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为了克服绝对有效和无效的僵化标准所带来的弊端,近现代民事立法大都采用相对宽缓的判断标准使某些无害于公益的合同的效力状态相对化,效力待定合同即是其中之一种。我国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状态在“合同的效力”一章作了系统的规定,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本文旨在对效力待定合同加以系统研究。本文结构如下:第一章通过与其他合同效力状态加以比较,重点分析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第二章在宏观把握合同效力评价规则体系的价值基础之上,分析效力待定合同的价值基础,并进一步分析了效力待定合同作为独立的效力状态的必要性。从第三章至第六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法上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诸类型,包括:无权代理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缔约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和越权代表合同等,以求对现行立法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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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分析1.1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之内涵1.2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之外延第2章 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论基础2.1 合同效力评价规则的价值基础概说2.2 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论品质2.3 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必要性第3章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1 代理权的意义3.2 无权代理的概念、构成及其种类3.3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第4章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4.1 行为能力的制度功能4.2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状态第5章 无权处分合同5.1 无权处分的界定5.2 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论争5.3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状态5.4 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应然状态第6章 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6.1 法人目的范围制度功能之演进6.2 关于目的范围限制的性质6.3 对《合同法》第50条的评述结论致谢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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