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非物质性信息——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具体损害赔偿的计算上具有很大难度和不确定性。侵害知识产权并不会导致被侵害的知识产权在物理形态上受到任何的损失,亦不会阻碍到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侵权人甚至可以和权利人同时使用某项知识产权,并行不悖。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分别规定了损害赔偿的三种计算方法,且三者的规定具有共通性,均可分为“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和“法定赔偿”三种计算方式。那么,在某一行为同时侵犯多项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可以依据该三部法律的规定分别取得各自项下的赔偿?损害赔偿在知识产权权利救济方式中占有核心地位,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事关实质正义和各方当事人切身利益,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进行梳理发现,导致知识产权重复赔偿问题出现的法源性因素在于各知识产权法律在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上的共通性,直接原因是采“侵权人获利”为计算基础的方式,根本原因则在于计算基础的同一性。同时,鉴于国内相关著述研究和共识性司法操作方法的缺乏,经过梳理研究美国关于知识产权重复赔偿问题丰富案例和一些较为成熟的司法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一些启示。改进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关于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和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为本文建议的解决知识产权重复赔偿问题的途径,本文亦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具体应用的相关问题做了初步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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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Abstract引言一、一则案例引发的侵害知识产权重复赔偿问题二、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理(一) 损害赔偿的内涵(二) 损害赔偿的性质(三) 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四) 损害赔偿的范围1. 完全赔偿原则2. 损益相抵原则(五) 小结三、我国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一) 著作权损害赔偿1. 权利人实际损失2. 侵权人违法所得3. 法定赔偿(二) 商标权损害赔偿1. 权利人所受损失2.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 法定赔偿(三) 专利权损害赔偿1. 权利人实际损失2.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4. 法定赔偿(四) 小结1.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关于著作权、商标、专利在损害赔偿计算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发现三者具有共通性2. 需要厘清的一个问题:一侵权行为同时侵犯多项知识产权是否属于请求权竞合四、美国的知识产权重复赔偿(一) 不被允许的重复赔偿原则1. 案件事实2.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及判决3.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审理及判决(二) 允许的"重复赔偿"(三) 小结五、结论(一) 总结1. 知识产权重复赔偿问题产生的法源性因素2. 知识产权重复赔偿问题出现的基础(二) 知识产权重复赔偿问题的解决路径1. 改进现行知识产权关于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律规定2. 引入专门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语致谢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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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补偿性论文; 共通性论文; 计算基础同一论文; 重复赔偿论文; 区分原则论文;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