治区的农村地区开展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村镇银行1547家,到2015年10月,中国银监会的网站上搜索关键字“村镇银行”,共得到搜索结果3985条。(数据来源于互联网)从开始试点至今,村镇银行的发展势头依然很旺,然而在实际运营中却出现不少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制度不够灵活,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形式单一,独立性较差,对主发起人过于依赖,限制了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村镇银行是顺应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而诞生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其在帮助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叁农”问题上起着积极作用,因此解决村镇银行中存在的问题,使之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更加如鱼得水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通过反复思考和深入调查发现,村镇银行严格的发起人制度对于维护村镇金融市场稳定、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限制了其他市场主体的进入,不利于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扩张与发展。本文意图通过对村镇银行实际运营中的困难以及发展状况,结合各地发生的与村镇银行有关的相关实例,对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讨,结合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现状及趋势进行分析,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法律制度的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起到引出全文、阐明研究背景、说明研究的目的、引申研究意义以及概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作用。从我国城乡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的不同和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说明村镇银行的重要性,要维护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主发起人制度的完善是关键。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理论部分的充实,概述了村镇银行的概念与特征,以及我国现行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对基础理论进行梳理,阐述本文的理论基础,简述我国目前实行的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以及我国现行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的运行现状。第叁部分对我国现行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进行分析,重点说明现行主发起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说明我国现行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对于村镇银行的监管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以及现行主发起人制度对村镇银行发展的制约。通过案例分析,得出我国现行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仍然存在弊端,主要存在主发起人过于单一、主发起人持股比例过高、主发起人影响村镇银行独立性以及主发起人制度排斥民间资本等问题。第四部分简介并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与发展中国家(以孟加拉国为代表)相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相关制度以及成功经验,并将这些经验借鉴于我国村镇银行,以国外的成功经验来完善我国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第五部分从主发起人制度的改革、改革后的风险分析以及改革后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叁个方面谈我国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的完善主发起人制度改革要从扩大主发起人范围、探索双主发起人制度与股权多元化叁个角度思考;主发起人制度改革后要考虑到盲目逐利过度竞争的风险、关系经营关联贷款的问题以及资本不足业务单一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差异化最低资本额调控机制、存款保险、主体资信审查、关联贷款控制、多元化监督等手段。(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6-03-01)

发起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着“立足县域、立足支农支小”的原则,2007年,中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诞生了。十年间,村镇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末,村镇银行机构组建数量达1601家,其中,中西部地区机构占比65%;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1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发起人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林鸾.主发起人制度促村镇银行发展[N].农村金融时报.2018

[2].张末冬.村镇银行已成乡村振兴金融生力军[N].金融时报.2018

[3].李致鸿.银保监:抓住主发起人制度的“牛鼻子”治理村镇银行[N].21世纪经济报道.2018

[4].赵新宇.我国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制度的外国经验借鉴与完善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2017

[5].危兆宾.论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起人套现的行为识别与制度效应[J].知识经济.2017

[6].孙素香.我国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7

[7].李娜.认缴资本制度下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范围[J].商.2016

[8].段灵娜.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反思[D].华东政法大学.2016

[9].刘鹤翚.我国民营银行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探讨[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6

[10].白倩云.我国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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