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论文-陈猛

大清民律草案论文-陈猛

导读:本文包含了大清民律草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大清民律草案》,监护,被监护人,监护人

大清民律草案论文文献综述

陈猛[1](2019)在《《大清民律草案》监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监护,是现代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并没有监护这一法律术语,但却有着监护内容的法律事实关系,与监护有关的内容更多的被溶于古代家族法中,因此在中国古代,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监护内容但并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监护制度。随着清末法律改革的进行,西方法律制度被引进,监护及监护制度首次以专章专节的形式被规定下来。《大清民律草案》中的监护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大清民律草案》之监护制度和理论部分是从当时日本民法典的内容中直接援引的,部分内容间接来自于当时最先进的德国民法典,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国传统的具有宗法性质的家族法体系。《大清民律草案》监护制度作为清末法制改革整体的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世界普遍之原则”和“与民情相协”的立法宗旨。与民律草案中亲属、继承二编中的其他制度一样,对监护制度的设定,清政府给予相当的重视。《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过程分叁步走,其中最为重要的第二步是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第一步属立法前的资料准备,对西方民法和其他域外法律资料进行翻译引进,第叁步是具体立法活动,当然建立在第二步对中国风俗习惯调查的基础之上。成文的草案中,其监护制度包括被监护人、监护人以及亲属会等内容,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以亲权消失为前提,成年人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的情形包括常有心神丧失、心神耗弱、聋人、哑人、及浪费人等原因。《大清民律草案》中监护人资格的取得和消失、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亲属会的组成等相关内容在草案中也有相应规定。作为中华法系解体后的中国第一部民律草案,其各项制度,包括监护制度在内,对北洋政府的《民国民律草案》、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草案》具有深刻影响,同时,作为中国法制史上的立法成果之一,对现代民事立法也是具有一定的鉴戒和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胡贵雪[2](2018)在《论《大清民律草案》对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的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融合"的特点,受儒家礼制思想影响深刻,情理高于法律。《大清民律草案》为私人民事行为划定了一个大致的范围,对传统民事法律有所突破和创新,成为礼制和道德之外的一种行为标准,并且其内容和思想也为当今《民法总则》之后的民事法律发展提供了借鉴。(本文来源于《呼伦贝尔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张晋藩[3](2018)在《《大清民律草案》对中西民法的整合》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国情、社情决定了民事法律的发展是迟缓的,俞廉叁、刘若曾在《民律前叁编草案告成奏折》中所说:"各朝凡户婚,钱债、田土等事,摭取入律,至今未替",是符合中国民事法律发展实际的。所以,《大清民律草案》标志着中国固有民法的基本终结和与西方近代民法接轨的开端。它所体现的新与旧、中与外的整合,虽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但无论如何它是近代(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15期)

周之喆[4](2018)在《《大清民律草案》法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们大多习惯以团体的形式来参与社会生活,但这样的生存方式被赋予法律上的意义却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法人”是确认这一方式虽非惟一,但却最合适的制度。1911年,朝廷在借鉴大陆法系先进民法典的基础上制订了《大清民律草案》,简称“民律一草”,第一次在中国创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制度,满足了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对民事主体制度的需求,对今后法人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后民国时期法律中的法人制度都是以一草为依据,在其基础上进行的简要修改。因此,研究《大清民律草案》中的法人制度对了解近代法人制度的创立及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17年《民法总则》的修订与颁布对法人制度又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学者们纷纷进行了各种研究以求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法人制度。由于我国法人制度的萌芽是在《大清民律草案》,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本文通过解读一草中的相关法人规定,希望能够对研究我国的法人制度提供一些资料帮助。在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法人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法人制度背后深厚的法理学依据和建立法人制度的价值;第二章,《大清民律草案》法人制度的内容,详细介绍草案中关于法人规定的条文,逐条剖析;第叁章,《大清民律草案》法人制度产生的因素分析,从国内因素、国际因素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了解法人制度在该阶段产生的历史原因;第四章,《大清民律草案》法人制度的后世影响,分为对民国法人制度的制定带来的影响和对草案法人制度的当代思考,至此,多方面进行研究,为我国法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历史经验与教训。(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王易山[5](2018)在《论《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对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移植》一文中研究指出晚清社会格局动荡,在政治等各个领域内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但是那时的法律仍停留在原有的层面,无论是法律的形式还是法律的内容都与实践格格不入。在列强的枪炮下被迫打开国门,中国因此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末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行动来缓解这一时期的内外矛盾。修律因此被提上日程,以调和外在西方列强的压力和国内改革的需求。经过反复权衡,清末政府在修订刑诉律时,主要效仿日本1890年刑诉法,耗时数年,后于1906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编成。本文以清末修律中法律移植为线索,在参考相关资料以及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地描述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改革历程,同时从中归纳出对后世的启发和警示。在选定日本为借鉴的方向后,清末的变法修律始终贯穿着法律移植。晚清修律中,大量引进西方法律原则和西方法律理论,借助移植,重建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系统。有鉴于此,笔者从法律移植的视角,讨论、研究关于《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制定及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清末修律制定刑诉法时,选择以日本明治二十叁年十月的《刑事诉讼法》为样本进行移植的原因。一方面清末移植日本刑诉法的便利性,另一方面本国成文法的渊源和移植英美法的艰难。第二部分阐述了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制定刑诉法的过程中,移植日本刑诉法的内容,为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清末修订刑诉律草案时,对于日本立法技术方面的借鉴;其次详细阐述《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移植的具体内容,引进的一系列近代西方诉讼原则和制度,使中国刑诉法变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叁部分概括的评价清末刑诉法对于日本刑诉法的移植,着重分析这一移植过程带来的启示,笔者首先阐述清末修订刑诉律草案对日本刑诉法移植的评价;其次,通过清末刑诉法移植日本刑诉法,总结出对当前我国的现实启示,也与后文中法律移植的思考相对应。最后结束语部分,主要是对本文阐述的内容进行总结归纳。笔者期望通过对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移植研究,使读者能从这一角度体会到移植的益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王强[6](2017)在《民法法典德译时的功能性语式及句式特征——以《大清民律草案》德译本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大清民律草案》代表性条款的汉、德文本为例,在将条款按指令、禁止、许可、授权功能分类的框架下,对其表达方式和句式进行比较语法、法律语言学描述,并将考察结果做表格化梳理提炼。考察发现,实现同一功能与内容,德文法条语式、句式更为丰富:仅仅表许可时,汉、德法条类似;表指令,中文多采用"须"、"应",德文法条却避免直接使用m(u|¨)ssen、sollen,而通过惯用表达(如sein verpflichtet/haben[…]zu…);表禁止、授权,中文法条多分别采用"不得"或"得",德文除使用d(u|¨)rfen nicht及k(o|¨)nnen外,还常有其他惯用表达(如seni unzul(a|¨)ssig及sein berechtigt,[…]zu…)。实现条款"法律要件→法律结果"的核心结构,德文句式亦更为灵活(如非引导假定句或复合介词结构zur…)。(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吴磊,眭鸿明[7](2016)在《清末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追溯——兼论《大清民律草案》的法源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1840年鸦片战争揭开了传统中国向近代转型的序幕,同时也催生出清末法制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与近代法典大量传入中国,中国民法由此开启了迈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民法现代化发端于《大清民律草案》的编订,商品经济的发展、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客观需要、西学的传入及"礼法之争"的影响都为清末民法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土壤。从法源的视角观察,清末的民法现代化存在民法典至上、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忽视民间习惯等固有缺陷。但作为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开端,《大清民律草案》第一次在中国确立了民法法典化的编纂形式,继受了近代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和制度,为后来民国时期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当前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反思清末民法现代化的法源缺陷并分析其原因,对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极具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张生[8](2016)在《《大清民律草案》编纂研究(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已有资料和最新搜集所得的资料,本文考证认为;清末编订民律草案是一个艰难而又曲折的过程,主要经历了"修订法律权之争"、"拟订《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与确定编纂计划"、"开展民事调查与编订民律草案‘条文稿'",以及"编订《大清民律草案》‘说明稿'"。由于清末政治形势日益紧迫,致使当时的修订法律馆不可能按照既定的立法计划进行编订,最终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也难免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本文来源于《China Legal Science》期刊2016年02期)

张喻忻[9](2016)在《“占有”的变迁史考——从《大清民律草案》到《物权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在我国民法中一直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不管是在古代固有民法中,还是近代的《大清民律草案》、现代的《民国民律草案》、《民国民法典》中,甚至在作为当代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中都可以找寻到其踪迹。但是,在以上各民事规范性文件当中,占有的规定不尽相同,笔者试图解读其中的规定,呈现占有制度在我国各个发展阶段全貌的同时考察其变迁,重点凸显其历史变迁,对占有制度作历史解释的分析。(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张生[10](2015)在《《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资料的缺失、存疑的问题与推断》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试图借助于历史档案资料,重新检视《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过程。对于"修订法律大臣与民政部共同起草"、"修订法律馆独立起草"、"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共同起草"叁个阶段,确认重要材料的缺失,提出存疑的问题,并给出尽可能合理的推断:清政府的民政部曾仿效瑞士民法(草案)拟定过合乎中国需要的五编结构;清末民是习惯调查几乎没有对民法的编订产生影响;《大清民律草案》在清末只完成了前叁编,整部草案没有最终完成。(本文来源于《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与国家治理学术研讨会暨庆祝研究院(所/中心)成立叁十周年论文集(上)(下)》期刊2015-10-31)

大清民律草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融合"的特点,受儒家礼制思想影响深刻,情理高于法律。《大清民律草案》为私人民事行为划定了一个大致的范围,对传统民事法律有所突破和创新,成为礼制和道德之外的一种行为标准,并且其内容和思想也为当今《民法总则》之后的民事法律发展提供了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大清民律草案论文参考文献

[1].陈猛.《大清民律草案》监护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2].胡贵雪.论《大清民律草案》对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的创新[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8

[3].张晋藩.《大清民律草案》对中西民法的整合[J].人民法治.2018

[4].周之喆.《大清民律草案》法人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8

[5].王易山.论《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对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移植[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王强.民法法典德译时的功能性语式及句式特征——以《大清民律草案》德译本为例[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

[7].吴磊,眭鸿明.清末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追溯——兼论《大清民律草案》的法源缺陷[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8].张生.《大清民律草案》编纂研究(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6

[9].张喻忻.“占有”的变迁史考——从《大清民律草案》到《物权法》[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10].张生.《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资料的缺失、存疑的问题与推断[C].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与国家治理学术研讨会暨庆祝研究院(所/中心)成立叁十周年论文集(上)(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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